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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这篇简短的论文,是我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久已
      放弃了的一部长篇著作的撮要。就已经写成的各部分中可
      供采择的各段而言,本文最为重要,而且自以为还不是不值
      得供献于公众之前。其余部分则已不复存在了。
       
      第一卷
      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
      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
      在这一研究中,我将努力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
      结合在一起,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二者不致有所分歧。
      我并未证明我的题旨的重要性,就着手探讨本题。人们
      或许要问,我是不是一位君主或一位立法者,所以要来论述
      政治呢?我回答说,不是;而且正因为如此,我才要论述政
      治。假如我是个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
      来空谈应该做什么事了;我会去做那些事情的,否则,我就
      会保持沉默。
      生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
      不管我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微弱,但是对公共
      事务的投票权就足以使我有义务去研究它们。我每次对各种
      政府进行思索时,总会十分欣幸地在我的探讨之中发现有新
      的理由来热爱我国的政府!
      第一章 第一卷的题旨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
      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
      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
      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
      如果我仅仅考虑强力以及由强力所得出的效果,我就
      要说:“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但是,一旦
      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得更对。
      因为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
      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
      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夺去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社
      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
      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问题
      在于懂得这些约定是什么。但是在谈到这一点之前,我应该
      先确定我所要提出的东西。
      第二章 论原始社会
      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
      然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这
      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孩子解除了他们对
      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
      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如果他们继续结合在
      一起,那就不再是自然的,而是志愿的了;这时,家庭本身
      就只能靠约定来维系。
      这种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人性的首要法
      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
      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
      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
      自己的主人。
      因而,我们不妨认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首领
      就是父亲的影子,人民就是孩子的影子;并且,每个人都生
      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
      由。全部的区别就在于:在家庭里,父子之爱就足以报偿父
      亲对孩子的关怀了;但是在国家之中,首领对于他的人民既
      没有这种爱,于是发号施令的乐趣就取而代之。格老秀斯
      否认人类一切权力都应该是为了有利于被统
      治者而建立的。他引了奴隶制为例。他最常用的推论方式,一
      贯都是凭事实来确定权利。人们还可以采取另一种更能自
      圆其说的方法,但也不见得对于暴君更为有利。
      按格老秀斯的说法,究竟全人类是属于某一百个人的,
      抑或那一百个人是属于全人类的,仍然是个疑问;而且他在
      他的全书里似乎是倾向于前一种见解的;而这也正是霍布
      斯的看法。这样,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
      它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要吃掉他们。
      正犹如牧羊人的品质高出于羊群的品质,作为人民首领
      的人类牧人,起品质也就同样地高出于人民的品质。据费龙
      的记载,卡里古拉皇帝便是这样推理的,他从这种类比竟然
      做出结论说:君王都是神明,或者说,人民都是畜牲。
      这位卡里古拉的推论又复活成为霍布斯和格老秀斯两人
      的推论。亚里士多德早在他们之前也曾说过,人根本不是天
      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
      治的。
      亚里士多德是对的,然而他却倒果为因了。凡是生于奴隶
      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来作奴隶的;这是再确凿不过的了。奴
      隶们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他
      们爱他们自己的奴役状态,有如优里赛斯的同伴们爱他们
      自己的畜牲状态一样。因而假如真有什么天然的奴隶的话,
      那只是因为已经先有违反了天然的奴隶。强力造出了最初的
      奴隶,他们的怯懦则使他们永远当奴隶。
      我完全没有谈到亚当王或者挪亚皇,也就是那划分了
      全世界的三大君王的父亲,虽然有人认为在他们的身上也
      可以看到像萨土林的儿子一样的行为。我希望人们会感谢
      我的这种谦逊;因为,作为这些君主之一的一个直系苗裔,或
      许还是长房的后代,何以知道考订起族起来,我就不会被发现
      是全人类合法的国王呢?无论如何,人们决不会不同意亚当曾
      是全世界的主权者,正如鲁滨逊只要是他那荒岛上的唯一
      居民,便是岛上的主权者一样。并且这种帝国还有着这样的好
      处,即国君可以安享王位,无须害怕叛乱、战争或者谋篡。
      第三章 论最强者的权利
        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
      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就出现了
      最强者的权利。这种权利表面上看来像是讥讽,但实际上已
      经被确定为一种原则了。可是,难道人们就不能为我们解释
      一下这个名词吗?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
      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
      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
      已。在哪种意义上,它才可能是一种义务呢?
      姑且假设有这种所谓的权利。我认为其结果也不外乎是
      产生一种无法自圆的胡说。因为只要形成权利的是强力,结
      果就随原因而改变;于是,凡是凌驾于前一种强力之上的强
      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权利。只要人们不服从而能不受惩罚,人
      们就可以合法地不再服从;而且,既然最强者总是有理的,所
      以问题就只在于怎样做才能使自己成为最强者。然而这种随
      强力的终止便告消灭的权利,又算是什么一种权利呢?如果
      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
      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
      务。可见权利一词,并没有给强力增添任何新东西;它在这
      里完全没有任何意义。
      你应该服从权力。如果这就是说,应该向强力屈服,那
      么这条诫命虽然很好,却是多余的;我可以担保它永远都不
      会被人破坏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上帝,这一点我承认;可是
      一切疾病也都来自上帝。难道这就是说,应该禁止人去请医
      生吗?假如强盗在森林的角落里抓住了我;不仅是由于强力
      我必须得把钱包交出来,而且如果我能藏起钱包来,我在良
      心上不是也要不得不把它交出来吗?因为毕竟强盗拿着的手
      枪也是一种权力啊。
      那末,就让我们承认: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
      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这样,就总归要回到我的原
      始的问题上面来。
      第四章 论奴隶制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
      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
      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格老秀斯说,如果一个个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
      己成为某个主人的奴隶;为什么全体人民就不能转让他们的
      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个国王的臣民呢?这里有不少含糊不清的
      字样是需要解说的。让我们就举转让一词为例。转让就是奉
      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
      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至少也是为着自己的生活。可是全体
      人民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国王远不能供养他的臣民,反而只
      能是从臣民那里取得他自身的生活供养;用拉伯雷的话来
      说,国王一无所有也是活不成的。难道臣民在奉送自己人身的
      同时,又以国王也攫取他们的财产为条件吗?我看不出他们还
      剩下有什么东西可保存的了。
      有人说,专制主可以为他的臣民确保国内太平。就算是这
      样;但如果专制主的野心所引起的战争,如果专制主无餍的贪
      求,如果官吏的骚扰,这一切之为害人民更有甚于人民之间的
      纠纷的话,那末人民从这里面所得的是什么呢?如果这种太平
      的本身就是人民的一种灾难,那末人民从这里面又能得到什
      么呢?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难道这就足以证明监狱里面也
      很不错吗?被囚禁在西克洛浦的洞穴中的希腊人,在那里面
      生活得也很太平,可是他们只是在等待着轮到自己被吞掉。
      说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这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
      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就只因为这样做的人已经丧
      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说全国人民也都这样做,那就是假设
      举国皆狂了;而疯狂是不能形成权利的。
      纵使每个人可以转让其自身,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
      子。孩子们生来就是人,并且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
      们自己,除了他们自己而外,任何别人都无权加以处置。孩
      子在达到有理智的年龄以前,父亲可以为了他们的生存、为
      了他们的幸福,用孩子的名义订立某些条件;但是却不能无
      可更改地而且毫无条件地把他们奉送给人,因为这样一种奉
      送违反了自然的目的,并且超出了作父亲的权利。因此,要
      使一个专制的政府成为合法,就必须让每一个世代的人民都
      能作主来决定究竟是承认它还是否认它;但是,那样一来,这
      个政府也就不再成其为专制的了。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
      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
      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
      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
      为的一切道德性。最后,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
      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对于一个我们有权向他要求一切的人,我们就并不承担任何
      义务;这难道不是清楚明白的事吗?难道这种既不等价又无
      交换的唯一条件,其本身不就包含着这种行为的无效性吗?因
      为,无论我的奴隶可以有什么样的权利反对我,既然他的一
      切都属于我所有,而且他的权利也就是我的权利;那末,这
      种我自己反对自己的权利,岂不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了
      吗?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从战争里籀引出来了这种所谓
      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照他们说,征服者有杀死被征服者的
      权利,但被征服者可以以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来赎取自己的
      生命;据说,这种约定似乎要更合法得多,因为它对双方都
      有利。
      但是很显然,这种所谓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无论怎样
      都绝不会是战争状态的结果。唯其因为人类生存于原始独立
      状态的时候,彼此之间绝不存在任何经常性的关系足以构成
      和平状态或者战争状态;所以他们就天然地绝不会彼此是
      仇敌。构成战争的,乃是物的关系而不是人的关系。既然战
      争状态并不能产生于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而只能产生于实
      物的关系;所以私人战争,或者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战争,就
      既不能存在于还根本没有出现固定财产权的自然状态之中,
      也不能存在于一切都处于法律权威之下的社会状态之中。
      个人之间的殴斗、决斗或者冲突,这些行为根本不能构
      成一种状态。至于被法兰西国王路易第九的敕令所认可
      的、但被“上帝的和平”悬为禁令的私人战争,那只是封建
      政府的滥用职权,它如果曾经是一种制度的话,也是一种违
      反自然权利原理并违反一切良好政体的荒谬的制度。
      因此,战争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
      种关系;在战争之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
      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兵士的资格,才偶然成为
      仇敌的;他们绝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而只是作为国家的保
      卫者。最后,只要我们在性质不同的事物之间不可能确定任
      何真正关系的话,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
      以人为敌。
      这项原则也符合一切时代所确立的准则,以及一切文明
      民族的经常实践。宣战不只是向国家下通告,而且尤其是向
      它们的臣民下通告。外国人,无论是国王、是个人或者是整
      个民族,不向君主宣战就进行掠夺、杀害或者抢劫臣民的,那
      就并不是敌人,而只是强盗。即使是在正式的战争中,一个
      公正的君主尽可以占有敌人国土上全部的公共所有物,但是
      他尊重个人的人身和财富;他尊重为他自己的权利所依据的
      那种权利。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
      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
      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
      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有时候,不杀害对
      方的任何一个成员也可以消灭一个国家。战争决不能产生不
      是战争的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权利。这些原则并不是格老秀
      斯的原则。这些原则不是以诗人的权威为基础,而是得自
      事物的本性,并且是以理性为基础的。
      至于征服权,则它除了最强者的法则而外,就没有任何
      别的基础。如果战争根本就没有赋予征服者以屠杀被征服的
      人民的权利;那末,这种他所并不具有的权利,就不能构成
      他奴役被征服者的权利的基础。唯有在不能使敌人成为奴隶
      的时候,人们才有杀死敌人的权利;因此,把敌人转化为奴
      隶的权利,就绝不是出自杀死敌人的权利。从而,使人以自
      己的自由为代价来赎取别人对之并没有任何权利的生命,那
      就是一场不公平的交易了。根据奴役权来确定生杀权,又根
      据生杀权来确定奴役权,这岂不是显然陷入一场恶性循环了
      吗?
      纵使假定有这种可以杀死一切人的可怕的权利,我也认
      为一个由战争所造成的奴隶或者一族被征服的人民,除了只
      好是被迫服从而外,对于其主人也完全没有任何义务。征服
      者既然攫取了他的生命的等价物,所以对他根本就没有什么
      恩德;征服者是以对自己有利可图的杀人来代替了毫无所得
      的杀人。因此,征服者远远没有在强力之外获得任何权威,战
      争状态在他们之间依旧继续存在着;他们之间的关系,其本
      身就是战争的结果,而战争权的行使则是假设并不存在任何
      和平条约的。他们之间也曾有过一项约定;但是即使有过,这
      一约定也远非消灭战争状态,而只是假定战争状态的继续。
      于是,无论我们从哪种意义来考察事物,奴役权都是不
      存在的;不仅因为它是非法的,而且因为它是荒谬的,没有
      任何意义的。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它
      们是互相排斥的。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是一个人对
      全体人民,下列的说法都是同样毫无意义:“我和你订立一个
      担负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的话,我
      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
      第五章 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哪怕是我接受了以上我所曾反驳过的一切论点,专制主
      义的拥护者们也还是无法前进一步的。镇压一群人与治理一
      个社会,这两者之间永远有着巨大的区别。即使分散着的人
      们一一相继地被某个个人所奴役,无论他们的人数可能有多
      少,我在这里就只看到一个主人和一群奴隶,我根本没有看
      到人民和他们的首领;那只是一种聚集,如果人们愿意这样
      称呼的话,而不是一种结合;这儿既没有公共幸福,也没有
      政治共同体。这个人,那怕他奴役了半个世界,也永远只是
      一个个人;他的利益脱离了别人的利益,就永远只是私人的
      利益。如果这个人归于灭亡,他的帝国也就随之分崩离析,就
      像一棵橡树被火焚烧之后就消解而化为一堆灰烬一样。
      格老秀斯说,人民可以把自己奉送给一位国王。然则,
      按照格老秀斯的说法,在把自己奉送给国王之前,人民就已
      经是人民了。这一奉送行为的本身就是一种政治行为,它假
      设有一种公共的意愿。因此,在考察人民选出一位国王这一
      行为以前,最好还是先考察一下人民是通过什么行为而成为
      人民的。因为后一行为必然先于前一行为,所以它是社会的
      真正基础。
      事实上,假如根本就没有事先的约定的话,除非选举真
      是全体一致的,不然,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抉择这一义务又
      从何而来呢?同意某一个主人的一百个人,又何以有权为根
      本不同意这个主人的另外十个人进行投票呢?多数表决的规
      则,其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并且假定至少是有过一次
      全体一致的同意。
      第六章 论社会公约
      我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
      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
      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
      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
      灭。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
      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
      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
      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
      这种力量的总和,只有由许多人的汇合才能产生;但是,
      既然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他又如何能
      致身于力量的总和,而同时既不致妨害自己,又不致忽略对
      于自己所应有的关怀呢?这一困难,就我的主题而言,可以
      表述为下列的词句: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
      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
      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
      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
      根本问题。
      这一契约的条款乃是这样地被订约的性质所决定,以致
      于就连最微小的一点修改也会使它们变成空洞无效的;从而,
      尽管这些条款也许从来就不曾正式被人宣告过,然而它们在
      普天之下都是同样的,在普天之下都是为人所默认或者公认
      的。这个社会公约一旦遭到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
      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
      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
      这些条款无疑地也可以全部归结为一句话,那就是:每
      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因为,首先,每个人都把自己全部地奉献出来,所以对于所
      有的人条件便都是同等的,而条件对于所有的人既都是同等
      的,便没有人想要使它成为别人的负担了。
      其次,转让既是毫无保留的,所以联合体也就会尽可能
      地完美,而每个结合者也就不会再有什么要求了。因为,假
      如个人保留了某些权利的话,既然个人与公众之间不能够再
      有任何共同的上级来裁决,而每个人在某些事情上又是自己
      的裁判者,那么他很快就会要求事事都如此;于是自然状态
      便会继续下去,而结合就必然地会变为暴政或者是空话。
      最后,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并没有向
      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且既然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人们
      都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渡让给他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
      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
      全自己的所有。
      因而,如果我们撇开社会公约中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
      们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
      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
      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
      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
      ,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
      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
      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
      ,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
      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
      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
      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
      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但是这些名词往
      往互相混淆,彼此通用;只要我们在以其完全的精确性使用
      它们时,知道加以区别就够了。
      第七章 论主权者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结合的行为包含着一项公众与
      个人之间的相互规约;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都
      被两重关系所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
      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但是在这里却
      不适用民法上的那条准则,即任何人都无需遵守本人对自己
      所订的规约;因为自己对自己订约,和自己对自己只构成其
      中一部分的全体订约,这两者之间是大有区别的。
      还必须指出:由于对每个人都须就两重不同的关系加以
      考虑的缘故,所以公众的决定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主权者,
      然而却不能以相反的理由责成主权者约束其自身;因此,主
      权者若是以一种为他自己所不得违背的法律来约束自己,那
      便是违反政治共同体的本性了。既然只能就唯一的同一种关
      系来考虑自己,所以就每个个人而论也就是在与自身订约;由
      此可见,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根本法律是可以约
      束人民共同体的,哪怕是社会契约本身。这并不是说,这
      一共同体在绝不损害这一契约的条件之下也不能与外人订约
      了;因为就其对外而论,它仍是一个单一体,是一个个体。
      但是政治共同体或主权者,其存在既只是出于契约的神
      圣性,所以就绝不能使自己负有任何可以损害这一原始行为
      的义务,纵使是对于外人也不能;比如说,转让自己的某一
      部分,或者是使自己隶属于另一个主权者。破坏了那种它自
      己所赖以存在的行为,也就是消灭了自己,而并不存在的东
      西是不能产生出任何东西来的。
      一旦人群这样地结成了一个共同体之后,侵犯其中的任
      何一个成员就不能不是在攻击整个的共同体;而侵犯共同体
      就更不能不使它的成员同仇敌忾。这样,义务和利害关系就
      迫使缔约者双方同样地要彼此互助,而同是这些人也就应该
      力求在这种双重关系之下把一切有系于此的利益都结合在一起。
      再者,主权者既然只能由组成主权者的各个人所构成,所
      以主权者就没有、而且也不能有与他们的利益相反的任何利
      益;因此,主权权力就无需对于臣民提供任何保证,因为共
      同体不可能想要损害它的全体成员;而且我们以后还可以
      看到,共同体也不可能损害任何个别的人。主权者正由于他
      是主权者,便永远都是他所当然的那样。
      但是,臣民对于主权者的关系却不是这样的,尽管有着
      共同的利益,但是如果主权者没有办法确保臣民的忠诚,那
      末就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保证臣民履行规约。
      事实上,每个个人作为人来说,可以具有个别的意志,而
      与他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者不同。他的个人利益
      对他所说的话,可以完全违背公共利益;他那绝对的、天然
      独立的生存,可以使他把自己对于公共事业所负的义务看作
      是一种无偿的贡献,而抛弃义务之为害于别人会远远小于因
      履行义务所加给自己的负担。而且他对于构成国家的那种道
      德人格,也因为它不是一个个人,就认为它只不过是一个理
      性的存在;于是他就只享受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尽臣民的
      义务了。这种非正义长此以往,将会造成政治共同体的毁灭
      的。
      因而,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致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
      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
      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
      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就是
      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
      件,这就是造成政治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并且也唯有它才
      是使社会规约成其为合法的条件;没有这一条件;社会规约
      便会是荒谬的、暴政的,并且会遭到最严重的滥用。
      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
      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注目
      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就代替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
      也就被赋予了前此所未有的道德性。唯有当义务的呼声代
      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的时候,此前只知道关怀
      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
      听从自己的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虽然在这种状
      态中,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
      这里面重新得到了如此之巨大的收获;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
      和发展,他的思想开阔了,他的感情高尚了,他的灵魂整个
      提高到这样的地步,以致于——若不是对新处境的滥用使他
      往往堕落得比原来的出发点更糟的话——对于从此使得他永
      远脱离自然状态,使他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一变而为
      一个有智慧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的那个幸福的时刻,他
      一定会是感恩不尽的。
      现在让我们把整个这张收支平衡表简化为易于比较的项
      目吧: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
      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
      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
      西的所有权。为了权衡得失时不致发生错误,我们必须很好
      地区别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与被公意
      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并区别仅仅是由于强力的结果或者
      是最先占有权而形成的享有权,与只能是根据正式的权利而
      奠定的所有权。
      除上述以外,我们还应该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内再加上
      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
      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
      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然而关于这一点,我
      已经谈论得太多了,而且自由一词的哲学意义,在这里也不
      属于我的主题之内。
      第九章 论财产权
      集体的每个成员,在集体形成的那一瞬间,便把当时实
      际情况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所
      享有的财富也构成其中的一部分——献给了集体。这并不是
      说,由于这一行为,享有权便在转手之际会改变性质而成为
      主权者手中的所有权;然而城邦的力量既是无可比拟地要大
      过于个人的力量,所以公共的享有虽然没有更大的合法
      性,——至少对于外邦人是如此,——但在事实上却更为强
      而有力和更为不可变更。因为就国家对它的成员而言,国家
      由于有构成国家中一切权利的基础的社会契约,便成为他们
      全部财富的主人;但就国家对其他国家而言,则国家只是由
      于它从个人那里所得来的最先占有者的权利,才成为财富的
      主人的。
      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然要比最强者的权利更真实些,但
      也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每个
      人都天然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但是使他成为某项
      财富的所有者这一积极行为,便排除了他对其余一切财富的
      所有权。他的那份一经确定,他就应该以此为限,并且对集
      体不能再有任何更多的权利。这就是何以原来在自然状态中
      是那样脆弱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却会备受一切社会人尊敬
      的缘故了。人们尊重这种权利的,更多地倒是并不属于自己
      所有的东西,而不是属于别人所有的东西。
      一般说来,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就
      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
      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需的数量;第三,人
      们之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
      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
      一标志。
      事实上,授予需要与劳动以最初占有者的权利,不就已
      经把这种权利扩展到最大可能的限度了吗?难道对于这一权
      利可以不加限制吗?难道插足于一块公共的土地之上,就足
      以立刻自封为这块土地的主人了吗?难道由于有力量把别人
      从这块土地上暂时赶走,就足以永远剥夺别人重新回来的权
      利了吗?一个人或者一个民族若不是用该受惩罚的篡夺手
      段,——因为他们对其他的人夺去了大自然所共同赋给大家
      的居住地和生活品,——又怎么能够攫取并剥夺全人类的广
      大土地呢?当努涅兹·巴尔波在海边上以卡斯提王冕的名
      义宣布占领南太平洋和整个南美洲的时候,难道这就足以剥
      夺那里全体居民的土地并把全世界的君主都排斥在外了吗?
      然而就在这个立足点上,这种仪式却枉然无益地一再为人们
      所效颦;而那位天主教的国王在他的暖阁里只消一举就占
      有了全世界,只要随后把别的君主已经占有的地方划入他自
      己的帝国版图就行了。
      我们可以想象,各个人毗邻的和相联的土地是怎样变成
      公共的土地的,以及主权权利从臣民本身扩大到臣民所占有
      的土地时,又怎样变成为既是对于实物的而同时又是对于人
      身的权利;这就使得土地占有者们陷于更大的依附地位,并
      且把他们力量的本身转化为使他们效忠的保证。这种便宜似
      乎古代的国君们并不曾很好地感觉到,他们仅只称为波斯人
      的王、塞种人的王或是马其顿人的王,好像他们只不过自认
      为是人民的首领而不是国土的主人。今天的国王们就聪明得
      多地自称为法兰西王、西班牙王、英格兰王,等等;这样,他
      们就既领有土地,同时又确实领有土地上的居民。
      这种转让所具有的唯一特点就是: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
      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
      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用变成为所有
      权。于是享有者便由于一种既对公众有利、但更对自身有利
      的割让行为而被人认为是公共财富的保管者,他们的权利受
      到国家全体成员的尊重,并受到国家的全力保护以防御外邦
      人;所以可以说,他们是获得了他们所献出的一切。只要区
      别了主权者与所有者对同一块地产所具有的不同权利,这个
      二难推论是不难解释的,这一点我们在后面就可以看到。
      也可能有这种情形:人们在尚未享有任何土地之前,就
      已开始相结合了,然后再去占据一块足敷全体之用的土地;他
      们或是共同享用这块土地,或是彼此平分或按主权者所规定
      的比例来加以划分。无论用什么方式进行这种占领,各个人
      对于他自己那块地产所具有的权利,都永远要从属于集体对
      于所有的人所具有的权利;没有这一点,社会的联系就不能
      巩固,而主权的行使也就没有实际的力量。
      我现在就要指出构成全部社会体系的基础,以便结束本
      章与本卷:那就是,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
      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
      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
      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第二卷
      第一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以上所确立的原则之首先的而又最重要的结果,便是唯
      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
      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
      立成为必要,那末,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
      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才形成了
      社会的联系;如果所有这些利益彼此并不具有某些一致之点
      的话,那末就没有任何社会可以存在了。因此,治理社会就
      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
      因此我要说: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
      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
      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
      可以转移事实上,纵使个别意志与公意在某些点上互相一
      致并不是不可能的,然而至少这种一致若要经常而持久却是
      不可能的;因为个别意志由于它的本性就总是倾向于偏私,而
      公意则总是倾向于平等。人们要想保证这种一致,那就更加
      不可能了,即使它总该是存在着的;那不会是人为的结果,而
      只能是机遇的结果。主权者很可以说,“我的意图的确就是某
      某人的意图,或者至少也是他自称他所意图的东西”;但是主
      权者却不能说,“这个人明天所将意图的仍将是我的意图”,因
      为意志使自身受未来所束缚,这本来是荒谬的,同时也因为
      并不能由任何别的意志来许诺任何违反原意图者自身幸福的
      事情。因此,如果人民单纯是诺诺地服从,那末,人民本身
      就会由于这一行为而解体,就会丧失其人民的品质;只要一
      旦出现一个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权者了,并且政治体也从
      此就告毁灭
      这绝不是说,首领的号令,在主权者有反对它的自由而
      并没有这样做的时候,也不能算是公意了。在这样的情况下,
      普遍的缄默就可以认为是人民的同意。这一点,下面还要详
      加解说。
      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理由,主权也是不可分割
      的。因为意志要末是公意,要末不是;它要末是人民共同体
      的意志,要末就只是一部分人的。在前一种情形下,这种意
      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在第二种
      情形下,它便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是一种行政行为,至多
      也不过是一道命令而已。
      可是,我们的政论家们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
      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
      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
      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时而又把它
      们拆开。他们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片凑起来的怪物;
      好像他们是用几个人的肢体来凑成一个人的样子,其中一个
      有眼,另一个有臂,另一个又有脚,都再没有别的部分了。据
      说日本的幻术家能当众把一个孩子肢解,把他的肢体一一抛
      上天空去,然后就能再掉下一个完整无缺的活生生的孩子来。
      这倒有点像我们政论家们所玩的把戏了,他们用的不愧是一
      种江湖幻术,把社会共同体加以肢解,随后不知怎么回事又
      居然把各个片断重新凑合在一起。
      这一错误出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把
      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
      分。例如,人们就这样把宣战与媾和的行为认为是主权的行
      为;其实并不如此,因为这些行为都不是法律而只是法律的
      应用,是决定法律情况的一种个别行为。只要我们把法律一
      词所附有的观念确定下来,就会很明显地看出这一点。
      在同样考察其他分类时,我们就会发现,每当人们自以
      为看出了主权是分立的,他们就要犯错误;而被人认为是主
      权各个部分的那些权利都只是从属于主权的,并且永远要以
      至高无上的意志为前提,那些权利都只不过是执行最高意志
      而已。
      当研究政治权利的作家们,想要根据他们已经确定的原
      则来判断国王与人民的相应权利时,我们简直无法述说这种
      缺乏确切性的结果给他们的种种论断投下了怎样的含混不
      清。每个人都可以看出在格老秀斯的著作的第一卷,第三、第
      四两章中,这位渊博的学者以及该书的译者巴贝拉克是怎
      样地纠缠于并迷失在自己的诡辩之中的;他们唯恐把自己的
      见解说得太多或者太少,并唯恐冒犯了他们所要加以调和的
      各种利益。格老秀斯不满意自己的祖国,逃亡到法国;他有
      意讨好路易十三,他的书就是献给路易十三的,所以他不遗
      余力地要剥夺人民的一切权利,并且想尽种种办法要把它们
      奉献给国王。这一定也投合了巴贝拉克的胃口,巴贝拉克是
      把自己的译书献给英王乔治第一的。然而不幸雅各第二的
      被逐——他是称之为逊位的——使他不得不小心谨慎,回避
      要害,含糊其词,以免把威廉弄成是个篡位者。假如这两位
      作家能采取真正的原则的话,一切难题就都可以迎刃而解,而
      他们也就可以始终一贯了。他们本该是忍痛说出真理来的,他
      们本该是只求讨好人民的。然而,真理却毕竟不会使他们交
      运,而人民也不会给他们以大使头衔或教授讲席或高薪厚俸
      的。
      第三章 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由以上所述,可见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
      利益为依归;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
      着同样的正确性。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
      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
      欺骗,而且唯有在这时候,人民才好像会愿意要不好的东西。
      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
      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
      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
      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
      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
      之间没有任何勾结;那末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
      而且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
      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
      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
      别意志;这时候我们可以说,投票者的数目已经不再与人数
      相等,而只与集团的数目相等了。分歧在数量上是减少了,而
      所得的结果却更缺乏公意。最后,当这些集团中有一个是如
      此之大,以致于超过了其他一切集团的时候,那么结果你就
      不再有许多小的分歧的总和,而只有一个唯一的分歧;这时,
      就不再有公意,而占优势的意见便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见。
      因此,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
      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伟大的
      莱格古士的独特而高明的制度便是如此。但如果有了派系
      存在的话,那末就必须增殖它们的数目并防止它们之间的不
      平等,就像梭伦、努玛和塞尔维乌斯所做的那样。这种防
      范方法是使公意可以永远发扬光大而且人民也决不会犯错误
      的唯一好方法。
      第四章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只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
      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
      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以
      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正如自
      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
      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
      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公意所指导时,如上所述,就获得了主
      权这个名称。
      可是,除了这个公共人格而外,我们还得考虑构成公共
      人格的那些私人,他们的生命和自由是天然地独立于公共人
      格之外的。因此,问题就在于很好地区别与公民相应的权利
      和与主权者相应的权利,并区别前者以臣民的资格所应尽
      的义务和他们以人的资格所应享的自然权利。
      我们承认,每个人由于社会公约而转让出来的自己一
      切的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
      重要关系的那部分;但是也必须承认,唯有主权者才是这种
      重要性的裁判人。
      凡是一个公民能为国家所做的任何服务,一经主权者要
      求,就应该立即去做;可是主权者这方面,却决不能给臣民
      加以任何一种对于集体是毫无用处的约束;他甚至于不可以
      有这种意图,因为在理性的法则之下,恰如在自然的法则之
      下一样,任何事情绝不能是毫无理由的。
      把我们和社会体联结在一起的约定之所以成为义务,就
      只因为它们是相互的;并且它们的性质是这样的,即在履行
      这些约定时,人们不可能只是为别人效劳而不是同时也在为
      自己效劳。如果不是因为没有一个人不是把每个人这个词都
      当成他自己,并且在为全体投票时所想到的只是自己本人的
      话;公意又何以能总是公正的,而所有的人又何以能总是希
      望他们之中的每个人都幸福呢?这一点就证明了,权利平等
      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
      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这一点也就证明了公意若要真正成为
      公意,就应该在它的目的上以及在它的本质上都同样地是公
      意。这就证明了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并
      且,当它倾向于某种个别的、特定的目标时,它就会丧失它
      的天然的公正性,因为这时我们判断的便是对我们陌生的东
      西,于是便不能有任何真正公平的原则在指导我们了。
      实际上,一项个别的事实或权利只要有任何一点未为事
      先的公约所规定的话,事情就会发生争议。在这样的一场争
      讼里,有关的个人是一造,而公众则是另一造;然而在这里
      我既看不到有必须遵循的法律,也看不到有能够做出判决的
      审判官。这时,要想把它诉之于公意的表决,就会是荒唐可
      笑的了;公意在这里只能是一造的结论,因而对于另一造就
      只不过是一个外部的、个别的意志,它在这种场合之下就会
      带来不公道而且容易犯错误。于是,正如个别意志不能代表
      公意一样,公意当其具有个别的目标时,也就轮到它自己变
      了质,也就不能再作为公意来对某个人或某件事作出判决了。
      例如,当雅典人民任命或罢免他们的首领,对某人授勋或对
      另外某人判刑,并且不加区别地以大量的个别法令来执行政
      府的全部行为时,这时候人民就已经不再有名副其实的公意
      了;他们的行动已经不再是主权者,而是行政官了。这好像
      是与通常的观念正好相反,但是请容许我有时间来阐述我的
      理由吧。
      我们由此应当理解:使意志得以公意化的与其说是投票
      的数目,倒不如说是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因为在
      这一制度中,每个人都必然地要服从他所加之于别人的条件。
      这种利益与正义二者之间可赞美的一致性,便赋予了公共讨
      论以一种公正性;但在讨论任何个别事件的时候,既没有一
      种共同的利益能把审判官的准则和当事人的准则结合并统一
      起来,所以这种公正性也就会消失。
      无论从哪方面来说明这个原则,我们总会得到同样的结
      论;即,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立了这样的一种平等,以致
      他们大家全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
      利。于是,由于公约的性质,主权的一切行为——也就是说,
      一切真正属于公意的行为——就都同等地约束着或照顾着
      全体公民;因而主权者就只认得国家这个共同体,而并不区
      别对待构成国家的任何个人。可是确切说来,主权的行为又
      是什么呢?它并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一种约定,而是共同
      体和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
      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一切
      人都是共同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的幸福而
      外就不能再有任何别的目的;它是稳固的约定,因为它有着
      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只要臣民遵守的是这样的
      约定,他们就不是在服从任何别人,而只是在服从他们自己
      的意志。要问主权者与公民这两者相应的权利究竟到达什么
      限度,那就等于是问公民对于自己本身——每个人对于全体
      以及全体对于每个个人——能规定到什么地步。
      由此可见,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
      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并
      且人人都可以任意处置这种约定所留给自己的财富和自由。
      因而主权者便永远不能有权对某一个臣民要求得比对另一个
      臣民更多;因为那样的话,事情就变成了个别的,他的权力
      也就不再有效了。
      一旦承认这种区别以后,那末在社会契约之中个人方面
      会做出任何真正牺牲来的这种说法便是不真实的了。由于契
      约的结果,他们的处境确实比其他们以前的情况更加可取得
      多;他们所做的并不是一项割让而是一件有利的交易,也就
      是以一种更美好的、更稳定的生活方式代替了不可靠的、不
      安定的生活方式,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以自身的安全
      代替了自己侵害别人的权力,以一种由社会的结合保障其不
      可战胜的权利代替了自己有可能被别人所制胜的强力。他们
      所献给国家的个人生命也不断地在受着国家的保护;并且当
      他们冒生命之险去捍卫国家的时候,这时他们所做的事不也
      就是把自己得之于国家的东西重新给国家吗?他们现在所做
      的事,难道不就是他们在自然状态里,当生活于不可避免的
      搏斗之中必须冒着生命的危险以保卫自己的生存所需时,他
      们格外频繁地、格外危险地所必须要做的事情吗?诚然,在
      必要时,人人都要为祖国而战斗;然而这样也就再没有一个
      人要为自己而战斗了。为了保障我们的安全,只需去冒一旦
      丧失这种安全时我们自身所必须去冒的种种危险中的一部
      分,这难道还不是收益吗?
      第五章 论生死权
      有人问:个人既然绝对没有处置自身生命的权利,又
      何以能把这种他自身所并不具有的权利转交给主权者呢?这
      个问题之显得难于解答,只是因为它的提法不对。每个人都
      有权冒自己生命的危险,以求保全自己的生命。难道有人会
      说,一个为了逃避火灾而跳楼的人是犯了自杀罪吗?难道有
      人会追究,一个在风浪里被淹死的人是在上船时犯了不顾危
      险的罪吗?
      社会条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谁要达到目的也就要拥
      有手段,而手段则是和某些冒险、甚至于是和某些牺牲分不
      开的。谁要依靠别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在必要时就应当也
      为别人献出自己的生命。而且公民也不应当自己判断法律所
      要求他去冒的是哪种危险;当君主对他说:“为了国家的缘
      故,需要你去效死”,他就应该去效死;因为正是由于这个条
      件他才一直都在享受着安全,并且他的生命也才不再单纯地
      只是一种自然的恩赐,而是国家的一种有条件的赠礼。
      对罪犯处以死刑,也可以用大致同样的观点来观察:正
      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人们才同意,假如自
      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死。在这一社会条约里,人们所
      想的只是要保障自己的生命,而远不是要了结自己的生命;决
      不能设想缔约者的任何一个人,当初就预想着自己要被绞死
      的。
      而且,一个为非作恶的人,既然他是在攻击社会权利,于
      是便由于他的罪行而成为祖国的叛逆;他破坏了祖国的法律,
      所以就不再是国家的成员,他甚至于是在向国家开战。这时
      保全国家就和保全他自身不能相容,两者之中就有一个必须
      毁灭。对罪犯处以死刑,这与其说是把他当作公民,不如说
      是把他当作敌人。起诉和判决就是他已经破坏了社会条约的
      证明和宣告,因此他就不再是国家的成员了。而且既然他至
      少也曾因为他的居留而自认为是国家的成员,所以就应该
      把他当作公约的破坏者而流放出境,或者是当作一个公共敌
      人而处以死刑。因为这样的一个敌人并不是一个道德人,而
      只是一个个人罢了;并且唯有这时候,战争的权利才能是杀
      死被征服者。
      然而人们也许会说,惩罚一个罪犯乃是一件个别的行为。
      我承认如此,可是这种惩罚却不属于主权者;这是主权者只
      能委任别人而不能由自己本身加以执行的权利。我的全部观
      念是前后一贯的,不过我却无法一下子全部都阐述清楚。
      此外,刑罚频繁总是政府衰弱或者无能的一种标志。决
      不会有任何一个恶人,是我们在任何事情上都无法使之为善
      的。我们没有权利把人处死,哪怕仅仅是以警效尤,除非对
      于那些如果保存下来便不能没有危险的人。
      至于对一个已受法律处分并经法官宣判的罪犯实行赦免
      或减刑的权利,那只能是属于那个超乎法律与法官之上的人,
      也就是说,只能是属于主权者;然而就在这一点上,他的权
      利也还是不很明确的,而且使用这种权利的场合也是非常之
      罕见的。在一个治绩良好的国家里,刑罚是很少见的,这倒
      不是因为赦免很多,而是因为犯罪的人很少。唯有当国家衰
      微时大量犯罪的出现,才保障了罪犯不受到惩罚。在罗马共
      和国之下,无论是元老院或是执政官都从来没有想要行使赦
      免;就连人民也不曾这样做过,尽管人民有时候会撤销自己
      的判决。频繁的赦免就说明不久罪犯就会不再需要赦免了,大
      家都看得出来那会引向哪里去的。但是我觉得我自己满腔幽
      怨,它阻滞了我的笔;让那些从未犯过错误而且也永远不需
      要赦免的正直人士去讨论这些问题吧。
      第六章 论法律
      由于社会公约,我们就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现
      在就需要由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了。因为使政治体得
      以形成与结合的这一原始行为,并不就能决定它为了保存自
      己还应该做些什么事情。
      事物之所以美好并符合于秩序,乃是由于事物的本性所
      使然而与人类的约定无关。一切正义都来自上帝,唯有上帝
      才是正义的根源;但是如果我们当真能从这种高度来接受正
      义的话,我们就既不需要政府,也不需要法律了。毫无疑问,
      存在着一种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但是要使这种正义能
      为我们所公认,它就必须是相互的。然而从人世来考察事
      物,则缺少了自然的制裁,正义的法则在人间就是虚幻的;
      当正直的人对一切人都遵守正义的法则,却没有人对他遵守
      时,正义的法则就只不过造成了坏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
      幸罢了。因此,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
      一起,并使正义能符合于它的目的。在自然状态中,一切都
      是公共的,如果我不曾对一个人作过任何允诺,我对他就没
      有任何义务;我认为是属于别人的,只是那些对我没有用处
      的东西。但是在社会状态中,一切权利都被法律固定下来,情
      形就不是这样的了。
      然则,法律究竟是什么呢?只要人们仅仅满足于把形而
      上学的观念附着在这个名词之上的时候,人们就会始终是
      百思不得其解;而且,纵使人们能说出自然法是什么,人们
      也并不会因此便能更好地了解国家法是什么。
      我已经说过,对于一个个别的对象是绝不会有公意的。
      事实上,这种个别的对象不是在国家之内,就是在国家之外。
      如果它是在国家之外,那末这一外在的意志就其对国家的关
      系而言,就绝不能是公意;如果这一个别对象是在国家之内,
      则它便是国家的一部分:这时,全体和它的这一部分之间便
      以两个分别的存在而形成了一种对比关系,其中的一个就是
      这一部分,而另一个则是减掉这一部分之后的全体。但是全
      体减掉一部分之后,就绝不是全体;于是只要这种关系继续
      存在的话,也就不再有全体而只有不相等的两个部分;由此
      可见,其中的一方的意志比起另一方来,就绝不会更是公意。
      但是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他们便只是考
      虑着他们自己了;如果这时形成了某种对比关系的话,那也
      只是某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对于另一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
      象之间的关系,而全体却没有任何分裂。这时人们所规定的
      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正是这
      种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
      我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只
      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
      及个别的行为。因此,法律很可以规定有各种特权,但是它
      却绝不能指名把特权赋予某一个人;法律可以把公民划分为
      若干等级,甚至于规定取得各该等级的权利的种种资格,但
      是它却不能指名把某某人列入某个等级之中;它可以确立一
      种王朝政府和一种世袭的继承制,但是它却不能选定一个国
      王,也不能指定一家王室:总之,一切有关个别对象的职能
      都丝毫不属于立法权力。
      根据这一观念,我们立刻可以看出,我们无须再问应该
      由谁来制订法律,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我们既无须问
      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也无
      须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
      更无须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
      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我们还可以看出,法律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
      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
      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于某个个别对象所发出的号令,
      也绝不能成为一条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那不是主权的
      行为,而只是行政的行为。
      因此,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
      ——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
      治着,公共事物才是作数的。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
      的;我随后就将阐明政府是什么。
      确切说来,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服从法律的
      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作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
      组成社会的人们。然而这些人该怎样来规定社会的条件呢?是
      由于突然灵机一动而达成共同一致的吗?政治体具备一个可
      以表达自己意志的机构吗?谁给政治体以必要的预见力来事
      先想出这些行为并加以公布呢?或者,在必要时又是怎样来
      宣告这些行为的呢?常常是并不知道自己应该要些什么东西
      的盲目的群众,——因为什么东西对于自己好,他们知道得
      太少了,——又怎么能亲自来执行像立法体系这样一桩既重
      大而又困难的事业呢?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
      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公意永远是正确
      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所以
      就必须使它能看到对象的真相,有时还得看到对象所应该呈
      现的假象;必须为它指出一条它所寻求的美好道路,保障它
      不至于受个别意志的诱惑,使它能看清时间与地点,并能以
      遥远的隐患来平衡当前切身利益的引诱。个人看得到幸福却
      又不要它;公众在愿望着幸福却又看不见它。两者都同等地
      需要指导。所以就必须使前者能以自己的意志顺从自己的
      理性;又必须使后者学会认识自己所愿望的事物。这时,公
      共智慧的结果便形成理智与意志在社会体中的结合,由此才
      有各个部分的密切合作,以及最后才有全体的最大力量。正
      是因此,才必须要有一个立法者。
      第七章 论立法者
      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
      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
      的最高的智慧;它与我们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
      性的深处;它自身的幸福虽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很愿意关
      怀我们的幸福;最后,在时世的推移里,它照顾到长远的光
      荣,能在这个世纪里工作,而在下个世纪里享受。要为人类
      制订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
      卡里古拉根据事实所做的推论,柏拉图则根据权利而在他的
      《政治篇》中以同样的推论对他所探求的政治人物或者作人
      君的人物做出了规定。但是,如果说一个伟大的国君
      真是一个罕见的人物,那末一个伟大的立法者又该怎样呢?
      前者只不过是遵循着后者所规划的模型而已。一个是发明机
      器的工程师,另一个则只不过是安装机器和开动机器的工匠。
      孟德斯鸠说过:“社会诞生时是共和国的首领在创设制度,此
      后便是由制度来塑造共和国的首领了。”
      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可以这样说——必
      须自己觉得有把握能够改变人性,能够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
      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
      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
      能够改变人的素质,使之得到加强;能够以作为全体一部分
      的有道德的生命来代替我们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独
      立的生命。总之,必须抽掉人类本身固有的力量,才能赋予
      他们以他们本身之外的、而且非靠别人帮助便无法运用的力
      量。这些天然的力量消灭得越多,则所获得的力量也就越大、
      越持久,制度也就越巩固、越完美。从而每个公民若不靠其
      余所有的人,就会等于无物,就会一事无成;如果整体所获
      得的力量等于或者优于全体个人的天然力量的总和,那么我
      们就可以说,立法已经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高的完美程度
      了。
      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如果
      说由于他的天才而应该如此的话,那末由于他的职务他也
      同样应该如此。这一职务决不是行政,也决不是主权。这一
      职务缔造了共和国,但又决不在共和国的组织之内;它是一
      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因为号
      令人的人如果不应该号令法律的话,那末号令法律的人也就
      更不应该号令人;否则,他的法律受到他的感情所支配,便
      只能经常地贯彻他自己的不公正,而他个人的意见之损害他
      自己的事业的神圣性,也就只能是永远不可避免。莱格古士
      为他的国家制订法律时,是先逊位然后才着手的
      。大多数希腊城邦的习惯都是
      委托异邦人来制订本国的法律。近代意大利的共和国每每仿
      效这种做法;日内瓦共和国也是如此,而且结果很好。在罗
      马最辉煌的时期,就可以看出暴政的种种罪恶已经在它的内
      部复活,也可以看出它已经快要灭亡,因为立法权威与主权
      权力已经都结合在同样那些人的身上了。
      然而十人会议本身却从来没有要求过仅其他们自身的权
      威,便有通过任何法律的权利。他们向人民说:“我们向你们
      建议的任何事情,不得你们的同意就决不能成为法律。罗马
      人啊,请你们自己制订会给你们造福的法律吧!”
      因此,编订法律的人便没有、而且也不应该有任何的立
      法权利,而人民本身即使是愿意,也绝不能剥夺自己的这种
      不可转移的权利;因为按照根本公约,唯有公意才能约束个
      人,而我们又无法确定个别意志是符合公意的,除非是已经
      举行过了人民的自由投票。这一点我已经谈过了,但重复一
      遍并不是没有用的。
      这样,人们就在立法工作中发现同时似乎有两种不相容
      的东西:它既是一桩超乎人力之上的事业,而就其执行来说,
      却又是一种形同无物的权威。
      这里还有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困难。智者们若想用自己的
      语言而不用俗人的语言来向俗人说法,那就不会为他们所理
      解。可是,有千百种观念是不可能翻译成通俗语言的。太概
      括的观念与太遥远的目标,都同样地是超乎人们的能力之外
      的;每一个个人所喜欢的政府计划,不外是与他自己的个别
      利益有关的计划,他们很难认识到自己可以从良好的法律要
      求他们所作的不断牺牲之中得到怎样的好处。为了使一个新
      生的民族能够爱好健全的政治准则并遵循国家利益的根本规
      律,便必须倒果为因,使本来应该是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
      转而凌驾于制度本身之上,并且使人们在法律出现之前,便
      可以成为本来应该是由于法律才能形成的那种样子。这样,立
      法者便既不能使用强力,也不能使用说理;因此就有必要求
      之于另外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
      权威了。
      这就是在一切时代里迫使得各民族的父老们都去求助于
      上天的干预,并以他们固有的智慧来敬仰神明的缘故了,为
      的就是要使人民遵守国家法也像遵守自然法一样,并且在认
      识到人的形成和城邦的形成是由于同一个权力的时候,使人
      民能够自由地服从并能够驯顺地承担起公共福祉的羁轭。
      这种超乎俗人们的能力之外的崇高的道理,也就是立法
      者所以要把自己的决定托之于神道设教的道理,为的是好让
      神圣的权威来约束那些为人类的深思熟虑所无法感动的人
      们。但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代神明立言,也不是当他自称是
      神明的代言人时,他便能为人们所相信。唯有立法者的伟大
      的灵魂,才是足以证明自己使命的真正奇迹。人人都可以刻
      石立碑,或者贿买神谕,或者假托通灵,或者训练一只小鸟
      向人耳边口吐神言,或者寻求其它的卑鄙手段来欺骗人民。只
      会搞这一套的人,甚至于也偶尔能纠集一群愚民;但是他却
      决不会建立起一个帝国,而他那种荒唐的把戏很快地也就会
      随他本人一起破灭的。虚假的威望只能形成一种过眼烟云的
      联系,唯有智慧才能够使之持久不磨。那些迄今存在着的犹
      太法律,那些十个世纪以来统治着半个世界的伊斯美子孙们
      的法律,直到今天还在显示着订立了那些法律的人们的伟
      大;而且当虚骄的哲学与盲目的宗派精神只把这些人看成是
      侥幸的骗子时,真正的政治学家则会赞美他们制度中在主
      导着持久的功业的那种伟大而有力的天才。
      绝不可以从这一切里便做出跟华伯登一样的结论说,
      政治和宗教在人间有着共同的目的;而是应该说,在各个国
      家的起源时,宗教是用来作为政治的工具的。
      第八章 论人民
       
      正如建筑家在建立一座大厦之前,先要检查和勘测土壤,
      看它是否能担负建筑物的重量一样;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
      制订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为之
      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正是因此,所
      以柏拉图才拒绝为阿加狄亚人和昔兰尼人制订法律,他知
      道这两个民族是富有的,不能够忍受平等。正是因此,我们
      才看到在克里特有好法律而有坏人民,因为米诺王所治理
      的乃是一个邪恶多端的民族。
      有千百个从不能忍受良好法律的民族都曾在世上煊赫
      过;而且纵然那些能够忍受良好法律的民族,也只是在他们
      全部岁月里的一个极为短暂的时期内做到了这一点。大多数
      民族,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顺的;他们年
      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的了。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
      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了;人民甚
      至于不能容忍别人为了要消灭缺点而碰一碰自己的缺点,
      正像是愚蠢而胆小的病人一见到医生就要发抖一样。
      正如某些疾病能振荡人们的神经并使他们失去对于过去
      的记忆那样,在国家的经历上,有时候也并不是不能出现某
      些激荡的时期;这时,革命给人民造成了某些重症给个人所
      造成的同样情形,这时是对过去的恐惧症代替了遗忘症;这
      时,被内战所燃烧着的国家——可以这样说——又从死灰中
      复活,并且脱离了死亡的怀抱而重新获得青春的活力。莱格
      古士时代的斯巴达便是如此;塔尔干王朝以后的罗马便是
      如此;我们当代驱逐了暴君之后的荷兰和瑞士也曾经是如
      此。
      然而这种事情是非常罕见的,它们只是例外;而其成为
      例外的缘故,又总是可以从这种例外国家的特殊体制里找到
      的。这种例外在同一个民族甚至不会出现两次;因为只有在
      一个民族是野蛮的时候,它才能使自己自由,可是当政治精
      力衰竭时,它就不再能如此了。那时候,忧患可以毁灭它,而
      革命却不能恢复它;而且一旦它的枷锁被打碎之后,它就会
      分崩离析而不复存在。自此而后,它就只需要一个主人而不
      是需要一个解放者了。自由的人民啊,请你们记住这条定
      理:“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
      青春不是幼年。每个民族正像个人一样,是有着一个青
      春时期的,或者也可以说是有着一个成熟时期的,必须等到
      这个时期才能使他们服从法律;然而一个民族的成熟往往不
      容易识别,而且人们若是提早这个时期的话,这项工作就要
      失败的。有些民族生来就是能受纪律约束的,另有些民族等
      上一千年之久也还是不能。俄罗斯人永远也不会真正开化的,
      因为他们开化得太早了。彼得有模仿的天才;但他并没有真
      正的天才,没有那种创造性的、白手起家的天才。他做的事
      有些是好的,但大部分却是不合时宜的。他看到了他的人民
      是野蛮的,但他一点也没有看到他们还没有成熟到可以开化
      的地步;他想要使他们文明,而当时所需要的却只是锻炼他
      们。彼得首先是想造就出来德国人或者英国人,而当时却应
      该是先着手造就俄国人;由于说服他的臣民们相信他们自
      己乃是他们本来并不是的那种样子,从而彼得也就永远妨碍
      了他的臣民们变成为他们可能变成的那种样子。有一位法国
      教师也是这个样子培养他的学生,要使学生在幼年时候就显
      姓扬名,然而到后来却始终一事无成。俄罗斯帝国想要征服
      全欧洲,但是被征服的却将是它自己。它的附庸而兼邻居的
      鞑靼人将会成为它的主人以及我们的主人的;在我看来,这
      场革命是无可避免的。全欧洲所有的国王们都在努力配合加
      速着它的到来。
      第九章 论人民(续)
      正如大自然对于一个发育良好的人的身躯给定了一个限
      度,过了这个限度就只能造成巨人或者侏儒那样;同样地,一
      个体制最良好的国家所能具有的幅员也有一个界限,为的是
      使它既不太大以致不能很好地加以治理,也不太小以致不能
      维持自己。每个政治体都有一个它所不能逾越的力量极限,
      并且常常是随着它的扩大而离开这个极限也就愈加遥远。社
      会的纽带愈伸张,就愈松弛;而一般说来,小国在比例上要
      比大国更坚强得多。
      有千百种理由证明这条准则。首先,距离愈远,行政也
      就愈发困难,正好象一个杠杆愈长则其顶端的分量也就会愈
      重。随着层次的繁多,行政负担也就越来越重:因为首先每
      个城市都有它自己的行政,这是人民所要负担的;每个州又
      有它自己的行政,又是人民所要负担的;再则是每个省,然
      后是大区政府、巡抚府、总督府;总是愈往上则所必须负担
      的也就愈大,并且总是由不幸的人民来负担的;最后还有那
      压垮了一切的最高行政。如此大量的超额负担,都在不断地
      消耗着臣民;这种种不同的等级,远没有能治理得更好,而
      且比起在他们之上若是只有一个行政的话,反而会治理得更
      坏。同时,他们简直没有余力来应付非常的情况;而当有必
      要告急的时候,国家往往已经是濒于灭亡的前夕了。
      还不仅如此;不只是政府会缺少勇气与果断来执行法律,
      来防止骚动,来矫正渎职滥权的行为,来预防遥远地方所可
      能发生的叛乱;而且人民对于自己所永远见不到面的首领、对
      于看来有如茫茫世界的祖国以及对于大部分都是自己所陌生
      的同胞公民们,也就会更缺少感情。同一个法律并不能适用
      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区,因为它们各有不同的风尚,生活在迥
      然相反的气候之下,并且也不可能接受同样的政府形式。而
      不同的法律又只能在人民中间造成纠纷与混乱;因为他们生
      活在同样的首领之下,处于不断的交往之中,他们互相往来
      或者通婚,并顺从了别人的种种习俗,所以永远也不知道他
      们世袭的遗风究竟还是不是他们自己的了。在这样一种彼此
      互不相识而全靠着一个至高无上的行政宝座才把他们聚集在
      一起的人群里,才智就会被埋没,德行就会没有人重视,罪
      恶也不会受到惩罚。事务繁多的首领们根本就不亲自视事,而
      是由僚属们在治理国家。最后,为了要维持公共权威——而
      这正是那些遥远的官吏们要规避的,或者要窃据的——所必
      须采取的种种措施,会耗尽全部的公共精力;这样,他们就
      再也没有余力关心人民的幸福了,在必要的关头,他们也几
      乎毫无余力来保卫人民;就是这样,一个体制过于庞大的共
      同体,就会在其自身的重压之下而削弱和破灭。
      另一方面,国家应该被赋予一个可靠的基础,使之能够
      具有坚固性,并能够经受住它少不了要遭到的种种震荡以及
      为了自存所不得不作的种种努力;因为所有的民族都有一种
      离心力,使他们彼此不断地互相作用着,并且倾向于要损害
      邻人来扩张自己,就好像是笛卡儿的漩涡体那种样子。这
      样,弱者就随时有被并吞的危险,而且除非是大家能处于一
      种平衡状态,使得压力在各方面都接近于相等,否则就谁也
      难以自保。
      由此可见,既有需要扩张的理由,又有需要收缩的理
      由;能在这两者之间求得一种对于国家的生存最为有利的
      比例,那就是很不小的政治才能了。我们可以一般地说,前
      者既然只是外在的、相对的,就应该服从于后者;后者乃是
      内在的、绝对的。一个健全有力的体制乃是人们所必须追求
      的第一件事;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一个良好的政府所产生的活
      力,而不只是看到一个广阔的领土所提供的富源。
      此外,我们也曾见过有这样体制的国家,其体制的本身
      就包含着征服的必要性;这些国家为了能维持下去,便不得
      不进行无休止的扩张。也许它们会深自庆幸这种幸运的必要
      性;然而随着它们的鼎盛之极,那也就向它们显示了无可避
      免的衰亡时刻。
      第十章 论人民(续)
      我们可以用两种方式来衡量一个政治体,即用领土的面
      积和用人口的数目;这两种衡量彼此之间存在着一个适当的
      比率,可以使一个国家真正伟大。构成国家的是人,而养活
      人的则是土地;因此,这一比率就在于使土地足以供养其居
      民,而居民又恰好是土地所能够养活的那么多。正是在这一
      比例之中,才可以发现一定数目的人民的最大限度的力量;因
      为如果土地过多,防卫就会艰难,开发就会不足,物产就会
      过剩,而这就是形成防御性战争的近因;如果土地不敷,国
      家就要考虑向它的四邻寻找补充,而这就是形成攻击性战争
      的近因。一个民族所处的地位,若是只能抉择商业或者战
      争,它本身必然是脆弱的;它要依赖四邻,它要依赖局势,能
      有一个短促不安的生命。它或者是征服别人而改变处境,或
      者是被别人所征服而归于乌有。它只有靠着渺小或者伟大,
      才能够保全自己的自由。
      使土地的广袤与人口的数目这两者得以互相满足的确切
      比率,我们是无从加以计算的;这既因为土地的质量、它的
      肥沃程度、物产的性质、气候的影响有着种种差异;同时,也
      因为我们察觉到的各种居民的体质也有着种种的差异:有的
      人居住在肥沃的地方而消耗甚少,另外也有人居住在贫瘠的
      土壤上却消耗很大。还必须顾及妇女生育力的大小、国土对
      于人口有利与否的情况、立法者的各种制度可望起作用的程
      度,等等;从而立法者便不应该依据自己所见到的,而是应
      该依据自己所能预见到的来做判断;也不应该只站在人口的
      实际状况上,而应该站在人口自然会达到的状况上。最后,各
      地方特殊的偶然事件还有千百种情况,迫使人们或允许人们
      拥有多于必要的土地。因而,山地的人们就要扩展他们的土
      地;山地的自然物产,即森林、饲草,只需较少的劳动,而
      经验也告诉我们这里的妇女比平原上的妇女生育力更强,
      并且大片倾斜的山地上也只有小块的平地才能指望耕种。反
      之,在海滨,人们便可以紧缩土地,哪怕在几乎是荒凉不毛
      的岩石和沙滩上;因为渔业可以弥补一大部分土地上的出产,
      因为居民更需要聚集在一起以便抵御海盗,也因为人们在这
      里更容易以殖民的办法来减轻国土上负担过多的人口。
      要为一个民族创制,除了这些条件而外,还须再加上另
      外的一条;这一条虽然不能代替其他任何一条,但是没有这
      一条则其他条件便会全归无效:那就是人们必须享有富足与
      和平。因为一个国家在建立时,就像一支军队在组编时一样,
      也就正是这个共同体最缺乏抵抗力而最易于被摧毁的时刻。
      人们即使在绝对无秩序时,也要比在酝酿时刻更有抵抗力;因
      为酝酿时,人人都只顾自己的地位而不顾危险。假如一场战
      争、饥馑或者叛乱在这个关键的时刻临头的话,国家就必定
      会倾覆。
      在这些风暴期间,也并不是不曾建立过许多政府;然而
      这时候,正是这些政府本身把国家摧毁了。篡国者总是要制
      造或者选择多难的时刻,利用公众的恐惧心来通过人民在冷
      静时所决不会采纳的种种毁灭性的法律的。创制时机的选择,
      正是人们可以据之以区别立法者的创作与暴君的创作的最确
      切的特征之一。
      然则,是什么样的人民才适宜于立法呢?那就是那种虽
      然自己已经由于某种起源、利益或约定的结合而联系在一起,
      但还完全不曾负荷过法律的真正羁轭的人民;就是那种没有
      根深蒂固的传统与迷信的人民;就是那种不怕被突然的侵略
      所摧毁的人民;就是那种自身既不参与四邻的争端,而又能
      独力抵抗任何邻人或者是能借助于其中的一个以抵御另一个
      的人民;就是那种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被全体所认识,而
      他们又绝不以一个人所不能胜任的过重负担强加给某一个人
      的人民;就是那种不需要其他民族便可以过活,而所有其他
      的民族不需要他们也可以过活的人民;就是那种既不富有
      也不贫穷而能自给自足的人民;最后,还得是那种能结合古
      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顺性的人民。立法工作之
      所以艰难,倒不在于那些必须建立的东西,反而更在于那些
      必须破坏的东西;而其成功之所以如此罕见,就正在于不可
      能发现自然的单纯性与社会的种种需要相结合在一起。的确,
      这一切条件是很难于汇合在一起的;于是我们也就很少能见
      到体制良好的国家了。
      欧洲却还有一个很可以立法的国家,那就是科西嘉岛。
      这个勇敢的民族在恢复与保卫他们的自由时所具有的豪迈与
      坚决,的确是值得有一位智者来教导他们怎样保全自由。我
      有一种预感,总有一天那个小岛会震惊全欧洲的。
      第十一章 论各种不同
      的立法体系
      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
      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
      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
      要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
      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
      我已经谈过什么是社会的自由。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
      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
      言,则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其职位与法律才能
      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
      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这就要求大
      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财富与权势,而小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
      贪得与婪求。
      有人说,这种平等是实践中所绝不可能存在的一种思辩
      虚构。但是,如果滥用权力是不可避免的,是不是因此就应
      该一点也不去纠正它了呢?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
      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
      然而一切良好制度的这种普遍目的,在各个国度都应该
      按照当地的形势以及居民的性格这两者所产生的种种对比关
      系而加以修改;应该正是根据这种种对比关系来给每个民族
      都确定一种特殊的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尽管其本身或许
      并不是最好的,然而对于推行它的国家来说则应该是最好的。
      例如,土壤是荒瘠不毛的吗,或者国土对于居民来说是过于
      狭隘了吗?那末,你就转向工业和工艺方面去吧,你可以用
      它们的产起来交换你所缺乏的食粮。反之,你占有的是富庶
      的平原和肥沃的山坡吗,你是有美好的土地而缺少居民吗?那
      末,你就专心致力于能够繁殖人口的农业,并驱除一切工艺
      吧;工艺把一国仅有的少量人口都集中在几个地点上,结果
      只能造成国家人口的减少。你占有的是广阔而便利的海岸
      吗?那末,你就把海上布满了船舶吧,经营商业与航运吧,你
      将会获得一个光辉而短暂的生命。海洋在你的沿岸上是在冲
      洗着几乎无法攀越的岩石吗?那末,你就安心作个野蛮的渔
      人吧,你会因此生活得更恬静,或许会更美好,而且无疑地
      还会更幸福。总之,除了一切人所共同的准则而外,每个民
      族的自身都包含有某些原因,使它必须以特殊的方式来规划
      自己的秩序,并使它的立法只能适合于自己。正因为如此,所
      以古代的希伯来人和近代的阿拉伯人便以宗教为主要目标,
      雅典人便以文艺,迦太基与梯尔以商业,罗德岛以航海,斯
      巴达以战争,而罗马则以道德。《论法的精神》一书的作者已
      经用大量的例证指明了,立法者是以怎样的艺术在把制度引
      向每一个这样的目标的。
      使一个国家的体制真正得以巩固而持久的,就在于人们
      能够这样来因事制宜,以至于自然关系与法律在每一点上总
      是协调一致,并且可以这样说,法律只不过是在保障着、伴
      随着和矫正着自然关系而已。但是,如果立法者在目标上犯
      了错误,他所采取的原则不同于由事物的本性所产生的原则,
      以至于一个趋向于奴役而另一个则趋向于自由,一个趋向于
      财富而另一个则趋向于人口,一个趋向于和平而另一个则趋
      向于征服;那末,我们便可以看到法律会不知不觉地削弱,体
      制便会改变,而国家便会不断地动荡,终于不是毁灭便是变
      质;于是不可战胜的自然便又恢复了它的统治。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为了规划全体的秩序,或者说为了赋予公共事物以最好
      的可能形式,就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关系。首先是整个共同
      体对于其自身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说全体对全体的比率,或
      者说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而这个比率,我们下面就可以看
      到,是由比例中项的那个比率所构成的。
      规定这种比率的法律就叫做政治法;并且如果这种法律
      是明智的话,我们也不无理由地称之为根本法。因为,如果
      每个国家只能有一种规划秩序的好方法,那末人民发现它以
      后,就应该坚持它;但是,已经确立的秩序如果很坏,那末
      人们为什么要采用这种足以妨碍他们美好生活的法律来作为
      根本法呢?何况,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永远是可以作主
      改变自己的法律的,哪怕是最好的法律;因为,人民若是喜
      欢自己损害自己的话,谁又有权禁止他们这样做呢?
      第二种关系是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成员对整个共同体
      的关系。这一比率,就前者而言应该是尽可能地小,而就后
      者而言又应该是尽可能地大;以便使每个公民对于其他一切
      公民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而对于城邦则处于极其依附的
      地位。这永远是由同一种办法来实现的,因为唯有国家的强
      力才能使得它的成员自由。从这第二种比率里,就产生了民
      法。我们可以考虑到个人与法律之间有第三种关系,即不服
      从与惩罚的关系。这一关系就形成了刑法的确立;刑法在根
      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其他一切法律
      的制裁。
      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
      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
      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
      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
      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
      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
      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
      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
      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
      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
      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
      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
      石。在这些不同的种类之中,只有构成为政府形式的政治法
      才与我的主题有关。
      
      
      第三卷
      在谈到政府的各种不同形式之前,让我们先来确定政府
      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因为它还不曾很好地被人解说过。
      第一章 政府总论
      我提请读者注意:本章必须仔细阅读,对于不能用心的
      人,我是无法讲清楚的。
      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一
      种是精神的原因,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另一种是物理
      的原因,亦即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当我朝着一个目标前进
      时,首先必须是我想要走到那里去;其次必须是我的脚步能
      带动我到那里去。一个瘫痪的人想要跑,一个矫捷的人不想
      跑,这两个人都将停止在原地上。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我
      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后者叫作立法权力,前
      者叫作行政权力。没有这两者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
      出任何事情来。
      我们已经看到,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
      于人民的。反之,根据以前所确定的原则也很容易看出,行
      政权力并不能具有像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的普遍性;因为
      这一权力仅只包括个别的行动,这些个别行动根本不属于法
      律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因为主权者的一
      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
      因此,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
      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
      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像是灵
      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这就是国家之
      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
      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那末,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
      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
      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这一中间体的成员就叫做行政官或者国王,也就是说
      执政者;而这一整个的中间体则称为君主。所以有人认为
      人民服从首领时所根据的那种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这是很
      有道理的。那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们
      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
      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
      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转让这样一种权利既然是与社会共同
      体的本性不相容的,所以也就是违反结合的目的的。
      因此,我把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
      并把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称之为君主或行政官。
      正是在政府之中,就可以发现中间力量;这些中间力量
      的比率就构成全体对全体的比率,也就是主权者对国家的比
      率。我们可以用一个连比例中首尾两项的比率来表示主权者
      对国家的比率,而连比例的比例中项便是政府。政府从主权
      者那里接受它向人民所发布的一切命令;并且为了使国家能
      够处于很好的平衡状态,就必须——在全盘加以计算之后
      ——使政府自乘的乘积或幂与一方面既是主权者而另一方面
      又是臣民的公民们的乘积或幂,二者相等。
      而且,只要我们变更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会不立
      刻破坏这个比例。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统治;或者,如果行
      政官想要制订法律;或者,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末,混乱
      就会代替规则,力量与意志就会不再协调一致,于是国家就
      会解体而陷入专制政体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最后,正如在
      每种比率之间仅只有一个比例中项,所以一个国家也只能有
      一种可能的好政府。但是,由于千百种的事变都可以改变一
      个民族的这些比率,所以不仅各个不同的民族可以有不同的
      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的时代也可以有不同的
      好政府。
      为了设法解说可能制约着上述首尾两项之间的各种不同
      的比率,我可以举一种最易于说明的比率为例,即人口的数
      目。
      假设一个国家是由一万名公民组成的。主权者是只能集
      体地并作为共同体来加以考虑的;但是每个个人以臣民的资
      格,则可以认为是个体。于是主权者对臣民就等于一万比一,
      也就是说,国家的每一个成员自己的那一部分只有主权权威
      的万分之一,尽管他必须全部地服从主权。假设人民的数目
      是十万人,臣民的情况依然不变,并且所有的人都同等地担
      负着全部的法律;然而他的表决权已缩减至十万分之一,于
      是在制订法律时,他的影响也就缩减至原来的十分之一。这
      时候,臣民始终还是一,但主权者的比率则随着公民的人数
      而增大。由此可见,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
      我所谓比率增大,意思是说它离开相等就愈加遥远了。因
      此,在几何学的意义上比率愈大,则在通常的意义上比率就
      愈小:在前一种意义上,比率是从数量来考虑的,是以商数
      来衡量的;而在后一种意义上,比率是从相等来考虑的,是
      以相似值来计算的。
      因此,个别意志对公意、也就是说风尚对法律的比率越
      小,则制裁的力量就应该越加大。从而政府若要成为好政府,
      就应该随着人民数目的增多而相对地加强。
      另一方面,既然国家的扩大给予了公共权威的受托者以
      更多的诱惑和滥用权力的办法;所以越是政府应该有力量来
      约束人民,则主权者这方面也就越应该有力量来约束政府。我
      这里说的不是绝对的力量,而是国家各个不同部分相对的力
      量。
      从这个双比率中就可以看出:主权者、君主与人民三者
      之间的连比例决不是一项臆造的观念,而是政治体的本性的
      必然结果。还可以看出:首尾两项中有一项,即作为臣民的
      人民,既然是固定不变地等于“一”;因而,这个双比率每一
      次增大或者缩小,则单比例也就照样地增大或者缩小,从而
      中项也就随之而改变。由此也就可以看出:并不存在什么一
      种唯一的绝对的政府体制,而是随着国家大小的不同,也就
      可以有同样之多的性质不同的政府。
      假如有人嘲笑这种体系说:为了能发现这个比例中项并
      组成政府共同体,按照我的办法,只消求出人口数字的平方
      根就行了;那末,我就要回答说,我这里引用人口的数目只
      是作一个例子,我所说的比率并不能仅仅以人数来衡量,而
      是一般地要以结合了大量因素的作用量来衡量的;而且还
      有,假如我是为了用简略的词句来表达我的意思而暂时借用
      了几何学的名词,我当然并没有忽视几何学的精确性对于精
      神方面的数量是全然没有用场的。
      政府乃是那个包括政府本身在内的大型政治共同体的小
      型化。政府是被赋予一定能力的一个道德人格,它像主权者
      一样是主动的,又像国家一样是被动的;我们还可以把它再
      分解为其他类似的比率,由此便又产生了新的比例,其中按
      执政的等级还可以再有比例;这样下去,直到一个不可再分
      的中项为止,也就是说,直到一个唯一的首领或者最高行政
      官为止,他可以被认为是代表这一整个序列之中的分数级数
      与整数级数之间的“一”。
      我们无须纠缠于这些啰嗦的名词;只要把政府看做是国
      家之内的一个新的共同体,截然有别于人民以及主权者,并
      且是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体,这样就够了。
      这两种共同体之间有着这样一种本质的不同,即国家是
      由于它自身而存在的,但政府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
      所以君主的统治意志就只是,或者只应该是公意或法律;他
      的力量只不过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罢了;只要他想使
      自己获得某种绝对的、独立的行为,整体的联系就会开始涣
      散。最后,如果君主居然具有了一种比主权者的意志更为活
      跃的个别意志,并且他竟然使自己所掌握的公共力量服从于
      这个个别意志,以致于可以说是有了两个主权者,一个是权
      利上的,而另一个则是事实上的;这时,社会的结合便会立
      即消灭,而政治体也便会立即解体。
      可是,为了使政府共同体能具有一种真正生存,能具有
      一种与国家共同体截然有别的真正生命,为了使它的全部成
      员都能共同协作并能适应于创建政府的目的;它就必须有一
      个单独的“我”,有一种为它的全体成员所共有的感情,有一
      种力量,有一种要求自我保存的固有意志。这种单独的生存
      就要有大会、内阁会议、审议权与决定权,种种权利和称号
      以及属于君主所专有的各种特权,并且使行政官的地位得以
      随着它的愈加艰巨而成比例地愈加尊荣。困难就在于以什么
      方式在整体之中安排这个附属的整体,从而使它在确定自己
      的体制时,决不至于变更总的体制,从而使它始终能够区别
      以保存自身为目的的个别力量和以保存国家为目的的公共
      力量;从而,一言以蔽之,使它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政
      府,却不是为政府而牺牲人民。
      然而,尽管政府这个人为共同体是另一个人为共同体
      的产物,而且在某种方式上还只不过具有一种假借的和附属
      的生命;但是这并不妨碍政府能够以或多或少的生气与敏捷
      性而行动,并且可以说,能够享有或多或少的茁壮的健康。最
      后,政府虽不直接脱离其创制的目的,却可能依照它本身建
      制的方式而或多或少地偏离这个目的。
      由于这一切的不同,便使得政府对于国家共同体所能具
      有的比率,也要按照国家本身会因之而改变的种种偶然的,特
      殊的比率而有种种不同。因为往往有本身是最好的政府,但
      若是随着它所属的政治体的缺点而改变它的比率的话,就
      会变成为最坏的政府。
      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
      的建制原则
      为了揭示这些差别的一般原因,这里就必须区别君主
      与政府,正如我在上面已经区别了国家与主权者一样。
      行政官的共同体可以由数目或多或少的成员组成。我们
      已经说过,人民的数目愈多,则主权者对臣民的比率也就愈
      大;根据明显的类比,我们可以说政府对行政官的比率也是
      这样。然而,政府的全部力量既然始终就是国家的力量,所以
      也就丝毫不会有变化。由此可见,政府愈是把这种力量耗费
      在自己成员的身上,则它剩下来所能运用在全体人民身上的
      力量也就愈小。
      因此,行政官的人数愈多,则政府也就愈弱。因为这是
      一条带有根本性的准则,所以就让我们来好好地阐明一下。
      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上不同的
      意志:
      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仅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
      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唯有它关系到君主的利益,我
      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
      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政府构成国家的一部分
      ——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
      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
      作是全体的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
      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之下,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毫
      无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极其次要的,从而公
      意或者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
      的唯一规范。
      相反地,按照自然的次序,则这些不同的意志越是能集
      中,就变得越活跃。于是,公意便总是最弱的,团体的意志
      占第二位,而个别意志则占一切之中的第一位。因此之故,政
      府中的每个成员都首先是他自己本人,然后才是行政官,再
      然后才是公民;而这种级差是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级差直接
      相反的。
      这一点成立之后,假定整个政府只操在一个唯一的人的
      手里,在这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在一起的,因
      此团体意志就具有它所能具有的最高的强度。可是,既然力
      量的运用要取决于意志的程度,而政府的绝对力量又是丝毫
      不会变化的,由此可见,最活跃的政府也就是一个唯一的人
      的政府。
      反之,假定我们把政府与立法权威合而为一,假定我们
      使主权者成为君主,使全体公民统统成为行政官;这时,团
      体的意志就和公意混同而不会比公意具有更大的活跃性,同
      时个别意志则仍然保留其全部的力量。这样,永远具有同一
      个绝对力量的政府,便将处于它的相对力量、或者说活跃性
      的最低程度。
      这些比率是无可辩驳的,并且从其他方面来考虑也可以
      证实这一点。例如,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处于其共同体之
      中的行政官都要比每一个处于其共同体之中的公民更为活
      跃,因此之故,个别意志在政府的行动中就要比在主权者的
      行动中具有更大得多的影响;因为每一个行政官差不多总是
      担负着某些政府职能的,反之,每个公民分别地说来,却并
      不具有主权的任何职能。还有,国家愈扩大,则它的实际力
      量也就愈增大,虽然实际力量的增大并不是和领域大小成比
      例;但是,如果国家仍然是同一个国家,行政官的数目纵然
      可以任意增加,政府却并不会因此便获得更大的实际力量,因
      为实际力量就是国家的力量,这两者的尺度永远是相等的。这
      样,政府的相对力量或活跃程度便会减小,而它的绝对力量
      或实际力量却并不能增大。
      还可以肯定:负责的人越多,则处理事务就愈慢;由于
      过分审慎,人们对于时机就会重视不够,就会坐失良机;并
      且由于反复考虑,人们往往会失掉考虑的结果。
      我刚才论证了,随着行政官的增多,政府也就会松弛下
      来;并且我在前面也已经论证过,人民的数目愈多则制裁的
      力量也就应该愈增大。由此可见,行政官对政府的比率应该
      是和臣民对主权者的比率成反比的;这就是说,国家愈扩大
      则政府就应该愈紧缩,从而使首领的数目得以随着人民的增
      多而按比例地减少。
      还有,我这里谈论的只是政府的相对力量,而不是它的
      正当性。因为,反过来说,行政官的数目越多,则团体的意
      志也就越接近于公意;但是在一个唯一的行政官之下,则这
      一团体意志便正如我所说过的,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志而
      已。这样,人们失之于一方面的,就可以得之于另一方面,而
      立法者的艺术就正是要善于确定这样的一点:使永远互为
      反比例的政府的力量与政府的意志,得以结合成为一种最有
      利于国家的比率。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在前一章中我们已考察过了,为什么要按构成政府成员
      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各种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在这一章中
      还要考察怎样来进行这种分类。
      首先,主权者可以把政府委之于全体人民或者绝大部分
      的人民,从而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这
      种政府形式,我们名之为民主制。
      再则,也可以把政府仅限于少数人的手里,从而使单纯
      的公民的数目多于行政官,这种形式就称为贵族制。
      最后,还可以把整个政府都集中于一个独一无二的行政
      官之手,所有其余的人都从他那里取得权力。这第三种形式
      是最常见的,它就叫做国君制或者皇家政府。
      我们应该指出,所有这几种政府形式,或者至少前两种
      形式,都是或多或少可以变动的,甚至还有相当大的变动幅
      度。因为民主制可以包括全体人民,也可以缩小到人民的半
      数;而贵族制则可以从人民的半数无限制地缩小到极少数的
      人。即使是王位也可以接受某些划分。斯巴达按它的宪法,是
      经常有两个王的;而我们也看到在罗马帝国甚至于同时有
      八个皇帝,但我们并不能说罗马帝国是分裂的。因此,每种
      政府形式总有某一点是与另一种形式相重叠的;并且我们可
      以看出,在这仅有的三种名称之下,政府实际上所能包含的
      各种不同的形式,其为数正如国家所可能有的公民数目是一
      样地多。
      此外还有:由于同一个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再分为若干
      部分,一部分以某种方式施政而另一部分则以另一种方式施
      政;于是这三种形式相结合的结果便可以产生出大量的混合
      形式,其中的每一种都可以由这些简单的形式繁殖出来。
      关于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在各个时代里,人们曾经
      有过许多争论,而并没有考虑到它们之中的每一种形式在一
      定的情况下都可以是最好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可以是最
      坏的。
      如果在不同的国家里,最高行政官的人数应该与公民的
      数目成为反比;那末,一般说来,民主政府就适宜于小国,贵
      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王政府则适宜于大国。这条
      规律是立刻就可以从原则里得出来的。然而,又怎么样计算
      那些可能构成例外的许多情况呢?
      第四章 论民主制
      制订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
      和怎样解释。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
      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了。但也正是这
      一点才使得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非常不够,因为应该加以区
      别的东西并没有被区别开来;而且由于君主与主权者既然
      只是同一个人,所以就只能形成,可以这样说,一种没有政
      府的政府。
      以制订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并不是好事;而人民共同
      体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转移到各别的对象上来,也
      不是好事。没有什么事是比私人利益对公共事物的影响更加
      危险的了,政府滥用法律的为害之大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
      化,而那正是个人观点之必不可免的后果。这时候,国家在
      本质上既然起了变化,一切改革就都成为不可能的了。一个
      从不滥用政府权力的人民,也决不会滥用独立自主;一个经
      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会需要被人统治的。
      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
      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
      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
      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并且我们也很容易看出,人民若是
      因此而建立起来各种机构,就不会不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
      事实上,我相信可以提出这样一条原则,那就是,只要
      政府的职能是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总会
      掌握最大的权威;仅仅由于处理事务要方便的缘故,他们自
      然而然就会大权在握。
      此外,这种政府还得要有多少难于结合的条件啊!首先,
      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使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每个公民都能
      很容易认识所有其他的公民。其次,要有极其淳朴的风尚,以
      免发生种种繁剧的事务和棘手的争论。然后,要有地位上与
      财产上的高度平等,否则权利上和权威上的平等便无法长期
      维持。最后,还要很少有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因为奢侈或
      则是财富的结果,或则是使财富成为必需;它会同时腐蚀富
      人和穷人的,对于前者是以占有欲来腐蚀,对于后者是以贪
      婪心来腐蚀;它会把国家出卖给软弱,出卖给虚荣;它会剥
      夺掉国家的全体公民,使他们这一些人成为那一些人的奴隶,
      并使他们全体都成为舆论的奴隶。
      这就是何以有一位著名的作家要把德行当作是共和国
      的原则了;因为所有上述这一切条件,如果没有德行,就都
      无法维持。但是,由于这位优秀的天才没有能作出必要的区
      分,所以他往往不够确切,有时候也不够明晰;而且他也没
      有看到,主权权威既然到处都是同样的,所以一切体制良好
      的国家就都应该具有同样的原则,——当然,这多少还要依
      政府的形式而定。
      还应当补充说:没有别的政府是像民主的政府或者说人
      民的政府那样地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的了;因为没有任何别
      的政府是那样强烈地而又那样不断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
      的,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需要以更大的警觉和勇起来维持
      自己的形式的。正是在这种体制之下,公民就特别应该以力
      量和恒心来武装自己,并且在自己的一生中天天都应该在自
      己的内心深处背诵着一位有德的侯爵在波兰议会上所说的
      话:“Malopericulosamlibertatemquamquietemservitium”
      (“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
      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
      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第五章 论贵族制
      我们在这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道德人格,即政府与主权
      者;因而也就有两种公意,一种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另一
      种是仅只对行政机构的成员而言的。因此,尽管政府可以随
      自己的意思规划自己内部的政策,但是除非是以主权者的名
      义,也就是说除非是以人民本身的名义,政府是决不能号令
      人民的;这一点必须永远不能忘记。
      最初的社会是以贵族制来治理的。各家族的首领们互相
      讨论公共事务。年轻人服从着经验的权威,毫不勉强。因此
      才有了长老、长者、元老、尊长这些名称。北美洲的野蛮人
      到今天还是这样在治理他们自己的,并且治理得非常之好。
      但是,随着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凌驾了自然的不平等,富
      裕或权力也就比年龄更为人所看重,于是贵族制就变成了
      选举的。最后,权力随着财产由父子相承,便形成了若干世
      家,使政府成为世袭的;于是人民就看到有二十岁的元老了。
      从而,便有三种贵族制:即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
      一种只适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
      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
      第二种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的这一优点
      而外,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因为在人民政
      府中,全体公民生来都是行政官,而贵族制则把行政官只限
      于少数人,他们只是由于选举才成为行政官。用这种方法,
      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
      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
      还有,集会也更便于举行,事务也讨论得更好,实行起
      来也更有秩序、更加迅速;可敬的元老们比起不知名的或者
      受人轻视的群众来,也更能够维持国家的对外威信。
      总之,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便是让最明智的人来
      治理群众,只要能确定他们治理群众真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
      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决不应该徒劳无益地增加机构,也不
      应该用上两万人来做只需挑出一百个人便可以做得更好的事
      情。但是也必须指出,共同体的利益在这里也就开始更少按
      照公意的命令来指导公共的力量了;而同时,另一种不可避
      免的倾向又会从法律夺走一部分执行的力量。
      就其特殊的便利着眼,则一个国家必须不能太小,人民
      也不能太简单、太率直,以致于法律的执行竟可以由公共的
      意志直接来决定,就像在一个好的民主制国家里那样。同时,
      一个民族也必须不能太大,以致因治国而分散的首领们得以
      在各自的辖区内割据主权,由闹独立开始而终于变成了主人。
      但是,如果说贵族制比起人民政府来不太需要某些德行
      的话,它却更需要另外一些为它本身所特有的德行,比如富
      而有节和平而知足;因为彻底的平等在这里似乎是不合时宜
      的,那是就连在斯巴达也不曾见过的。
      此外,如果这种形式带有一定程度的财富不平等的话,一
      般说来,那只是为了可以把公共事务的行政托付给那些最能
      供献出自己全部时间的人,而并非像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那
      样,是为了要使富有者可以常常占先。反之,更重要的倒是,
      相反的选择有时候会教导人民认识到,人的优点要比财富更
      有理由值得重视。
      第六章 论国君制
      以上我们一直是把君主作为由法律的力量而结合成的一
      个道德的与集体的人格并作为国家中行政权力的受托者,来
      考虑的。现在我们就来考虑这种权力集于一个自然人的、也
      就是集于一个真实的人的手里;唯有这个人才有权依法来行
      使这种权力。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国君或国王。
      其他的行政机构都是由一个集体人格来代表一个个人;
      唯有这种行政机构则完全与之相反,它是由一个个人来代表
      一个集体人格的;从而便使得构成为君主的那种精神上的统
      一,同时也就是一种肉体上的统一;凡是在其他制度之下,法
      律要以极大的努力才能结合起来的种种能力,在这里都自然
      而然地结合在一起。
      这样,人民的意志、君主的意志、国家的公共力量和政
      府的个别力量,就全都响应着同一个动力,机器的全部力量
      就都操在同一个手里,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这里决
      不会有任何相反的运动可以彼此互相抵消,而且人们也不可
      能想像出任何一种别的体制能够以更少的努力而产生更大的
      作用。安详地坐在岸边的阿几米德,毫不费力地在引动着一
      艘浮在水上的大船,在我看来,就很可以象征一位熟练的国
      君坐在自己的内阁里治理着他的辽阔的国家;他在推动着一
      切,自己却显得安然不动。
      但是,如果说没有任何别的政府能够具有更多的活力的
      话,那末也可以说没有任何别的政府,其个别意志是具有更
      大的势力而且更容易统治其他意志的了。的确,一切都朝着
      同一个目标迈进;然而这个目标却绝不是公共的福祉。而且
      就连行政权力本身,也在不断地转化为对国家的一种损害。
      国王总是想使自己成为绝对的,人们遥遥地在向他们呼
      吁:作一个绝对的国王的最好的方法,就是使自己受人民爱
      戴。这条准则是非常之美好的,而且在某些方面甚至于还是
      非常之真实的。然而不幸,这条准则在宫廷里却受尽了人们
      的嘲弄。由于受人民的爱戴而得到的权力,无疑地是最大的
      权力;但它却是不稳定的而又是有条件的,君主们永远也不
      会以此为满足。就连最好的国王也都想能够为所欲为,却又
      并不妨碍自己依然是主子。一个政治说教者很可以向国王说,
      人民的力量就是国王的力量,所以国王的最大利益就在于人
      民能够繁荣、富庶、力量强大。然而国王很明白这些都不是
      真话。国王的私人利益首先就在于人民是软弱的、贫困的,并
      且永远不能够抗拒国王。我承认:假如臣民永远是完全服从
      的话,那末这时候君主的利益也还是要使人民能够强大有力,
      为的是这种力量既然归自己所有,也就能够使自己威加四邻。
      然而由于这种利益仅仅是次要的、从属的,而且这两种假设
      又是互不相容的;所以十分自然地,君主们就要偏爱那条对
      于自己是最为直接有利的准则了。这就是撒母耳向希伯来
      人所强调的;这也是马基雅弗里向我们所确凿证明了的。
      马基雅弗里自称是在给国王讲课,其实他是在给人民讲大课。
      马基雅弗里的《君王论》乃是共和党人的教科书。
      我们根据一般的比率已经发现,国君制是仅仅适合于
      大国的;而且我们就国君制本身来加以考察的结果,也可以
      发现这一点。公共行政机构的人数愈多,则君主对臣民的比
      率也就越缩小并且越接近于相等;从而在民主制之下这个比
      率就等于一,或者说完全相等。但是随着政府的收缩,这一
      比率也就增大;当政府是操在唯一一个人的手里时,这一比
      率便达到它的最大限度。这时候就可以发现君主和人民之间
      的距离太大,而国家也就缺乏联系。为了建立联系,于是便
      必须有许多中间的级别;就必须有王公、大臣和贵族来充实
      这些中间的级别。然而这一切完全不适合于一个小国,这一
      切的等级会毁灭一个小国的。
      但是,如果一个大国要治理得好是很困难的,那末要由
      唯一的一个人来把它治理得好,就要更加困难得多;人人都
      知道,由国王指定代理人的时候会产生什么结果的。
      有一种最根本的无可避免的缺点,使得国君制政府永
      远不如共和制政府,那就是:在后者之中差不多唯有英明能
      干的人,公共舆论才会把他们提升到首要的职位上来,而他
      们也会光荣地履行职务的;反之,在国君制之下,走运的人
      则每每不过是些卑鄙的诽谤者、卑鄙的骗子和卑鄙的阴谋家;
      使他们能在朝廷里爬上高位的那点小聪明,当他们一旦爬了
      上去之后,就只能向公众暴露他们的不称职。人民在这种选
      择方面要比君主会更少犯错误;而且一个真正有才能的人而
      能出任阁臣的,几乎就像一个傻瓜而能出任共和政府的首脑
      一样,是同样罕见的事。因此,如果由于某种幸运的机缘,一
      个天生治国的人物居然在一个几乎被一群矫揉造作的执政
      者们弄得举国陆沉的国君制里执掌了国政的话,他所发挥的
      才能一定会使人们大为惊讶;这就会给那个国家开辟一个新
      时代。
      要使一个国君制国家能够治理得好,则它的大小或者说
      它的面积,就必须视统治者的能力而定。征服一个国家要
      比治理一个国家容易得多。有一根足够长的杠杆,人们只消
      用一个手指头便能够摇动全世界;可是要担负起全世界来,却
      非得有赫居里士的肩膀不可了。一个国家无论是多么地
      小,但对它来说君主几乎总还是太渺小的。反之,如果当真
      出现了这种极其罕见的情形,国家对于它的首领来说竟然是
      太小了的话,那时国家也还是治理不好的;因为首领总是追
      求自己的雄图远略,于是就忘记了人民的利益;而且由于他
      滥用他那过多的才干而给人民造成的不幸,也并不亚于一
      个能力有限的君主由于自己缺乏才干而给人民所造成的不
      幸。可以这样说,一个王国的每一朝每一代都必须根据君主
      的能力来加以扩张或者收缩;反之,一个元老院的才干则有
      着比较稳定的尺度,国家于是就可以有经常不变的疆界,而
      国家的行政也就不会太坏。
      个人专制的政府,其最显著的不便就是缺乏那种连续不
      断的继承性,而那在其他两种制度之下却构成一种永不间断
      的联系。一个国王逝世,就需要有另一个国王;选举造成了
      一种危险的间断期,那是狂风暴雨式的。而且除非公民们能
      够大公无私、团结一致,——这是那种政府简直不能指望的
      事,——否则阴谋与舞弊必将插手进来。把国家收买到手的
      人到头来而不出卖国家,而不从弱者的身上捞回自己以前被
      强者所敲去的那笔钱,那是难得有的事。在这样的一种行政
      机构里,迟早一切都会变成为金钱交易,而且人们在国王治
      下所享受的和平比起空位时期的混乱来还更要坏得多。
      人们都曾经做过些什么事来防止这些弊病呢?人们曾经
      使王位固定由某些家族来世袭,并且还规定了继承的顺序,以
      预防国王逝世时的一切纠纷。这就是说,人们既然是以临朝
      当政的种种不便来代替选举的不便,所以也就是宁愿要表面
      的太平而不愿意要贤明的行政;他们宁愿冒着由婴儿、怪人
      或傻瓜来当首领的危险,但不愿意为了选择好国王而发生纠
      纷。他们却不曾考虑到,在冒着这种两者择一的危险的时
      候,他们几乎是使一切的机会都不利于自己了。小但尼斯的
      父亲谴责小但尼斯一桩可耻的行为时说:“我给你做过这种榜
      样吗?”儿子回答说:“啊,但是你的父亲可不是国王啊。”小
      但尼斯的这句话是很有道理的。
      一个人上升到可以号令别人的时候,一切就都来竞相剥
      夺他的正义感和理性了。据说人们曾煞费苦心地要把统治的
      艺术教给年轻的君主们;但是看来这种教育并没有使他们受
      益。人们最好还是先着手教给他们以服从的艺术吧!历史上
      那些出名的最伟大的国王们所受的教养,决不是为了进行统
      治的。统治乃是那样的一种科学:人们学得太多之后,掌握
      得就最少,但在只知服从而不知号令的时候,就会收获最多。
      “Namutilissimusidemacbrevissimusbonarummalarumque
      rerumdelectus,cogitarequidautnoluerissubalioprincipe,
       
      (“因为辩别好坏最有效的也是最简捷的方
      法,就是想一想自己愿意要什么,不愿意要什么,假如作国
      王的不是自己而是另一个人的话。”)
      这种缺乏连贯性的后果之一,便是皇室政府的变化无常;
      皇室政府时而规定这种计划,时而规定那种计划,全视统治
      者的君主或其统治的代理人的性格而定;因此便不能长期有
      一个固定的目标,也不能有一贯的行动。这种变化多端永远
      会使得国家动荡不定,从一种准则转到另一种准则,从一种
      政策转到另一种政策;而在其他的政府之下,则由于君主永
      远是同一的,这种变化也就不会发生。于是我们便可以看出:
      一般说来,如果说宫廷中有着更多的阴谋诡计的话,那末在
      元老院中就有着更多的智慧,而共和国则以更稳定的并且遵
      循得更好的观点朝着自己的目标前进,绝不会是内阁的一次
      革命便引起国家中的一次革命;因为一切大臣而且差不多
      一切国王所共有的准则,就是在一切事情上都采取与他们前
      任相反的措施。
      根据这种不连贯性,我们还可以解决王权派的政论家们
      所常有的一种诡辩;那就是,他们不仅以国家政治来比附家
      政,以君主比附家长,——这种谬误已经是被我们驳斥过了
      的,——而且还任意地赋予这位行政官以种种他所必需具
      备的德行,并总是假定君主真的就是他所应当是的那种样子。
      靠着这种假定,皇室政府就显然要比其他一切政府更为可取,
      因为它无可辩驳地乃是最强而有力的政府;而且要不是由于
      缺少一个更能符合公意的团体意志的话,它还会是最好的政
      府。但是,如果按照柏拉图的说法,天性上的国王本来就是
      极其罕见的人物;最末天性与幸运两者能汇合在一起而把王
      冠加在他的头上,那就更该是多么地罕见。而且,如果皇室
      的教育必然会腐蚀接受这种教育的人的话;那么对于那一系
      列培养出来就是为了治国的人们,我们还能期望什么呢?因
      此,把皇室政府与一个好国王的政府混为一谈的,就只好是
      自欺欺人罢了。为了能看清楚这种政府的本身究竟如何,就
      必须要考虑到昏庸无道的君主治下的政府;因为这些君主们
      即位时就是昏庸无道的,否则就是王位使得他们昏庸无道
      的。
      上述的难点并没有逃过我们的作家们的眼睛,可是他
      们竟丝毫不感到为难。他们说,补救的方法就只有毫无怨言
      地服从。据说上帝震怒时便派遣坏国王降世,所以就必须忍
      受,看作是上天的惩罚。这种言论无疑是有启发性的;但是
      我怀疑把它放在一本政治著作里,是不是还不如放在神坛上
      要来得更合适一些。一个医生许下了奇迹,而他的全部本领
      只不过是劝病人忍耐;我们将会说他什么呢?我们很明白,当
      我们有了一个坏政府的时候,我们必须忍受它;但问题应该
      是,怎样才能找到一个好政府。
      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
      确切说来,根本就没有单一的政府。一个独一无二的首
      领也必须有下级的行政官;一个人民政府也必须有一个首领。
      因此,在行政权力的划分上,总会有着由数目较多到数目较
      少的级差;不同之点就在于,有时候是多数依附于少数,有
      时候是少数依附于多数。
      有时候,这一划分是相等的;无论其各个组成部分是互
      相依附的,像英国的政府那样,还是各个部分的权威都是独
      立的但又是不完备的,像波兰那样。后一种形式是一种坏形
      式,因为它使政府根本不能有统一性,并使国家缺乏联系。
      哪一种政府更好?是单一的政府呢,还是混合的政府呢?
      这是政论家们所激烈争论的问题;而对于这个问题,也必须
      做出像我上面在论各种不同的政府形式时所已经得出的同样
      的答案。
      单一政府的本身是最好的,就只因为它是单一的。但是
      当行政权力并不是充分依附于立法权力的时候,也就是说当
      君主对主权者的比率大于人民对君主的比率时;就必须对政
      府进行划分以弥补这种比例上的失调了。因为这样一来,政
      府的各个部分对臣民的权威并没有减少,而它们的划分又使
      得它们全体都合在一起也不如主权者强而有力。
      人们还可以设立各种居间的行政官以防止这种不便,这
      些居间的行政官并不妨害政府的完整,而仅仅能起平衡上述
      两种权力的作用并能维护他们相应的权利。这时候的政府并
      不是混合的,而是有节制的。
      人们还可以用一些类似的方法来补救与此相反的不便;
      当政府过于松弛的时候,就可以设立一些委员会使之集中
      化,这正是一切民主制国家所实行的。在前一种情形下,人
      们划分政府是为了削弱政府;而在后一种情形下,则是为了
      加强政府。因为强力的极限与软弱的极限同样地都出现在单
      一的政府之下,反之,混合的形式则产生适中的力量。
      第八章 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
      适宜于一切国家
      自由并不是任何气候之下的产物,所以也不是任何民族
      都力所能及的。我们越是思索孟德斯鸠所确立的这条原则,
      就越会感到其中的真理;人们越是反驳它,就越有机会得到
      新的证据来肯定它。
      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费而不生产的。那
      末,他们所消费的资料从何而来?那就来自其成员的劳动。正
      是个人的剩余,才提供了公家的所需。由此可见,唯有当人
      类劳动的收获超过了他们自身的需要时,政治状态才能够存
      在。然而,这种过剩在全世界的各个国家里并不是都一样的。
      在某些国家里,它是相当大的,但在另一些国家里却微不足
      道,另有些国家里根本就没有,再有些国家则是负数。这一
      比率要取决于气候的好坏,土地所需要的劳动种类、物产的
      性质、居民的力量和他们所必需的消费量的多少,以及这一
      比率所由以构成的许多其他的类似比率。
      另一方面,各种政府的性质也不一样,它们的胃口也有
      大有小;而且这些不同还要基于另一条原则,即公共赋税距
      离它们的来源愈远,则负担就愈重。衡量这种担负,决不能
      只根据税收的数量,而是要根据税收转回到原纳税人的手里
      时所必须经历的路程。如果这一流转过程既简捷而又规定得
      好,那末无论人民纳税是多少,都是无关紧要的;人民总会
      是富足的,财政状况总会是良好的。反之,无论人民所缴纳
      的是多么地少;但是,如果连这一点点也永不再回到人民手
      里的话,那末由于不断的缴纳,人民不久就会枯竭;于是国
      家就永远不会富足,人民就永远都是贫困的。
      由此可见,人民与政府的距离越扩大,则贡赋也就越沉
      重;因此,在民主制之下人民负担最轻,在贵族制之下负担
      较大,在国君制之下就承担着最大的重担了。所以,国君制
      只适宜于富饶的国家;贵族制只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
      国家;民主制则适宜于小而贫困的国家。
      事实上,我们越是加以思索,就越会在这里面发现自由
      国家与国君制国家之间的不同。在前者之中,一切都是用于
      共同的利益;而在后者之中,则公共力量与个别力量二者是
      互为倒数的,一个的扩大乃是由于另一个的削弱。归根到底,
      专制制度之统治臣民并不是为了要使他们幸福,而是要使他
      们贫愁困苦,以便统治他们。
      在每种气候之下,都有许多自然因素;我们可以根据这
      些自然因素指出政府的形式,因为政府的形式是受气候的力
      量所制约的;我们甚至于可以说出它应该具有哪种样子的居
      民。凡是贫瘠不毛的地方,产品的价值抵不上劳动的,就应
      该任其荒废,或者只由生番来居住。人们劳动的所得刚刚能
      维持需要的地方,应该是由一些野蛮民族来居住;在那里,
      一切典章制度都还是不可能的。劳动生产剩余不多的地方,适
      宜于自由的民族;土地富饶肥沃,劳动少而出产多的地方,则
      需要以国君制来统治,以便君主的奢侈能消耗掉臣民过多的
      剩余;因为这种过剩被政府所吸收要比被个人浪费掉好得多。
      我知道,这里有例外;但是这些例外的本身就证实了这条规
      律,那就是,它们迟早会产生革命,使得事物又回到自然的
      秩序。
      永远应该把一般规律与特殊原因区别开来,特殊原因只
      能影响到一般规律的效果。纵使整个南方布满了共和国而整
      个北方布满了专制国,然而由于气候的作用,专制之宜于炎
      热的国土、野蛮之宜于寒冷的国土、美好的典章制度之宜于
      温带地区,仍然并不因此而减少其为真理。我也看到人们虽
      然同意这个原则,但应用起来还是有争论的:人们会说寒冷
      的国土也有非常肥沃的,南方的国土也有非常贫瘠的。但是
      这个难题,只有对于那些不从全面的比率来考察事物的人,才
      真是难题。因为,正如我已经说过的,还必须要计算劳动、力
      量、消费量等等的比率。
      假设有两块相等的土地,其中一块的产量为五,另一块
      为十。如果前者的居民消耗量为四,而后者的居民消耗量为
      九;那么,前者产量的过剩是五分之一,而后者的过剩则为
      十分之一。两者过剩的比率既然与生产量的比率成为反比,所
      以生产只等于五的那块土地,其剩余就要比生产等于十的那
      块土地的剩余多出一倍。
      然而这并不是个产量加倍的问题,并且我也不相信,有
      任何人竟然把寒冷国土的丰饶程度一般地等同于炎热国土的
      丰饶程度。可是,姑且让我们假设有这样的相等;如果我们
      愿意的话,让我们衡量一下英国之于西西里以及波兰之于埃
      及吧;再往南就是非洲和印度群岛,再往北就什么也没有了。
      为了使它们的产量相等,在耕作方面就应该有多大的悬殊啊!
      在西西里,只须松松土罢了;而在英国却须付出多么大的精
      工细作啊!因此,在必须用更多的人手才能得到同等产量的
      地方,它的剩余量也就必然会更少。
      除此之外,还应该考虑到同等数量的人在炎热的国土上,
      其消耗却要少得多。气候要求这里的人们必须节制食欲才能
      保持健康;欧洲人在这里如果要像在自己家乡里那样生活,一
      定会死于痢疾和消化不良的。沙尔丹说:“比起亚洲人来,我
      们简直是食肉兽,是豺狼。有人把波斯人吃得少,归咎于他
      们对土地耕种不足;而我则相反,我相信他们的国家之所以
      不那么富于粮食,正是因为居民需要得少。”他接着又说:
      “如果他们的节食是土地歉收的结果,那就应该只有穷人才吃
      得少,而不应该所有的人普遍都吃得少;并且在各个省份里,
      人们也就应该按照土地的丰饶程度而吃得有多有少,却不应
      该是全王国的人都同样吃得少。波斯人对自己的生活方式非
      常自豪,他们说只要瞧瞧他们的皮色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生
      活方式比基督教徒的生活方式要优越得多了。的确,波斯人
      的面色都是匀净的;他们的皮肤是美丽的,又细润、又光泽;
      反之,他们的属民,那些按照欧洲人的方式而生活的阿美尼
      亚人的面容,则粗糙而多面刺,并且他们的身裁也是既肥蠢
      而又笨拙。”
      越是接近赤道,人民生活的所需就越少。他们几乎不吃
      什么肉类;大米、玉米、高粱、小米和卡萨麸便是他们的日
      常食品。印度群岛有好几百万人,他们每天的食品还值不上
      一苏钱。就是在欧洲,我们也看到北方民族与南方民族之
      间,食欲有显著的差异。一个德国人的一顿晚餐,一个西班
      牙人可以吃上一星期。在人们比较贪吃的那些国家里,奢侈
      也就转到食品上面来。在英国,奢侈表现为筵席上的肉食罗
      列;而在意大利,人们设宴则只是用糖果和鲜花而已。
      衣着的奢侈也可以表明类似的差异。在季节变化急速而
      剧烈的气候之下,人们穿着得就更好也更简单;但在人们的
      穿着只是为了装饰的那种气候之下,人们便力求衣服华丽而
      不求适用了,衣服本身在这里也就是一种奢侈品。在那不勒
      斯,你天天都可以看到有许多人在鲍昔里普山上闲逛,只穿
      着光彩夺目的外衣而没有内衣。就房屋来说,情形也是一样:
      当人们完全用不着耽心气候会伤害人的时候,他们就一味讲
      求富丽堂皇。在巴黎、在伦敦,人们要求住得温暖而舒适。但
      在马德里,人们虽有着精致的客厅,但却没有可以关得上的
      窗子;而且他们就在老鼠洞般的屋子里睡觉。
      在炎热的国度里,食物更丰满而多汁,——这是第三种
      差异,而这种差异是不可能不对第二种差异发生影响的。为
      什么在意大利,人们要吃那么多的蔬菜?就因为意大利的蔬
      菜好,营养高,滋味美。在法国,蔬菜都是用水浇灌的,所
      以毫无营养,因而筵席上也就几乎完全没有把蔬菜当一回事。
      可是它们并不少占土地,并且至少也得费同样的气力去栽培。
      这是一条已经确定的经验了,巴巴里的小麦尽管次于法国
      的小麦,可是能出更多的面粉;而法国的小麦却又比北方的
      小麦出粉更多。由此可以推论:在从赤道到北极的这个方向
      上,一般地都可以观察到类似的级差现象。从同等数量的产
      品之中,所得到的粮食却较少,这岂不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不
      利条件吗?
      在所有这些不同的考虑而外,我还要补充另一条考虑,它
      是从其中引申出来的,并且还可以加强它们。那就是:炎热
      的国度比寒冷的国度所需要的居民更少,而所能养活的居民
      却更多;这就产生一种永远有利于专制制度的双重剩余。同
      样数目的居民所占的地面越广阔,则反叛也就越困难;因为
      他们无法敏捷地而又秘密地配合一致,而且政府总会很容易
      揭露反叛的图谋,并切断一切交通的。但是为数众多的人民
      越是聚集在一起,政府也就越发无法篡夺主权者。首领们在
      他们的密室之中策划,也正像君主在他的内阁会议中是一样
      地安全;而且群众集合在广场上,也会像军队集合在营房里
      一样地迅速。因此一个暴君政府的便利之点,就在于它能在
      远距离上行动。借助于它所建立的各个支点,它的力量就能
      像杠杆的力量一样随着长度而增大。相反地,人民的力量则
      只有集中起来才能行动;如果分散开来,它就会消灭,正如
      洒在地面上的火药的作用,只能是星星点点地燃烧罢了。这
      样,人口最少的国家就最适于暴君制;凶猛的野兽是只能在
      荒野中称王的。
      第九章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如果有人要绝对地提问,哪一种才是最好的政府,那他
      就是提出一个既无法解答而又无从确定的问题了;或者
      说,——假如我们愿意这样说的话,——各民族的绝对的与
      相对的地位有多少种可能的结合,也就有多少种最好的答案。
      但是,如果人们要问,根据什么标志才能识别某一个民
      族治理得是好还是坏;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这个事实问题是
      可以解决的。
      然而,人们却根本没有解决过这个问题,因为每一方都
      想要按照自己的方式来解决它。臣民们赞许公共的安宁,公
      民们赞许个人的自由;一方宁愿财产有保障,而另一方则宁
      愿人身有保障;一方要求最好的政府应该是最严厉的政府,而
      另一方则主张它是最温和的政府;前者要求惩罚犯罪,而后
      者则要求预防犯罪;一方认为最好是被四邻所畏惧,而另一
      方则更愿意被四邻所忽视;一方所满意的是金钱的流转,而
      另一方则要求人民有面包。纵使人们对于这些以及其他的类
      似之点都能意见一致,是不是这个问题就能前进一步了呢?道
      德方面的数量是缺乏精确的尺度的,所以即使人们对于这
      种标志意见一致了,可是在估价上又如何才能意见一致呢?
      至于我,我总是惊异何以人们竟不认识一种如此之简单
      的标志,或者说何以人们竟这样没有信心而不肯承认这一点。
      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和繁
      荣。而他们生存和繁荣的最确切可靠的标志又是什么呢?那
      就是他们的数目和他们的人口了。因此,就不要到别的地方
      去寻找这个聚讼纷纭的标志吧!假定一切情况都相等,那么
      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
      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
      最好的政府。那个在它的治下人民减少而凋零的政府,就是
      最坏的政府。统计学家们,现在就是你们的事了;就请你们
      来计算,来衡量,来比较吧。
      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
      及其蜕化的倾向
      既然个别意志总是不断地在反对公意,因而政府也就继
      续不停地在努力反对主权。这种努力越加强,则体制就改变
      得越多;而且这里既然根本没有别的团体意志可以抵抗君
      主的意志并与之相平衡,因此迟早总有一天君主终于会压倒
      主权者并毁坏社会条约的。这就是那种内在的、不可避免的
      弊病之所在,它从政治体一诞生起,就在不休止地趋向于摧
      毁政治体,就和衰老与死亡最后会摧毁人的身体一样。
      一个政府的蜕化有两条一般的途径,即政府的收缩,或
      者国家的解体。
      当政府由多数过渡到少数的时候,也就是说,由民主制
      过渡到贵族制以及由贵族制过渡到王政的时候,政府便会收
      缩。这本来是政府的天然倾向。假如政府是由少数退回到多
      数,那末,我们就可以说它是松弛了;然而这一逆转过程是
      不可能有的。
      事实上,一个政府是绝不会改变形式的,除非是到了它
      的力量的消耗使得它过于衰微,以致于无法继续保持原状的
      时候。但是,如果政府在扩张的过程中还要使自己松弛的
      话,政府的力量就会全部化归乌有,并且它本身也就更难于
      生存下去。因此,就必须随着政府力量的耗损程度而加以补
      充和紧缩,否则,这个力量所维系的国家就会沦于毁灭。
      国家解体的情况,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出现。
      首先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而篡夺了主权权力。
      这时就产生了重大的变化;这时就不是政府在收缩,而是国
      家在收缩了。就是说大的国家解体了,而在大的国家之内就
      形成了另一个仅只是由政府的成员所构成的国家,这个国家
      对于其余的人民来说,就只能是他们的主人,是他们的暴君。
      因而,从政府篡夺了主权的那个时刻起,社会公约就被破坏
      了;于是每个普通公民就当然地又恢复了他们天然的自由,这
      时他们的服从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有义务的了。
      当政府的成员们分别地篡夺了那种只能由他们集体加以
      行使的权力时,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这同样是一种违法,并
      且还能造成更大的混乱。这时候,可以说是有多少行政官就
      有多少君主;同时国家的分裂也不亚于政府,它不是灭亡就
      是改变形式。
      当国家解体的时候,政府的滥用职权——不论它是什么
      样的滥用职权——就通称为无政府状态。与此有别,民主制
      则蜕化为群氓制,贵族制则蜕化为寡头制。我还应当补充说,
      王政就蜕化为暴君制;但是最后这个名词是含糊不清的,需
      要加以解释。
      在流俗的意义上,一个暴君就是一个不顾正义、不顾法
      律而用暴力实行统治的国王。但在严谨的意义上,一个暴君
      则是一个僭据王权但没有权利享有王权的人。希腊人的暴君
      一词,原意便是如此;凡是其权威不合法的君主,希腊人便
      称之为暴君,不管他们是好是坏。暴君和篡夺者是两个十足
      的同义语。
      为了给予不同的事物以不同的名称,我要把王权的篡夺
      者称为暴君,而把主权权力的篡夺者称为专制主。暴君是一
      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依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专制主则是
      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的人。因而暴君可以不是专制
      主,但专制主则永远都是暴君。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体制最好的政府,其自然的而又不可避免的倾向便是如
      此。如果斯巴达和罗马都灭亡了,那末,还有什么国家能够
      希望亘古长存呢?假如我们想要建立一种持久的制度的话,就
      千万不要梦想使它成为永恒的吧。为了能够成功,就不要去
      尝试不可能的事,也不要自诩能赋予人类的作品以人类的事
      物所不允许的坚固性。
      政治体也犹如人体那样,自从它一诞生起就开始在死亡
      了,它本身之内就包含着使它自己灭亡的原因。但是这两者
      却都能具有一种或多或少是茁壮的、而又适于使本身在或长
      或短的时间内得以自保的组织。人体的组织是大自然的作品;
      国家的组织则是人工的作品。延长自己的生命这件事并不取
      决于人;但是赋给国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组织,从而
      使它的生命得以尽可能地延长,这件事可就要取决于人了。体
      制最好的国家也要灭亡的,但比起别的国家来要迟一些,假
      如没有意外的偶然事件促使它夭折的话。
      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
      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大
      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然活着。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
      着;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
      掉。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过去的
      法律虽不能约束现在,然而我们可以把沉默认为是默认,把
      主权者本来可以废除的法律而并未加以废除看作是主权者在
      继续肯定法律有效。主权者的一切意图一经宣布,只要他没
      有撤销,就永远都是他的意图。
      人们何以会那样地尊敬古老的法律?那就正是因为这个
      缘故了。人们愿意相信,唯有古代的意志的优越性才能把那
      些法律保存得如此悠久;如果主权者不是在始终不断地承认
      这些法律有益的话,他早就会千百次地废除它们了。这就是
      何以在一切体制良好的国家里,法律不但远没有削弱,反而
      会不断地获得新的力量的原因;古代的前例使得这些法律日
      益受人尊敬。反之,凡是法律愈古老便愈削弱的地方,那就
      证明了这里不再有立法权,而国家也就不再有生命了。
      第十二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以只
      能依靠法律而行动;而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
      ,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有人会
      说:把人民都集合在一起,这是多么妄想!在今天,这是一
      种妄想;但是在两千年以前,这却不是一种妄想。那末,难
      道是人性改变了吗?
      精神事物方面的可能性的界限,并不像我们所想像的那
      么狭隘。正是我们的弱点、我们的罪过、我们的偏见,把它
      们给束缚住了。卑鄙的灵魂是绝不会信任伟大的人物的;下
      贱的奴隶们则带着讥讽的神情在嘲笑着自由这个名词。
      让我们根据已经做出过的事情,来考察可能做得到的事
      情吧。我不谈古代希腊的共和国;但是在我看来,罗马共和
      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家,罗马城是一个伟大的城市。最后一次
      的户口统计数字表明,罗马有武装的公民四十万人,而全帝
      国的最后数字则有公民四百万人以上,还不算属民、外邦
      人、妇女、儿童和奴隶在内。
      我们不难想像,这个首都及其周围数量庞大的人民要时
      常集会,该是多么困难!然而罗马人民很少有一连几个星期
      不集会的,而且甚至还要集会许多次。罗马人民不仅行使主
      权的权利,而且还行使一部分政府的权利。他们处理某些事
      务,他们审判某些案件,而且全体罗马人民在公共会场上几
      乎往往同时既是行政官而又是公民。
      如果追溯一下各民族早期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大部分
      的古代政府,即使是像马其顿人和法兰克人那样的国君制政
      府,也都曾有过类似的会议。无论如何,这一无可辩驳的事
      实本身就回答了一切难题。根据现有来推论可能,我以为这
      是个好方法。
      第十三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集会在一起的人民一旦批准了一套法律,便确定了国家
      的体制;但这是不够的。他们已经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政府,
      或者是一劳永逸地提供了选择行政官的办法;这也还是不够
      的。除去意外情况所可能需要的特别集会之外,他们还必须
      有固定的、按期的、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从而到了
      规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根据法律召开会议,而不需要任
      何其他形式的召集手续。
      但是,除了这种纯属按期举行的法定集会之外,其他一
      切的人民集会——即凡不是由负有这种责任的行政官依法定
      形式所召集的人民集会——就都应该认为是非法的,而且它
      所决定的一切也都应该认为是无效的;因为召集会议的命令
      本身就应当是根据法律的。
      至于合法集会次数的多少,则取决于多方面的考虑,在
      这一点上我们无法作出确切的规定。我们只能一般地说,政
      府愈是有力量,则主权者就愈应该经常地表现他自己。
      段简人们会向我说,这对于仅有一个城市的国家可能很
      好,但是如果国家包括有许多城市,又该怎么办呢?我们是
      把主权权威分开来呢?还是应当使之集中于一个城市,并使
      所有其他的城市都隶属于它呢?
      我回答道:我们应该既不用前一种方法,也不用后一种
      方法。首先,主权权威只有一个;我们分割它,就不可能不
      毁灭它。其次,一个城市,正如一个国家一样,是不可能合
      法地隶属于另外一个城市的;因为政治体的本质就在于服从
      与自由二者的一致,而臣民与主权者这两个名词乃是同一意
      义的相关语,这两种观念就结合为公民这一名称。
      我还要回答说,把许多城市结合成为一个唯一的城邦,总
      归是坏事;而且想要进行这种结合时,人们也无法自诩可以
      避免种种天然的不方便。绝不能以大国的滥用权力为借口来
      反对主张只要小国的人。然而又怎样才能使小国有足够的
      力量来抵御大国呢?那就得像往昔希腊的城市抵抗过大王
      那样,那就得像晚近的荷兰和瑞士曾经抵抗过奥地利王朝那
      样。
      不过,人们如果不能把国家缩小到恰当的疆界之内的话,
      那末就还有另一种办法:那就是根本不许有一个首都,而是
      把政府轮流地设在每个城市里,并在各个城市里一一地召集
      全国会议。
      使人口平均分布在领土上,使同样的权利普及于各个地
      方,使到处都享有富足与生命;唯有这样,国家才能成为既
      是尽可能最强而有力的,而同时又是尽可能治理得最好的国
      家。请记住:城市的高墙厚壁都只是由乡村房屋的断井颓垣
      而构成的。每当我看见京城里兴建一座宫殿,我就仿佛看到
      了这是把整个的国土沦为一片废墟。
      第十四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当人民合法地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刻,政
      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于是行政权也就中断,于是最渺小
      的公民的身分便和最高级行政官的身分是同样地神圣不可侵
      犯,因为在被代表的人已经出现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什么代表
      了。罗马人民大会里所出现的骚乱,大部分是由于不知道或
      者忽略了这条规则的缘故。执政官这时候只不过是人民的主
      席,保民官只不过是单纯的议长,而元老院则毫无地位可
      言。
      在这种中断的期间,君主要承认、或者应该承认有一个
      实际的在上者,这对于他来说总是可怕的事;而这种人民的
      集会,由于它是对政治共同体的一种保护与对政府的一种约
      束,因而在一切时代里都成为首领们的一种恐惧。于是他们
      总是不惜用尽种种心机、种种反对、种种刁难与种种诺言,力
      求抗拒公民的集会。假如公民是贪婪的、懦弱的、畏缩的、爱
      安逸更有甚于爱自由的话,他们就不能长期抗拒政府这种一
      再的努力了。反抗的力量就是这样不断地在增长着,而主权
      权威便终将消逝,于是大部分城邦也就会过早地倾覆与灭亡。
      但是在主权的权威与专断的政府之间,有时候会出现一
      种中间的力量;这一点就是下面必须要谈到的了。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
      一旦公共服务不再成为公民的主要事情,并且公民宁愿
      掏自己的钱口袋而不愿本人亲身来服务的时候,国家就已经
      是濒临毁灭了。需要出征作战吗?他们可以出钱雇兵,而自
      己呆在家里。需要去参加议会吗?他们可以推举议员,而自
      己呆在家里。由于懒惰与金钱的缘故,他们便终于有了可以
      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
      正是由于商业与工艺的扰攘、由于唯利是图、由于柔弱
      而贪图享受,人身的服务才被转化为金钱。人们拿出来自己
      的一部分收益,为的是可以更安逸地增加自己的收益。出钱
      吧,不久你就会得到枷锁的。钱财这个字眼是奴隶的字眼;
      在城邦里是不知道有这个字眼的。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
      一切都是公民亲手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钱的。他们远
      不是花钱来免除自己的义务,反而是花钱来亲身履行自己的
      义务。我距离通常的观念委实是太远了;我相信劳役要比租
      税更不违反自由。
      国家的体制愈良好,则在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
      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私人的事情甚至于会大大减少的,因
      为整个的公共幸福就构成了很大一部分个人幸福,所以很少
      还有什么是再要个人费心去寻求的了。在一个政绩良好的城
      邦里,人人都会奔向大会去的;而在一个坏政府之下,就没
      有一个人愿意朝着那里迈出一步了,因为没有人对于那里所
      发生的事情感到兴趣,因为人们预料得到公意在那里是不会
      占优势的,而且最后也因为家务的操心吸引住了人们的一切。
      好法律会使人制订出更好的法律,坏法律则会导致更坏的法
      律。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
      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
      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动、国家的庞大、征服、政
      府的滥用权力,这些都可以使我们想像到国家议会中人民的
      议员或代表的来路。他们也就是在某些国家里人们所公然称
      为的第三等级。这样竟把两个等级的特殊利益摆在了第一
      位和第二位;而公共利益却只占第三位。
      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
      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
      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
      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
      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
      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
      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
      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
      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
      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
      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
      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产物;它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
      那种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而
      又荒谬的政府制度。在古代的共和国里,而且甚至于在古代
      的君主国里,人民是从不曾有过代表的,他们并不知道有这
      样一个名词。在罗马,保民官是如此之神圣,人们甚至于从
      不曾想像过他们会篡夺人民的职能,而且他们在那样广大的
      人群之中也从来不曾试图对于自己作为首领的地位来一次全
      民投票;——这一点是非常之独特的。可是,根据革拉古时
      代所发生的情况,即有一部分公民竟从屋顶上进行投票,便
      可以判断人多数众有时候会造成怎样的麻烦了。
      在权利与自由就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
      这些明智的人民会以恰当的措施来安排一切,他们会让他们
      的役吏去做保民官所不敢做的事;因为他们无须害怕他们
      的役吏会想要代表他们。
      然而,为了说明保民官有时候是怎样代表人民的,我们
      只须设想一下政府是怎样代表主权者的就够了。法律既然只
      不过是公意的宣告,所以十分显然,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
      能被代表的;但是在行政权力上,则人民是可以并且应该被
      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从
      这一点便可以看出,在仔细加以考察之后,人们就会发现很
      少有几个民族是有法律的。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肯定,保民
      官既不具有任何部分的行政权力,所以永远不能以其职务上
      的权利来代表罗马人民,除非是他篡夺了元老院的权利。
      在希腊人那里,凡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
      己来做;他们不断地在广场上集会。他们生活在温和的气候
      里,他们绝不贪求;奴隶们在做他们的劳动;他们的大事只
      是自己的自由。可是如今既已不再有这种同样的便利,又怎
      么还能保持同样的权利呢?你们那种更严酷的气候使得你们
      有着更多的需要,公共会场一年之内有六个月是无法驻足
      的,你们的含混不清的言语不可能在露天场上被人听清楚;你
      们关心自己的收入远甚于自己的自由,而你们害怕被人奴役
      也远不如害怕贫困。什么!难道自由唯有依靠奴役
      才能维持吗?也许是的。
      是两个极端相互接触了。凡是自然界中根本就不存在的事物
      都会有其不便,而文明社会比起其他一切来就更加如此。的
      确是有这种不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以别人的自
      由为代价便不能保持自己的自由,而且若不是奴隶极端地作
      奴隶,公民便不能完全自由。斯巴达的情况就是如此。至于
      你们这些近代的人民,你们是根本没有奴隶的,然而你们自
      己就是奴隶;你们以你们自己的自由偿付了他们的自由。你
      们曾大事夸耀你们的这种偏好,然而我发现其中却是怯懦更
      多于人道。
      所有这一切,我的意思绝不是说非有奴隶不可,更不是
      说奴役权是合法的,因为我已经证明了恰好与此相反。这里
      我只是说明,何以自以为是自由的近代人民竟要有代表以及
      何以古代的人民竟没有代表的原因。不管怎么样,只要一个
      民族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
      复存在了。仔细考察了一切之后,我认为除非是城邦非常之小
      ,否则,主权者今后便不可能在我们中间继续行使他自己的权利。
      但是,如果城邦是非常之小的话,它不会被人征服吗?不会
      的!下面我就要说明,人们怎样能够把一个大民族的对外力
      量与一个小国的简便的制度和良好的秩序结合在一起。
      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创制
      绝不是一项契约
      立法权一旦确立之后,就必须同样地确立行政权;因为
      行政权只能由个别的行为来运用,而并不属于立法权的本
      质,所以它很自然地是与立法权相分离的。主权者,作为主
      权者来考虑,假如可能具有行政权的话;那末,权利与事实
      就会混淆不清,以致于人们再也弄不清楚什么是法律,什么
      不是法律了。于是这种变了质的政治体就会很快地成为暴力
      的战利品,虽然政治体原是为了反对暴力而创立的。
      全体公民既然根据社会契约是人人平等的,所以全体就
      可以规定什么是全体所应该做的事,同时又没有一个人有权
      利要求别人去做他自己所不做的事。这是使政治体得以生存
      与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主权者在创立政府时所赋予君主
      的,就正好是这种权利。
      有很多人认为,创设政府的行为乃是人民与他们给自
      己所加上的首领之间的一项契约;由于这一契约,人们便规
      定了双方间的条件,即一方有发号施令的义务,而另一方有
      服从的义务。但我确信,人们将会承认这是一种奇怪的缔约
      方式。让我们且看这种见解是不是站得住吧。
      首先,最高无上的权威是不能加以改动的,正如它是不
      能转让的一样;限制它也就是摧毁它。说主权者给自己加上
      一个在上者,这种说法乃是荒谬的、自相矛盾的;自己使自
      己负有服从一个主人的义务,那就是使自己又恢复了完全的
      自由。
      再者,显而易见,这种人民与某某人之间的契约乃是一
      件个别的行为。由此可见,这一契约既不能是法律,也不能
      是主权的行为,因而它也就是不合法的。
      还可以看出,缔约者双方相对间都只处于唯一的自然法
      之下,而彼此之间的相互协定又没有任何保证;这就在各个
      方面全都是与政治状态相违背的。手里掌握权力的人既然永
      远都是执行契约的主人,这就无异是以契约这个名称加之于
      这样的一种行为,即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说:“我把我的全部所
      有都给你,条件是随便你愿意还给我多少都可以。”
      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而这
      个契约本身就排斥了其他一切契约。我们无法想像任何另一
      个公共契约是不会破坏最初的契约的。
      第十七章 论政府的创制
      然则,应该以怎样的观念来理解创制一个政府的这一行
      为呢?我首先要指出,这种行为乃是一种复合的行为,或者
      说,是由其他的两种行为所构成的,亦即法律的确立与法律
      的执行。
      由于前一种行为,主权者便规定,要有一个政府共同体
      按照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建立起来;很显然,这种行为就是一
      项法律。
      由于后一种行为,人民便任命首领来负责管理已经确立
      的政府。但是这一任命只是一种个别行为,所以它并不是另
      一项法律,而仅仅是前一项法律的后果,是政府的一种职能。
      困难就在于理解,在政府出现之前,人们何以能够有一
      种政府的行为;而人民既然只能是主权者或者是臣民,在某
      种情况之下,又何以能够成为君主或者行政官。
      也正是在这里才能够发现政治体的最可惊异的性质之
      一,它就由于这一性质而调和了外表上互相矛盾的活动。因
      为这一点是由于主权猝然间转化为民主制而告完成的;从而,
      并没有任何显明可见的变化而仅只是由于全体对全体的另一
      种新关系,公民就变成了行政官,于是也就由普遍的行为过
      渡到个别的行为,由法律过渡到执行。
      这种关系上的转变决不是一种思辩上的玄虚,而是有着
      实践上的例证的;在英国国会里,天天都发生着这种事情。英
      国国会的下院,在某种情形下,为了能更好地讨论事务,就
      转变为全院委员会;前一瞬间它还是主权的庙堂,这时就变
      成了单纯的委员会机构。因此之故,它随后便须向作为下院
      的它自己本身,提出有关它在全院委员会上所作出的规划的
      报告;并且在另外一种名义之下,又重新来讨论它自己在前
      一种名义下所已经决定了的东西。
      这就是民主政府所固有的便利,它在事实上仅只由于公
      意的一次简单的行为就可以确立。从此之后,这个临时的政
      府或者是继续当权,——如果这就是它所采取的形式的
      话,——或者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而确立一个由法律所规定的
      政府;这样,一切就都是按规矩来的。此外,就不可能有任
      何别的合法的方式可以创制政府,而又不致放弃我们以上所
      奠定的原则。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从以上的阐述中,就可以得出与第十六章一致的结论:
      即,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行
      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
      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
      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
      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
      的公民义务,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
      因此,当人民创制一个世袭政府的时候,无论是一个家
      族世袭的国君制也好,抑或是某一等级公民世袭的贵族制也
      好,人民所采取的行动绝不是任何协定,——那只是人民所
      赋予行政机构的一种临时的形式,直到人民愿意另行加以规
      定时为止。
      诚然,这种改变总是很危险的;所以,除非是政府已经
      变得与公共福利不能相容,否则就千万不要触动已经确立的
      政府。然而这种考虑只是一种政治的准则,而绝不是权利的
      规定;并且国家也无需把政治权威交给它的首领们,正如同
      无需把军事权威交给它的将领们一样。
      同样真确的是,在这类情况之下,人们不会有那么多的
      小心谨慎来遵守各种必要的形式,以便把正常的、合法的行
      为与叛乱的骚动区别开来,把全体人民的意志与派系的叫嚣
      区别开来。尤其是在这里,对于可厌的情况又不得不给予在
      最严格的权利之下人们所不能加以拒绝的东西;而且也正是
      从这种义务中,君主才得到了极大的方便,可以不顾人民而
      保持自己的权力,人们还不能说他是篡夺了权力。因为君主
      表面上似乎只不过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非常容易把它们
      扩大,并以公共的安全为借口来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
      的集会;从而他便可以利用一种不容打破的沉默,或者是利
      用他所制造的不正常的状态,来假定那些因恐惧而缄默的人
      都是表态在拥护他,并且对那些敢于讲话的人进行惩罚。十
      人会议就是这样的;起初他们当选的任期是一年,嗣后又延
      长一年,终于便不再允许人民大会集会,以期永世保持他们
      的权力。世界上的一切政府,一旦假之以公共力量之后,迟
      早都是用这种简便的方法来篡夺主权权威的。
      我在前面所谈过的定期集会,是适用于防止或者推延
      这种不幸的,尤其是当这种集会并不需要正式召集手续的时
      候。因为这时候君主若是加以阻止,便不能不公开宣告自己
      是法律的破坏者和国家的公敌了。
      这种只能是以维护社会条约为目的的集会,永远应该是
      以两个提案而告开始;这两个提案绝不能取消,并且要分别
      地进行表决。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
      人们继续当政吗?”
      我这里所假设的乃是我认为已经证明过了的东西,那就
      是:在国家之中,并没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予以废除的,即
      使是社会公约也不例外;因为如果全体公民集合起来一致
      同意破坏这个公约的话,那末我们就不能怀疑这个公约之被
      破坏乃是非常合法的。格老秀斯甚至于认为每个人都可以
      退出自己原是其中的一个成员的国家,并且在离开国土时就
      重新获得了自己天然的自由和自己的财富。如果说集合在
      一起的全体公民竟不能做他们每个人分别开来所能做的
      事,那就未免太荒谬了。
      
      第四卷
      第一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只要有若干人结合起来自认为是一个整体,他们就只能
      有一个意志,这个意志关系着共同的生存以及公共的幸福。这
      时,国家的全部精力是蓬勃而单纯的,它的准则是光辉而明
      晰的;这里绝没有各种错综复杂、互相矛盾的利益,公共福
      利到处都明白确切地表现出来,只要有理智就能看到它们。和
      平、团结、平等是政治上一切尔虞我诈的敌人。纯朴正直的
      人们正由于他们单纯,所以难于欺骗;诱惑和甜言蜜语对他
      们都用不上,他们甚至还不够精明得足以当傻瓜呢。当我们
      看到在全世界上最幸福的人民那里,一群群的农民在橡树
      底下规划国家大事,而且总是处理得非常明智;这时候,我
      们能不鄙视其他那些以种种伎俩和玄虚使得自己声名远扬而
      又悲惨不堪的国家的精明吗?
      一个这样治理着的国家只需要很少的法律,而随着颁布
      新法律之成为必要,这种必要性早已普遍地被人看到了。第
      一个提议那些法律的人,只不过是说出了大家都已经感到了
      的东西罢了;使人人都已经决意要做的事情变成法律,这既
      不是一个阴谋问题,也不是一个雄辩问题,只要他能肯定别
      人也会照他这样做。
      使理论家们陷于错误的,就在于他们只看到了那些从一
      开始体制就不好的国家,所以他们就认定在这些国家里是不
      可能维持这样一种政治制度的。他们喜欢想像一个机警的骗
      子或者一个巧妙的说客所能用以诱说巴黎人民或伦敦人民的
      种种无稽之谈。他们不知道克伦威尔是会被伯尔尼的人民关
      进钟楼的,波佛公爵也会被日内瓦人严加管束的。
      但是当社会团结的纽带开始松弛而国家开始削弱的时
      候,当个人利益开始为人所感觉而一些小社会开始影响到大
      社会的时候;这时候,公共利益就起了变化并且出现了对立
      面。投票就不再由全体一致所支配了,公意就不再是众意,
      矛盾和争论就露头了;于是最好的意见也都不会毫无争论地
      顺利通过。
      最后,国家在濒于毁灭的时候,就只能以一种幻觉的而
      又空洞的形式生存下去,社会的联系在每个人的心里都已经
      破灭了,最卑鄙的利益竟厚颜无耻地伪装上公共幸福的神圣
      名义;这时候,公意沉默了,人人都受着私自的动机所引导,
      也就再不作为公民而提出意见了,好象国家从来就不曾存在
      过似的;人们还假冒法律的名义来通过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
      的种种不公正的法令。
      是不是因此之故公意就会消灭或者腐化了呢?不会的,公
      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但是它却可以向压在
      它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每一个要使自己的利益脱离公共
      利益的人都看得很清楚,他并不能把两者完全分开;然而在
      和他所企求获得的排他性的私利相形之下,则他所分担的那
      份公共的不幸对他来说就算不得什么了。但除了这种私利
      之外,则他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还是会和任何别人一样强烈地
      要求公共福利的。甚至于是为了金钱而出卖自己选票的时候,
      他也并未消灭自己内心的公意,他只是回避了公意而已。他
      所犯的错误乃是改变了问题的状态,乃是对于人们向他所提
      出的问题答非所问;从而他不是以自己的投票在说:“这是
      有利于国家的,”反倒是在说:“通过了这样或那样的意见,乃
      是有利于某个人或某个党派的。”于是集会中的公共秩序的法
      则就不完全是要在集会中维持公意了,反而更是要对公意
      经常加以疑问,并由它来经常做出答复。
      在主权的一切行为中,仅就投票这一项权利——这是任
      凭什么都不能剥夺于公民的权利,——我在这里就有很多的
      意见可写。此外,还有关于发言权、提议权、分议权、讨论
      权等等,这些权利政府总是煞费苦心地要全部保留给它自己
      的成员。但是这些重要的题材需要另写一篇论文了,我无法
      在本书里一一谈到。
      第二章 论投票
      从上一章可以看出,处理一般事物的方式就足以确切地
      标明道德风尚的实际情况以及政治体的健康状态。在大会里
      人们越是能和衷共济,也就是说人们的意见越是趋于全体一
      致,则公意也就越占统治地位;反之,冗长的争论、意见分
      歧和乱吵乱闹,也就宣告了个别利益之占上风和国家的衰微。
      当国家的体制之中包括有两个或更多的等级的时
      候,——例如罗马的贵族与平民,他们的争执即使是在共和
      国最美好的时代里也经常扰乱着人民大会,——则上述这一
      点似乎不太显著。然而这种例外多半只是外表的而不是真正
      的;因为这时候由于政治共同体内在的缺陷,可以说是一国
      之内有了两个国家。上述这一点对于这两者合起来说虽然不
      是真确的,但对于它们每一个分别来说却是真确的。而且实
      际上,即使是在最动荡的时代,但只要元老院不加干涉,人
      民的投票总是进行的很平静的,并且总是按多数起来表决的;
      公民们既然只有一种利益,人民便只有一种意志。
      但循环到了另一个极端,也会出现全体一致。那就是当
      公民全都沦于奴役状态,既不再有自由也不再有意志的时候。
      这时候,恐怖和阿谀把投票变成为一片喧嚣;人们不再讨论
      了,人们不是在赞颂就是在咒骂。罗马皇帝治下的元老院,其
      表示意见的可耻方式便是如此。有时候它那做法又是谨慎得
      荒诞出奇。塔西佗曾指出,在奥东的治下,元老们在争相
      詈骂维梯留斯的时候,竟至同时嚷成一片可怕的喧哗,为的
      是万一维梯留斯作了主子的话,他也无从知道他们每个人都
      说了些什么话。
      从这些不同的考虑里,便产生一些准则;我们应该依据
      这些准则,按辩认公意的难易程度以及国家盛衰的情况,来
      规定计算票数和排比不同意见的方式。
      唯有一种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
      ;那就是社会公约。因为政治的结合乃是全世界上最自愿
      的行为;每一个人既然生来是自由的,并且是自己的主人,所
      以任何别人在任何可能的借口之下,都不能不得他本人的认
      可就役使他。断言奴隶的儿子生来就是奴隶,那就等于断言
      他生来就不是人。
      可是,如果在订立社会公约的时候出现了反对者的话,这
      些人的反对也并不能使契约无效,那只不过是不许把这些人
      包括在契约之内罢了;他们是公民中间的外邦人。但是在国
      家成立以后,则居留就构成为同意;而居住在领土之内也就
      是服从主权。
      除去这一原始的契约而外,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
      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但是人们会问:一
      个人怎么能够是自由的,而又被迫要遵守并不是属于他自己
      的那些意志呢?反对者怎么能够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为
      他们所不曾同意的那些法律呢?
      我要回答说,这个问题的提法是错误的。公民是同意了
      一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些违反他们的意愿而通过的法律,即
      使是那些他们若胆敢违犯其中的任何一条都要受到惩罚的法
      律。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正因为如此,他们
      才是公民并且是自由的。当人们在人民大会上提议制定一
      项法律时,他们向人民所提问的,精确地说,并不是人民究
      竟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这个提议,而是它是不是符合公
      意;而这个公意也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每个人在投票时都
      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
      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
      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是公意
      的并不是公意。假如我的个别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那末我
      就是做了另一桩并非我原来所想要做的事;而在这时候,我
      就不是自由的了。
      当然,这要假定公意的一切特征仍然存在于多数之中;假
      如它在这里面也不存在的话,那末无论你赞成哪一边,总归
      是不再有自由可言的。
      前面在说明人们在公共讨论中是怎样以个别的意志代
      替公意的时候,我已经充分指出了预防这种流弊的实际方法;
      后面我还要再加以论述。至于可以宣告这种意志的投票比
      例数,我也已经给出了测定它所应根据的各种原则。一票之
      差可以破坏双方相等,一票反对也可以破坏全体一致。然而
      介乎全体一致与双方相等之间的,却还有许多种数字不等的
      分配,而对于其中的每一种,我们都可以按照政治体的情况
      与需要来确定这个数字。
      有两条普遍的准则可供我们规定这一比率:一条是,讨
      论愈是重大,则通过的意见也就愈应当接近于全体一致;另
      一条是,所涉及的事情愈是需要迅速解决,则所规定的双方
      票额之差也就愈应该缩小,在必须马上做出决定的讨论中,只
      要有一票的多数就够了。这两条准则中的前一条似乎更切合
      于法律,而后一条则似乎更切合于时务。但无论如何,都必
      须依靠两者的结合才能确定我们可以宣布其为多数的最好的
      比率。
      第三章 论选举
      关于君主与行政官的选举,——我已经说过它是复合
      的行为——也有两种途经可以进行,即选定与抽签。这两种
      中的每一种,都曾在各个不同的共和国里使用过;而且至今
      在选举威尼斯大公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这两者的非常复杂的
      揉合。孟德斯鸠说:“以抽签来进行选举,乃是民主制的本
      性。”我同意这种说法,但为什么是这样的呢?孟德斯鸠接着
      说:“抽签是一种不会伤害任何人的选举方式;它使每个公民
      都能有一种为祖国而服务的合理愿望。”这就不成为理由了。
      如果我们能注意到选举首领乃是政府的一种职能,而并
      不是主权的一种职能,那末我们就可以看出为什么抽签的办
      法最具有民主制的性质;因为在民主制那里,行政机构的行
      为愈少,则行政机构也就愈好。
      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之下,行政职位并不是一种便宜,而
      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人们无法公平地把它加给这一个人,而
      不加给另一个人。唯有法律才能把这种负担加给中签的人。因
      为抽签时,人人的条件都是相等的,而且选择也并不取决于
      任何人的意志,所以就绝不会有任何个人的作用能改变法律
      的普遍性。
      在贵族制之下,是由君主来选择君主的,是由政府自己
      来保存自己的;正是在这里,用投票的方法才是非常合宜
      的。威尼斯大公选举的例子,远不是推翻了这种区别,反倒
      是证实了这种区别;那种杂揉的形式正适合于混合政府。因
      为把威尼斯政府认为是一种真正的贵族制,本来就是一种错
      误。如果说那里的人民在政府里根本没有份的话,那末那里
      的贵族本身就是人民了。大量贫穷的巴拿波特是永远不会
      接近任何行政职位的,而它那贵族也只是拥有“阁下”的空
      头衔以及出席大会议的权利罢了。那个大会议的人数之多,
      正和我们日内瓦的全体会议一样,其中最显赫的成员也并
      不比我们的普通公民更有特权。的确,撇开两个共和国的极端
      差异之点不谈,则日内瓦的市民恰好就相当于威尼斯的贵族,
      我们的土著与居民就相当于威尼斯的citadins(公民)与人民,
      我们的乡民则相当于威尼斯大陆的臣民。最后,无论人们是
      以怎样的方式去考察那个共和国,但除了它的地域广阔而外,
      它的政府绝不会比我们的政府更加是贵族制。全部的不同只
      在于,我们并没有一个终身的首领,所以我们根本不需要抽
      签。
      在真正的民主制之下,抽签选举并不会有什么不方便;因
      为在那里人人都平等,不论是在道德和才能方面,还是在品
      行和财富方面,所以无论选择什么人几乎都无所谓。然而我
      已经说过,真正的民主制是根本就不存在的。
      当选举与抽签两者并用的时候,凡是需要专门才能的地
      方,例如军事职务,就应该由选举来充任;而抽签则适宜于
      只需要有健全的理智、公正与廉洁就够了的地方,例如审判
      职务,因为在一个体制良好的国家里,这些品质是一切公民
      所共有的。
      在君主制的政府之下,则无论是抽签还是选举都没有任
      何地位。国君既然是当然的、唯一无二的君主与行政官,所
      以对他部属的选择权就只能属于他本人。当圣彼得修道院长
      建议要大事扩充法国国王的御前会议,并以投起来选举
      它的成员时,他并没有想到他是在建议要改变政府的形式了。
      我还应当谈一下人民大会上的投票与计票的方式;然而
      也许罗马政治制度史在这方面可以更清楚地阐明我所要奠定
      的全部准则。一个慎思明辩的读者,能稍微详细地看一看在
      一个二十万人的会议上人们怎样地处理公共的和个别的事
      务,或许是不无裨益的吧。
      第四章 论罗马人民大会
       
      我们完全没有任何有关罗马初期的可靠文献。甚至于看
      来很有可能,人们谈到有关罗马的大部分事情都只是寓言;
      而且一般说来,各民族纪年史上最有教育意义的那部分,亦
      即他们创业的历史,也正是我们所最缺乏的那部分。经验每
      天都在教导我们,各个帝国的革命是由于一些什么原因产生
      的;可是,现在却已不再有民族在形成着了,因而我们就差
      不多只有凭推测来解说他们是如何形成的。
      我们所发现的种种既成习惯,至少表明了这些习惯都有
      一个起源。凡是能追溯这些起源的传说,凡是根据最大的权
      威而且又被最有力的推理所证实了的传说,就都应该认为是
      最确切可靠的。这就是我在探索世界上最自由、最强盛的民
      族怎样行使他们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时,所力图遵循的准则。
      罗马建国之后,新生的共和国——也就是由阿尔斑人、沙宾人
      和异邦人所构成的那支建国者的队伍,——就分为
      三种人;由于这种区分,所以它们的名字就叫作部族。每一
      个部族分为十个库里亚,每一库里亚再分为若干德库里亚
      ,其中为首的便是号称库里昂和德库里昂的首领。
      此外,从每个部族都征集一支一百名骑兵或骑士的团体,
      叫作百人团;由此可见,这种在一个城市里简直是没有什么
      必要的划分,当初只不过是军事性的。然而仿佛是一种伟大
      的本能,预先就使得罗马这个小城为自己制订了一种适宜于
      作为一个世界首都的政体。
      自从这一最初的划分之后,不久就产生了一种不便。那
      就是阿尔斑人的部族(Ramncnses)和沙宾人的部族(TaciensA
      es)始终是处于原来的状态,而异邦人的部族(Luceres)却
      因异邦人的经常流入而不断地扩大;因此这后一个部族不
      久便超过了前两个部族。塞尔维乌斯针对着这种危险的谬
      误所找到的补救办法,就是改变划分方法;他废除了种族的
      划分,代之以另一种根据每个部族在城中所占的地区而进行
      的划分。他把原来的三个部族分为四个,它们每一个都占领
      罗马的一座小山,并且以山命名。于是,就在补救当前的不
      平等的同时,他也就防止了未来的不平等;并且为了要使这
      种划分不仅是地区的划分而且也是人身的划分,他就禁止居
      民从一个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地区去;这便防止了各个种族互
      相混合。
      他又把古来的三个骑兵百人团增加了一倍,并且另外又
      再增加了十二个,但始终沿用古来的名称;这是既简捷而又
      明智的办法,他由此便区分开了骑士团体与人民团体,并且
      使人民毫无怨言。
      在这四个城市部族之外,塞尔维乌斯又增加了另外十五
      个所谓乡村部族,因为这些乡村部族是由把乡村划分为数目
      与此相同的乡区的居民所组成的。此后又增加了同样数目的
      新部族,于是罗马人民便终于分成了三十五个部族;他们从
      此便固定在这个数目上,直到共和国的终了。
      由于城市部族与乡村部族的这一区分,便产生了一种极
      堪注意的结果;因为以前还从来不曾有过其他的先例,也因
      为罗马风尚的保持及其帝国的扩张全都有赖于此。人们一定
      以为城市部族会立刻就攫取权势与尊荣,并且会毫不迟疑地
      要贬低乡村部族的地位;但事实全然相反。我们是知道早期
      罗马人对于乡村生活的兴趣的。他们的这种兴趣得自于他们
      贤明的创造者,这些创造者把农事和军事与自由结合在一起,
      并且可以这样说,把美术、工艺、阴谋、财富以及奴隶制全
      都赶进了城市。
      这样,罗马全部赫赫有名的人物就都是生活在农村里并
      且耕种土地,所以人们也就习惯于只在乡村里去寻找共和国
      的栋梁。这种情况既然是罗马最尊贵的贵族的情况,所以也
      就受到一切人的尊崇;人们宁愿过乡村人的简朴勤劳的生活,
      而不愿过罗马市民的游手好闲的生活;而且在城市里一向只
      不外是个不幸的无产者的人,一成为田地里的劳动者之后,就
      变成为一个受人尊敬的公民了。瓦戎说过,我们高尚的祖先
      们在乡村里奠定了那些茁壮而勇敢的人的地基,那些人在战
      争时期保卫着他们,在和平时期养活着他们;这话并不是没
      有道理的。普林尼还肯定说,乡村部族之所以受人尊崇,就
      是由于有组成了这些部族的那些人的缘故;反之,人们为了
      羞辱懒汉们,就把他们很不光彩地迁徙到城市的部族里去。沙
      宾人阿皮乌斯·克劳底乌斯归来定居于罗马时,是满载荣
      誉的;他编入了一个乡村部族,而这个部族随后就以他的姓
      氏命名。最后,被释放的奴隶全都参加了城市的部族,而从
      没有参加乡村部族的;并且在整个共和国时期都没有过任何
      一个例子是这种被释放的奴隶获得了任何一个行政职位的,
      虽说已经变成公民了。
      这条准则本是卓越的;但它却被推行得太过分了,以致
      终于产生了一种变化,而且的确还是政制上的一种流弊。
      首先,监察官在长期掌握了任意把公民从一个部族转移
      到另一个部族的权利之后,竟允许大部分人自行编入他们所
      愿意参加的部族;这种许可确乎是毫无好处的,而且还剥夺
      了监察权最大的能力之一。此外,权贵们既然都把自己编入
      了乡村部族,而被释放的奴隶们成为公民之后,又和民众一
      起留在城市部族里;于是部族,一般说来,便不再是地方性
      的或者区域性的了。但是大家都已经如此之混杂在一起,以
      致人们除了根据登记簿而外便无法分辩各个部族的成员;从
      而部族一词的观念便由实物的转化为人身的,或者不如说,
      差不多变成徒拥虚名了。
      还有,城市部族既然地位更方便,所以在人民大会里常
      常也是最有势力的,并且还会把国家出卖给不惜向其中的无
      耻败类贿买选票的那些人的。
      至于库里亚,则创制者既已制定每一部族都有十个库
      里亚,所以当时在城墙范围以内的全部罗马人民就构成了三
      十个库里亚;每个库里亚各有其自己的庙宇、神祇、官吏、祭
      司及其称为大路节的节日,这一节日类似后来乡村部族中
      所有的那种乡村节。
      到了塞尔维乌斯的新的划分时,三十这个数目既不能均
      等地分配在他的四个部族里,所以他也就根本无意去触动它
      们;于是与部族相独立的库里亚,就成了罗马居民的另一种
      划分方式。然而,无论是在乡村部族中,还是在构成这些乡
      村部族的人民中,都绝不发生库里亚的问题;因为这些部族
      既已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