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先验辩证论
导言
一 先验的幻相
吾人曾泛称辩证法为幻想之逻辑。此非指概括性理论而言;盖概括性乃真理,但以
不充分之根据知之耳,且其知识虽不完备,亦不以此而谓为虚伪;故此种理论不能与逻
辑之分析部分相分离。吾人更不能有正当理由视现象与幻相为同一之事物。盖真理或幻
相不在对象中(在此对象为吾人所直观之限度内),而在吾人关于对象之判断中(在此对
象为吾人所思维之限度内)。故谓感官无误谬实极正当—一此非因感官常能判断正确,
实因感官绝无判断故耳。是以真理与误谬以及引入误谬之幻相,唯在判断中发见之,即
唯在对象与悟性之关系中发见之。在完全与悟性法则相合之知识中,并无误谬。在感官
之对象中——以其绝不含有判断——亦无误谬。无一自然力由其自身能背反其自身所有
之法则。故悟性(不受其他原因之影响),感官皆不能由其自身陷入误谬。悟性之不陷入
误谬,盖因悟性若仅依据其自身所有之法则活动,则其结果(判断)自必与此等法则相合;
与悟性之法则相合,乃一切真理中之方式的要素。至若感官则其中绝无判断,既无真实
之判断,亦无虚伪之判断。今因吾人在悟性、感官二者以外,并无知识源流,故误谬纯
由感性于不识不知中影响及于悟性而起,由此种影响乃致判断之主观的根据与其客观的
根据混合,而使悟性违反其真实之机能,——适如运动中之物体其自身常继续就同一方
向之直线进行,但若受别一方向中活动之其他力量之影响,则顿成曲线运动矣。欲使悟
性之特殊活动与杂入悟性活动中之力量相分别,则必须视误谬判断为二力间之对角线—
—二力在两种不同方向规定判断,一若各包有一角——而分解此种复合活动为悟性及感
性两种单纯活动。在纯粹先天的判断之事例中,此为先验的反省所应尽之职务,由此种
反省,一如吾人以上所述,对于各表象皆使之归属其在各自相应之知识能力中所有之位
置,因之一方及于他方之影响,亦从而辨别之矣。
吾人今非论究经验的(例如视觉的)幻相,此种幻相在“本为极正确之悟性规律”之
经验的使用时所发生,由此种幻相,判断能力遂为想象力之影响所误;吾人所欲论究者
仅在先验的幻相,此乃影响于“绝无在经验中行使意向之原理”,故在此种事例中吾人
至少应有一种“原理所以正确”之标准,以其缺乏一切批判之警戒,此种先验的幻相遂
引吾人完全越出范畴之经验的使用以外,而以纯粹悟性之纯然虚伪扩大,蒙蔽吾人。吾
人今名“其应用全然限于可能的经验限界内”之原理为内在的,而名宣称超越此等限界
者为超验的。所谓超验的,我并非指范畴之先验的使用或误用而言,盖此种先验的使用
或误用,乃判断能力未受批判之正当制抑因而未充分注意纯粹悟性所能唯一容许其自由
活动之境遇限界所生之误谬。我所指者乃鼓励吾人破弃一切境界范篱,夺获——不承认
有所谓划境限界之-全然新领域之现实原理。故先验的与超验的非可通用之名词。吾人
以上所述纯粹悟性之原理,仅容有经验的使用,而不容有先验的使用,即不容有推及经
验限界以外之使用。反之,一原理撤废此等限界甚或实际指挥吾人超越此等限界者,则
名之为超验的。吾人之批判如能显露以上所指一类原理中之幻相,则仅限于经验的使用
之原理,与此等超验的相对立,可名之为纯粹悟性之内在的原理。
由纯然模拟推理方式所成之逻辑的幻相(方式的误谬推理之幻相),全由不注意于逻
辑的规律而起。苟一旦注意吾人目前之事例,则此幻相立即完全消失。反之,先验的幻
相则即在已发见其为幻相及由先验的批判明知其无实效以后,亦不终止(例如“世界必
须有一时间上之起始”云云命题中之幻相)。其原因则在吾人所有理性(主观的所视为人
类知识之能力)之使用,本有基本的规律及格率,以及此等规律及格率皆具有客观的原
理之外形。于是吾人乃以吾人所有概念互相联结之主观的必然性(此乃胜于悟性者),视
为物自身之规定中所有客观的必然性。此为不能避免之幻相,亦犹吾人观海终不免视天
际水平高于海岸(此因由较高光线视天际水平耳);更引一较适之例,则天文学家亦不能
免视月初升时较大于常时,彼固不为此幻相所欺者。
故先验辩证论以能显露超验的判断之幻相即已足,而同时又注意不为其所欺。至此
幻相应如逻辑的幻相,实际消失而终止其为幻相云云,则绝非先验辩证论之所能成就者
也。盖今所论究者乃自然的而不可避免之幻相,此种幻相本依据主观的原理,而欺蔽吾
人貌似客观的;至逻辑的辩证论,则在其摘发虚妄推理时,仅论究其应用原理时之误谬,
或论究其模拟此种推理时所有人造之幻相。故实有一种纯粹理性之自然的不可避免的辩
证法——此非愚者因缺乏知识而惑乱其自身之辩证法,亦非伪辩之士欲惑乱有思虑之民
众特意发明之辩证法,乃与人类理性不可分离之辩证法,且即显露其为欺妄,亦不能终
止其惑乱理性而仍继续陷理性于一时迷妄,时时须更正之者也。
二 纯粹理性为先验的幻相之所在处
甲、论理性
吾人一切知识始自感官进达悟性而终于理性,理性以外则无“整理直观之质料而使
之隶属于思维之最高统一”之更高能力矣。顾我欲说明此种知识之最高能力,颇感困难。
盖理性与悟性相同,能用之于纯然方式的方面(即逻辑的形态),理性在其中抽去知识之
一切内容。但理性又能有实际的使用,盖因理性在其自身中具有某种概念及某种原理之
源泉,而此种概念及原理,理性皆非自感官或悟性假借来者。前一能力(按即方式的使用)
久为逻辑学者所规定为间接推理之能力(以与直接推理consequentiis immediatis相区
别);但后一能力(即其自身产生概念之能力)之性质,则就此定义不能理解之。今因吾
人分理性为逻辑的能力与先验的能力,故吾人不得不推求关于此“包含此两种概念若隶
属于其下者之知识源流”之一种更高概念。由悟性之概念类推,吾人固可期待逻辑的概
念能为先验的概念之关键,而逻辑概念之机能表,能立即与吾人以理性概念之系谱者也。
在先验逻辑之第一卷中,吾人以悟性为规律之能力;今名理性为原理之能力以之与
悟性相区别。
“原理”一名词,意义甚含混,通常指凡能用为原理之任何知识而言(即令此种知
识就其自身及就其本来之起源言,本非原理)。一切普遍命题,乃至由归纳自经验得来
之普遍命题,皆能在三段推理中用为大前题;但其自身并不因此而为原理。数学公理
(例如两点之间仅能作一直线)乃先天的普遍知识之例证,故对于所能包摄于其下之事例,
自当名为原理。但我不能因此谓我自原理以知普泛所谓直线之性质及此直线之自身,盖
此直线我仅能在直观中感知之也。
故由原理所得之知识,仅为我由概念以知“普遍中之特殊”之一类知识。因之,一
切三段推理皆为“由原理演绎知识”之形相。盖大前题常授与一概念,凡包摄于此概念
下——一若包摄于一条件下—一之一切事物,皆依据原理而自此概念知之。今因任何普
遍的知识皆能用为三段推理中之大前题,且因悟性以此种普遍的先天命题提示吾人,故
此等命题就其可能之使用而言,亦能名之为原理。
但若吾人就此等命题之由来以考虑命题之自身,则纯粹悟性所有之基本命题,殆非
根据概念而来之知识。盖若吾人不为纯粹直观(在数学中)或“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之条
件”所支持,则此等命题即非先天的所可能。“一切发生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云云之命
题,不能仅自“普泛所谓发生之概念”推论而得;事正与之相反,此种命题乃指示——
关于所发生之事物,吾人如何能在经验中获得任何实际确定之概念--之基本命题。
是以悟性绝不能提供“自概念而来之任何综合知识”;此种自概念而来之综合知识
应毫无制限,当然名之为原理者。但一切普遍的命题亦能以比较的意义称之为原理。
此为久所期望之事——在某时期(谁知其为何时!)或能实现——即吾人应能返溯之
民法所有之普泛原理以免民法之无限增加。盖惟在此等原理中,吾人始能期望发见吾人
所欲称为立法简易化之秘密。在此领域中,法律仅为“欲使自由能完全与其自身调和”
(按即不自相抵触)所加于吾人所有自由之制限;盖因法律之目的在——完全吾人自身所
建立,且由此等概念吾人自身即能为其源因之——某某事物(按即完全自津之道德)。但
对象自身即事物之本性应从属原理,且应依据纯然概念规定之云云,此一种要求即非不
可能,至少亦与常识大相违反。顾不问其如何(此为吾人仍应研讨之问题)自原理引来之
知识,与仅由悟性所得之知识,其绝不相同,至少今已明证之矣。悟性知识自亦能采取
原理之形式而先于其他某某知识,但就其自身言,在其为综合的知识之限度内,悟性知
识并不仅依据思维,且在自身中亦不包有自概念所得之普遍事物。
悟性可视为由规律以保持现象统一之能力,理性可视为在原理下保持悟性规律之统
一之能力。故理性绝不直接应用于经验或任何对象,而仅应用于悟性,盖欲借概念与
“悟性之杂多知识”以先天的统一,此种统一可名之为理性之统一,与悟性所能成就之
统一,种类绝不相同也。
此为完全不用例证即能使人明晓关于理性能力之普遍概念。至此等例证,则待论究
进展时提示之。
乙、理性之逻辑的使用
通常在直接所知与间接推论所得之二者间,设有区别。三直线所包围之图形,其中
有三角,此为直接所知者;但此等三角之和等于二直角,则纯自推论得之者。惟因吾人
常用推论,积久成习,不再注意此种区别,此如在所谓感官之错觉中,履行实际仅自推
论所得者视为直接所知觉之事物。在一切推理之进程中,皆先有一基本命题,其次有一
其他命题,即自基本命题引得之结论,以及最后复有“结论之真理所由以与基本命题之
真理不可分离的”联结之推理法(逻辑的归结)。推论所得之判断如已如是包含于先在之
判断中,即此判断可无需第三表象之媒介而自“先在判断”中引得之,此种推理法名为
直接的推理(consequentia immediata)——我则宁名之为悟性推理。但若除基本命题中
所包有之知识以外,尚需其他判断以产生其结论者,此种推理法应名为理性推理
(Vernun-ftschluss)。在“人皆有死”之命题中,已包含“若干人必有死”“若干必
有死者为人”“绝无不死之道者为人”等等之命题;故此等命题乃自“人皆有死”命题
之直接结论。反之,“一切有学问者必有死”之命题,并不包含在基本命题中(盖有学
问者之概念绝不在此基本命题中发现),仅能由一间接判断自基本命题推论得之也。
在一切三段推理中,我最初由悟性思维一规律(大前提)。其次我由判断力包摄所知
之某某事物于规律之条件下(小前提)。最后,由规律之宾词,即先天的由理性以断定由
此所知者(结论)。敌视为规律之大前提,在所知者与其条件之间所表现之关系,乃各种
不同三段推理之根据。因之,三段推理与判断相同,依据判断在悟性中所由以表现“所
知者之关系”之不同方法共有三种;即断言的、假设的、抉择的三者是也。
一如通常所习见,构成结论之判断如成为问题——审察其是否由已授与之判断推论
而来,以及是否由之思维一绝不相同之对象——则我在悟性中探求此结论之所主张,以
发见其是否依据普遍规律从属某某条件。我若发见此一种条件,又若结论之对象能包摄
在所与之条件下,则其结论乃自对于知识之其他对象亦能有效之规律演绎而来者。由此
观之,理性在推理中努力使由悟性所得之种种杂多知识,规约至最小数目之原理(普遍
的条件),由是以达其中之最高可能的统一。
丙、理性之纯粹使用
吾人能否使理性孤立,如视之为孤立则理性是否为“纯自理性发生且理性由之与对
象相关之概念及判断”之独特源流;抑或理性仅为以“所谓逻辑的之某种方式”加于所
与知识之一种附属的能力——此一种能力乃由以规定“由悟性所知者之相互关系”,在
其能由比较以完成此事之限度中,使低级规律包摄于高级之规律下者(即此等规律其条
件乃包括低级之条件在其所有之范围内者)?此为吾人今所准备论究之问题。就事实言,
规律之增多及原理之统一,乃理性之要求,其目的在使悟性彻底自相一致,正与悟性使
直观之杂多从属概念,由是而联结杂多相同。但此一种原理对于对象并不规定任何法则,
且不包含认知或规定对象本身所以可能之任何普泛的根据;仅为有条理的整理吾人悟性
所有之主观的法则,即由悟性概念之比较,此种原理能规约此等概念至最少可能的数目;
且此种原理并不能使吾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对象具有适于悟性之方便及开展悟性等类之齐
一性;故吾人不能以任何客观的效力归之于其格率。一言以蔽之,其问题为:理性自身
——即纯粹理性——是否先天的包有综合的原理及规律,且此等原理以何而成?
关于“纯粹理性在其综合知识中所有之先验原理”所依据之根据,理性在三段推理
中之方式的逻辑的进程,实与吾人以充分之指导。
第一、理性在三段推理中并不“为欲使直观从属规律”而与直观相关,唯与概念及
判断相关。因之,即令纯粹理性与对象有关,亦非与对象及对象之直观有直接关系,仅
与悟性及悟性之判断有关耳——悟性及悟性之判断最初直接处理感官及其所有直观,目
的在规定其对象。故理性之统一非可能的经验之统一,根本与此种统一不同,盖此种统
一乃悟性之统一。“凡一切发生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之命题,非由理性所知亦非由理性
所规定之原理。此种原理乃使经验统一可能者,绝不借助于理性,理性则以其脱离此种
与可能的经验之关系,纯自概念绝不能设置任何此种综合的统一者也。
第二、理性在其逻辑的使用中,惟在发见其判断(结论)之普遍的条件,而三段推理
之自身亦不过由“包摄其条件于普遍的规律(大前提)下”所成之判断而已。今因此种规
律之自身亦复从属理性之同一要求,故凡在实行可能时必须推求条件之条件[由上溯推
理(Prosyllogismus)推求之],因此普泛所谓理性所特有之原理在其逻辑的使用中明为:
——对于“由悟性所得受条件制限之一类知识”推求其不受条件之制限者,由此使受条
件制限者之统一完成。
但此种逻辑的格率仅能由吾人假定以下之点而成为纯粹理性之原理,即若有受条件
制限之事物授与时,则其互相从属所有条件之全部系列——此一种系列因其为互相从属
之全部系列,故其自身为不受条件之制限者——亦同一授与,即此等条件系列包含在对
象及其联结中。
此一种纯粹理性之原理明为综合的;盖受条件制限之事物分析的仅与某种条件相关
而不与“不受条件制限者”相关。由此种原理自必亦随而发生种种综合命题,关于此等
命题,纯粹悟性——盖因悟性仅与可能的经验之对象相关,此种对象之知识及综合则常
为受条件制限者—一绝无所知。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如容认其现实性,则应就其与一切受
条件制限者相区别之一切规定中特别考虑之,由此自必产生许多先天的综合命题之质料。
但自此种纯粹理性之最高原理所发生之原理,其与一切现象相关,殆为超验的;即
此种原理绝不能有任何适切之经验的使用。故此种原理与一切悟性原理全然不同,悟性
原理之使用纯为内在的,盖因悟性原理所有之主题,仅为经验之所以可能。今试就“条
件系列(不问其在现象之综合中或在普泛所谓事物之思维中)推及于不受条件制限者”之
原理而言。此种原理是否具有客观的应用性?关于悟性之经验的使用,此种原理所包含
之意义如何?抑或并无此种客观的有效之理性原理,而仅为一逻辑的教条,由其上溯层
层更高条件以趋向完成,因而与吾人知识以最大可能之理性统一?其形误以理性此种必
然要求视为纯粹理性之先验原理,以及吾人过于草率从事,在对象本身中设定完成无止
境之条件系列欤?在此种情形中,是否有其他误解及幻想潜入三段推理中,盖其大前提
(与其谓之假设,毋宁视为主张)自纯粹理性而来,顾乃自经验以上溯其条件?解答此种
问题实为吾人在先验辩证论中之事业,此种辩证性质,吾人今将努力自其在人类理性中
所深密隐藏之源流以阐明之。今分辨证论为两章,首章论究纯粹理性之超验的概念,次
章论究其超验的及辩证的三段推理。
第一卷 纯粹理性之概念
不问吾人对于自纯粹理性而来之概念其所以可能应如何决定,至少此种概念之非由
反省得来而仅由推理得来则甚确。悟性概念亦为吾人在经验之先,“且为经验故”而先
天的思维之者,但悟性概念仅包含“对于现象所有反省之统一”而已(在此等现象必然
属于可能之经验的意识之限度内)。对象之知识及规定,惟由悟性概念而可能者。悟性
概念乃最初提供推理所必需之质料者,且无对象之任何先天的概念——悟性概念能自其
推得——在其前。在另一方面,则悟性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唯建立在以下之事实上,
即因悟性概念构成一切经验之智性的方式,自必常能展示其在经验中之应用。
“理性概念”之名称已预行指示吾人之所论究者,不容局限于经验之某某事物,盖
因理性概念所与之有关之知识,乃任何经验的知识(乃至“可能的经验或知识之经验的
综合”之全体)仅为其一部分之一类知识。无一现实经验曾完全与之适合,但一切现实
经验皆隶属之。理性概念能使吾人思考(Begreifen),悟性概念则使吾人领悟
(Verstehen)(用以与知觉相关时)。理性概念如包有不受条件制限者,则与一切经验所
隶属但其自身绝不为经验对象之某某事物相关——此某某事物乃理性在其推理中自经验
以引达之者,且依据之以评量衡度其经验的使用之程度,但其自身则绝不成为经验的综
合之一连锁。顾若此等概念具有客观的效力,可名之为推理所得之概念(conceptus
ratiocinati正当推理所得之概念);设无此种效力,以其貌似推理所得而窃得承认者,
则可名之为推论之概念(conceptus ratiocinantes伪辩的概念)。但因此事仅能在纯粹
理性之辩证的推理一章中证明之,故吾人今尚不能论究之。同时,正与吾人名纯粹悟性
概念为范畴相同,吾人对于纯粹理性概念应与以一新名称,而名之为先验的理念。吾人
今将说明此名称而申述其所以正当之理由。
第一节 泛论理念
吾人之言语虽极丰富,但思索者常觉其自身缺乏严格适合其概念之名词而致惶惑,
且因缺乏名词故,彼不能实际使他人——甚或其自身——理解其概念。制造新名词乃在
言语中立法,其事鲜能有成;且在吾人求助于此最后方策以前,不如在古语陈言中检讨,
审察其中是否已备有此概念及其适切之名词。即令一名词之旧日用法,由引用此名词者
之疏忽以致意义晦昧,但固执此名词之特有意义(是否与本来所用之意义相同,虽仍可疑)
较之因不能使他人理解吾人之概念而致摧毁吾人之目的者,固远胜多矣。
以此之故,如仅有一名词,其设定之意义完全与某一概念相合,则因使此概念与其
类似之概念相区别,乃极重要之事,故应善用此名词,不可仅为辞藻富赡计,用为其他
名词之类同语,而应严密保持其自身固有之意义。否则此名词极易令人不注意其唯一特
有之意义,而湮没于意义相远之其他一群名词中,且惟此一名词所能保持之思想亦因而
丧失矣。
柏拉图所用理念(Idee)一名词,其意义所在,异常明显,不仅绝不能自感官得之,
且远超(亚里斯多德所论究之)悟性概念,诚以在经验中从未见及与此理念相应之事物。
盖在柏拉图,理念乃事物本身之原型,非以范畴之型态仅为可能的经验之枢钮者。以柏
拉图之见解言之,理念乃自最高理性发生,自此最高源流成为人类理性所分有,人类理
性今虽已非其本有之状态,但由还忆之进程(此即名为哲学)刻苦努力以还忆今已晦昧之
旧日理念。我今不欲在文字上论究柏拉图所系属于此名词之意义。我仅须提示以下一点,
即比较一著作者在日常谈话中或在著作中,关于其论题所表现之思想而发见吾人理解其
思想实远过于彼自身,此为屡所见及之事。如柏拉图因并未充分确定其概念,故有时彼
之言说甚或思维,与其自身之志向相反。
柏拉图极知吾人之知识能力,在“仅依据综合的统一以缀合现象,俾吾人能领悟此
等现象为经验”以外,尚感有遥为深远之需要。彼知吾人之理性自然崇高其自身以形成
远超经验领域,即并无一所与之经验对象能与之相应,但仍须认为具有其自身之实在性,
而绝非空想之知识。
柏拉图在实践的领域,即在依据于自由——自由又复依据于理性所特产之知识——
之领域中,发见其理念之主要例证。凡欲自经验引申德行之概念,而使(如多数人实际
之所为者)至多仅能用为极不完全一类说明之例证者,成为由此以引申知识之范型,则
将使德行成为依时代环境而变迁之事物,此乃一种不容构成任何规律意义晦味之怪物。
反之,吾人皆知如以某人为德行之范型,则“吾人所以之与所指为范型者相比较而唯一
由之以判断其价值之真实原型”,仅在吾人心中发见之。此真实原型乃德行之理念,至
经验之可能的对象对于此理念则仅用为例证(证明理性概念之所命令者,在某程度内能
实行之)而非视作原型。谓世无一人其行动曾切合于所包含在德行之纯粹理念中者云云,
亦绝不足以证明此种思想之为空想。盖对于“道德价值或违反道德”之任何判断,其所
以可能,亦仅由此理念;故理念实用为一切行为趋向道德完成所不可欠缺之基础——人
类性质中所不可测知之障碍,虽使吾人离道德之完成甚远。
柏拉图之共和国已成为谚语,视为仅能存于无聊思想家脑中之幻想的完成之显著例
证,白罗克(Brucker)曾以此哲学家所云“君主惟在参与此等理念始能统治完善”为笑
谈。但吾人则与其措词于不能实行(此为最无聊而最有害之借口)视为无益而置之不顾,
不如追求此种思想,至此大哲学家所不能领导吾人之处,则当更益努力阐发其原有意义。
容许——依据“使各人之自由与一切他人之自由相调和之法则”——最大可能的人类自
由之宪法(我之所以不言最大幸福者因幸福自必追随自由而来耳)实为一必须有之理念,
不仅在初次制定宪法时且在一切法律中皆必奉为根本原理者也。盖在制定宪法及法律之
始,吾人务须将现实存在之一切障碍置之不顾,盖此等障碍并非不可避免自人类之本性
发生,乃起于一种极可矫正之原因,即在制定法律时忽视此等纯粹理念故耳。世实无较
之庸俗陈诉于所谓与理想相反之经验云云,在哲学家更为有害更为无价值者。盖若此等
制度在适当时期已依据理念建立,且若此等理念不由消除一切善意之粗朴概念(正因其
自经验引来)所更替,则此种与理想相反之经验绝不存在。立法行政愈与以上所举之理
念相调和,则刑罚愈希,故主张(如柏拉图所主张者)在一完善之国家绝不需要刑罚,实
为至理名言。此种完善国家固绝不能实现;但无碍于此理念之为正当,理念欲使人类之
法律制度日近于最大可能的完成,乃提此极限为其范型耳。盖人类所能到达之最高境域
为何,理念与实现之间所有间隙之程度若何,乃无人能答——或应答——之问题。盖其
结果一以自由为断;且超越一切特殊之制限者,即在此自由之权能中。
但此不仅在人类理性展示真实因果作用之处,在理念成为(行为及其对象之)主动的
原因之处,即在道德领域中,即就自然自身而言,柏拉图亦正确见有“自理念起源”之
明显证据。一植物、一动物以及宇宙之整然有序——乃至全自然界——皆明显展示彼等
唯依据理念而可能者,且虽无一生物在其个体存在之情形中与此一种类中之最完全之理
念相合,正如任何人不能与其心中所有视为其行动模范之“人性理念”相合,但此等理
念仍完全在最高悟性中规定每一理念为一个体、为一不变之事物、以及为种种事物之根
本原因。仅有事物之总体——在其构成宇宙之交相联结中——完全适合于理念。吾人若
就柏拉图之表现方法,去其已甚,则此哲学家之精神自反省“物质的世界秩序”之模写
方法飞至依据目的——即依据理念——之世界秩序之有计划有体系的布置,实为足值尊
敬及师法之一种创业。但惟关于道德、立法、宗教等之原理,——此处经验自身(在关
于善之事例中)乃由理念而可能者,(至理念之经验的表现,自必常为不完全者)——柏
拉图之教导始展示其异常特殊之功绩。此功绩之所以不得人之承认者,正由依据经验的
规律以判断之耳,顾所视为原理之经验的规律,其无效力已由其自身证明之矣。盖在与
自然有关之范围内,经验固提供规律而为真理之源泉,但关于道德法则,则经验不幸为
幻相之母矣!世无较之自“所已为者”引申规定“所应为者”之法则,或以局限“所已
为者”之制限加于“所应为者”之上,更为可责难者也。
但追求此种种意见,虽所以与哲学以特殊尊严,但吾人同时必须从事于平淡无奇而
有实绩之事业,即平整地基使其足以支持此等宏壮无比之道德殿宇是也。盖此地基已为
理性——在其自信而无效果之搜寻秘藏中——在各方实施之地下工作所腐蚀,而危及上
层建筑之安固矣。故吾人现今之任务,在得洞察纯粹理性(其原理及理念)之先验的使用,
俾吾人能规定——及评衡——纯粹理性之势力所及,及其真实的价值。但在此等导言终
结以前,我恳求有哲学兴趣者(此较通常多数人所谓有哲学兴趣者意义更为深远)如信任
我所论述,则当严密保持“意典”(Idee理念)一名词之本有意义,庶不致成为通常杂乱
无章用以指示各种表象之名词之一,而使学问有所损失。至关于各种表象,并不缺乏其
可适合之名词,吾人固无须侵犯其中任何名词之领域。今举示其“系列的排列”如下。
纲乃普泛所谓之表象(repraesentatio)。隶属于纲者为具有意识之表象(知觉
perceptio)。仅与主观相关视为“主观状态之变状”之知觉为感觉(sensatio),客观的
知觉为知识(cognitio)。知识则或为直观,或为概念(intuitus vel conceptus)。前者
直接与对象相关乃单一的,后者以种种事物所共有之形态间接与对象相关。概念或为经
验的概念,或为纯粹的概念。纯粹概念在其纯然元始于悟性之限度内(并非感性之纯粹
心象),名为悟性概念。“自悟性概念所成而超越经验可能性”之概念,为理念(Idee),
即理性概念。凡熟知此等区别者,如闻将赤色之表象称为“意典”(ldee),必不能忍受。
盖此赤色表象即名之为悟性概念,亦所不许者也。
第二节 先验的理念
先验分析论已明示吾人,知识之纯然逻辑的方式,其自身中如何能包有本源的纯粹
的先天概念,此种概念能先于一切经验表现对象,更切实言之,即指示“惟此能使对象
之经验的知识可能”之综合的统一。判断之方式(转变为“综合直观”之概念)产生“指
导悟性在经验中一切使用”之范畴。吾人自亦能假定:三段推理之方式,当其应用于在
范畴指导下直观之综合统一时,自含有产生特殊的先天概念之根源,此特殊的先天概念
吾人可名之为纯粹理性概念,或先验的理念,此等理念依据原理以规定“悟性在处理经
验全体时应如何使用之道”。
理性在其推理中之机能,乃理性依据概念所产生之“知识之普遍性”所成,三段推
理之自身即为一种判断,此种判断乃在其所有条件之全部范围内先天的所规定者。“卡
乌斯必有死”之命题,我固能仅由悟性自经验得之。但我则推求包含“判断之宾词(普
泛立言)所由以授与之条件”之一类概念(在以上之例中则为人之概
念);且在我归摄宾词于此条件下(此条件乃就其全部范围言之,例如人皆有死)以
后,我依据之,进而规定我所有对象之知识(卡乌斯必有死)。
因之,先在一所与条件之下,就大前提之全部范围思维其宾词以后,在三段推理之
结论中,即限制此宾词属于某一对象。与此一类条件之关系,其完全外延量,名为普遍
性(universalitas)。在直观之综合中,吾人具有与此相应之总体性(universitas)即条
件全体。故理性之先验的概念实不过——对于任何所与之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全体
之概念。今因惟不受条件制限者始能使条件全体可能,反言之,条件全体其自身常为不
受条件制限者,故纯粹理性概念吾人能普泛以不受条件制限者之概念说明之,而视为包
有综合受条件制限者之根据。
纯粹理性概念之数,殆等于悟性由范畴所表现之“关系种类”之数。故吾人第一应
推求一主词中所有断言的综合之不受条件制限者;第二,应推求一系列中所有各项之假
设的综合之不受条件制限者;第三,应推求一体系中所有各部分之抉择的综合之不受条
件制限者。
于是适有同一数目之三段推理种类,每一种类之三段推理由上溯推理以推演至不受
条件制限者:第一,推演至其自身绝不能作为宾词之主词;第二,推演至其自身不再有
任何前提之前提;第三,推演至完成其分类不再需要任何事物之“分类所有项目之集
团”。纯粹理性概念(条件综合中所有全体性之概念)至少在其以“扩大悟性之统一(苟
为可能者)至不受条件制限者”之任务加之吾人时,乃必须有之概念,且为根据于人类
理性之本质者。但此等先验的概念并无与之适合之具体的使用,故除以“虽推穷至极限,
同时亦完全自相一致”云云指导悟性以外,实无其他效用。
但当吾人言及条件全体及“不受条件制限者”视为一切理性概念之通用名称时,吾
人又遇及一不能废去之名词,且此名词亦由于长期误用,以致意义晦昧,而不能安全使
用之者。绝对的(Ahsolut)之名词即为此种——就其本有之意义言乃适用于一概念,此
一概念在同一国语中绝无其他名词能正确适合之者——少数名词之一。故若丧失此名词,
或随意使用此名词(此等于丧失),则必随而丧失此概念自身。且因在此种事例中其概念
为理性所最注意之概念,丧失此概念自必大有害于一切先验哲学。绝对的之名词今屡用
以指示“某某事物之为真实乃就其自身即就其内部的性质考虑之者”。以此种意义言之,
则绝对的可能乃指其自身(Interne)可能而言——实际,自身可能乃对于一对象所能言
及之最小限度。在另一方面,此一名词有时又用以指示“某某事物在一切方面皆有效,
毫无制限”,例如绝对的独裁政治,以此种意义言之,则绝对的可能乃指在一切关系中
(一切方面)可能而言一此为关于事物可能性所能言及之最大限度。吾人常见此两种意义
联合为一。例如凡内部不可能者乃在任何关系中之不可能者,即绝对不可能者。但在大
多数之事例中,此两种意义相去甚运,我绝不能断言因某某事物自身可能,故在一切关
系中亦可能,即绝对可能者。如我以后所欲说明者,绝对的必然性绝不能常依据内的必
然性,故不能以此二者为同义异名之事。设某某事物之相反方面,就其内部之性质言,
为不可能者,则此相反之事物自亦在一切方面中不可能,因而此事物自身为绝对的必然。
但我不能反用此推理,而断为某某事物如绝对的必然,则其相反方面为内部的不可能,
即以事物之绝对的必然性为内部的必然性。盖此内部的必然性在某某事例中乃一异常空
虚之名词,吾人绝不能以任何概念系属之者,而一事物在一切关系中(对于一切可能的
事物)之必然性概念,则包有某种十分特殊之规定。今因丧失在思辨学问为最重要之概
念,绝非哲学家所漠不关心之事,故我信确定概念所依存之名词而谨密保存之,当亦哲
学家所不能等闲视之者也。
我就广义用此“绝对的”之名词,以与仅比较的——即在某种关系内——适用有效
者相对立。盖后者为条件所制限而前者则无制限适用有效者也。
顾理性之先验的概念,唯在指向条件综合中之绝对的全体,除到达绝对的——即在
一切关系中——不受条件制限者以外,绝不中止。盖纯粹理性以一切事委之悟性——仅
有悟性直接应用于直观之对象,或宁谓为应用于想象力所综合之对象。理性自身则专与
悟性概念使用中之绝对的全体相关,而努力使在范畴中所思维之综合统一到达完全不受
条件制限者。吾人可名此种“现象之统一”为理性之统一;由范畴所表现之统一,则名
之为悟性之统一。因而理性仅与“悟性之使用”相关,但此并非在悟性包有可能的经验
根据之限度内(盖条件之绝对的全体之概念,不能应用于任何经验,诚以无一经验为不
受条件制限者),乃仅欲规定悟性趋向——悟性自身关于此种统一并无概念之——某种
统一之方向,以及联
结“悟性关于一切对象之种种活动”成为一绝对的全体耳。故纯粹理性概念之客观
的使用,常为超验的,而纯粹悟性概念之使用,则依据其性质且因其仅应用于可能的经
验,自必常为内在的。
我所谓理念乃指理性之必然的概念,对于此概念,无相应之对象能在感官之经验中
授与者。故今所研讨之纯粹理性概念,乃先验的理念。此等理念乃纯粹理性之概念,盖
因其视经验中所得之一切知识为由条件之绝对的全体所规定者。但此等理念非任意所制
造者,乃由理性自身之本质所设置,故与悟性之全体使用有必然的关系。最后,理念乃
超验的且超越一切经验之限界;无一适合于先验的理念之对象,能在经验中见及。我若
言及理念,顾就其对象而言,则又视为纯粹悟性之对象,则我言之过大,即超越对象之
范围,但就其与主观之关系而言,即就其在经验的条件下之现实性而言,则以同一理由
我又言之过狭,即其实现性甚小,盖因理念乃一“最大限度之概念”,绝不能具体的与
之符合以授与吾人者也。今因在理性之纯然思辨的使用中,后者(即在经验的条件下规
定理念之现实性者),方为吾人之全部目的,且因接近于绝不能实际到达之概念,即令
接近亦使吾人所处之地位无异于此种概念之全然无效,故吾人谈及此种概念,谓——此
仅一理念耳。一切现象之绝对的全体——吾人亦可谓为——仅为一理念,盖因吾人绝不
能表现之于心象,故此永为一不能解决之问题。但因另一方面,在悟性之实践的使用中,
吾人之唯一任务在实行规律,故实践理性之理念常能具体的实际授与吾人(虽仅部分的);
此实一切理性之实践的使用所不可欠缺之条件。理念之实现,固常有制限及缺陷,但并
无一定范围以限制理念,即常在“绝对的完成之概念”之影响下实现之。敢实践的理念
常有绝大的效果,且因其与吾人现实行为相关,实为绝对所必需者。理性在此处确行使
“其为事物原因”之力,以实现其概念中之所包含者;故对于此种智慧,吾人不能轻视
之而谓此仅一理念而已。反之,正因其为“必然统一一切可能的目的”之理念,故必视
为根本的—一最少为制限一切事物之——条件,而用作一切实践行为之标准。
吾人对于先验的理性概念,虽谓此等概念仅为理念,但此绝不能视为其意义乃指此
等概念为多余而空虚。盖即此等概念不能规定任何对象,但在一根本的及不为人所觉察
之形相中,仍能对于悟性尽其职务而为悟性之扩大使用及一贯使用之法规。悟性并不因
此较之由其自身之概念所当有之对象知识,获得更多任何对象之知识,但为获得此种知
识计,悟性实因此而得更良好更广大之指导耳。加之——吾人在此处仅须提及而已——
理性概念或能使自然概念转移至实践概念,且在此种途径中能维护道德理念而使道德理
念与理性之思辨的知识相联结。凡此种种,吾人必俟之以后之说明。
依据吾人之计划,姑置实践的理念不问,而仅在其思辨的方面考虑理性,或更限制
吾人自身,仅在先验的使用方面考虑之。就此点而言,吾人必须遵由吾人在范畴演绎中
所采取之步骤;必须由考虑“自理性而来之知识”之逻辑的方式,以审察理性是否因此
或亦能为——使吾人能视对象自身为“与理性机能之一相关”而先天的综合的所规定者
之——概念之源泉。
若以理性为知识之某种逻辑的方式之能力,则理性实为推理之能力,即间接判断
(由于包摄可能的判断之条件于所与判断之条件下)之能力。所与判断乃普遍的规律(大
前提)。包摄其他可能的判断之条件于规律之条件下者为小前提。“应用规律之主张于
所包摄之事例”之实际判断为结论。规律从属某种条件,普遍的有所立言。规律之条件
乃见其在实际的事例中实现之。凡在此条件下所主张为普遍的有效者,在包含此条件之
实际的事例中应亦视为有效。故理性由“构成一条件系列之悟性活动”以到达知识,极
为明显。如是我到达“一切物体皆为可变者”之命题,仅由较远之知识(其中未见有物
体之概念,但固包含此概念之条件者),即由“凡复合之一切事物皆为可变者”开始;
我由此进达较近而包摄在第一命题之条件下之命题,即“物体为复合者”之命题;最后
我由此命题转移至联结较远知识(可变者)与实际在吾人目前之知识之第三命题,因而结
论为“物体乃可变者”——以此种进程,我由一条件系列(前提)到达知识(结论)。凡其
例证已授与吾人(在断言的或假设的判断中)之一切系列,皆能连续进行;因之此种理性
之同一活动成为复合推理(ratiocinatio polysyllogistica),此为在条件方面(per
prosyllogismos上溯推理)或在受条件制限者方面(perepisyllogismos前进推理)能延长
至不知所止之推理系列。
但吾人立即觉知上溯推理(即在所与知识之根据或条件方面所推得之知识,易言之,
三段推理之上升系列)之连锁或系列,其与理性能力之关系,与下降系列(即理性由前进
推理在受条件制限者之方向中进展)之连锁或系列与理性能力之关系,大有不同者也。
盖因在前一事例中,其所与之知识(结论)仅为受条件制限者,故吾人除假定其在条件方
面所有系列中之一切项目(前提系列中之全体)皆授与吾人以外,不能由理性到达此种知
识(结论);仅在此种假定上吾人目前所有之判断乃先天的可能者;反之,在受条件制限
者一方面,吾人关于其结果,仅能思维其在转化进程中之一系列,无一结果为吾人所曾
预想者或已完全授与者,故纯为具有潜在力量之进展。是以若以知识为受条件制限者,
则理性不得不视上升方向中之条件系列为已完成,为已全体授与者。但若同一知识以之
为其他知识之条件,而此知识又为构成下降方向之结果系列者,则理性对于此种进展在
下降方面(a pane posteriori)应进至何种程度,以及其系列全体是否可能,皆可完全
置之不问者也。盖此种知识为推得结论计,实为需此种系列,由其上升方面之根据已充
分决定其结论而确保之矣。至条件方面之前提系列,则或能有第一项目为其最高之条件,
或者无此种项目(在此种事例中,其条件系列在上升方面乃无制限者)。但不问如何,乃
至即承认吾人绝不能总揽条件之总体,顾系列则仍必包有此种总体,且若以“所视为自
条件系列所得结果”之受条件制限者为真实,则全部系列亦必无条件真实。此实为理性
之必然要求,理性宣告其知识为先天的所规定且为必然的,或以知识自身为先天的必然
的,在此种事例中,知识无需根据,又若此知识为引申而来之知识,则以之为根据系列
之一项目,至此种根据系列之自身,就其为系列而言,乃无条件真实者也。
第三节 先验的理念之体系
吾人现今并不论究逻辑的辩证(此乃抽去一切知识内容,限于显露在三段推理之方
式中所隐藏之误谬者),惟论究先验的辩证,此应完全先天的包含“自纯粹理性而来之
某种知识以及推理所得之某种概念”之起源所在者,此种知识及概念之对象绝不能经验
的授与吾人,因而完全在纯粹悟性能力之范围以外。自吾人所有知识之先验的使用在推
理中及在判断中必与其逻辑的使用有关之自然关系现之,吾人推定仅能有三种辩证的推
理,与理性所能由之以原理到达知识之三种推理相应,且在一切辩证的推理中,理性之
任务,乃自“悟性永为所局限”之受条件制限者之综合,上达悟性所绝不能到达之不受
条件制限者。
在一切吾人所有之表象中,普遍所见及之关系为:(一)与主观之关系;(二)与对象
之关系,对象则或为现象,或为普泛所谓思维之对象。吾人如总合主要分类与细目二者
而言,则表象之一切关系(吾人对之能构成一概念或一理念者)共有三种:(一)与主观之
关系;(二)与现象领域中“对象之杂多”之关系;(三)与一切普泛所谓事物之关系。
一切普泛所谓纯粹概念与表象之综合的统一有关,但其中纯粹理性概念(先验的理
念),则与一切普泛所谓条件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综合统一有关。故一切先验的理念可列
为三类,第一类包含思维的主观之绝对的(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第二类包含“现象之
条件系列”之绝对的统一,第三类则包含“普泛所谓思维之一切对象所有条件”之绝对
的统一。
思维的主观为心理学之对象,一切现象之总和(世界)为宇宙论之对象,而包含“一
切吾人所能思维者所以可能之最高条件”之事物(一切存在之本源存在)则为神学之对象。
是以纯粹理性对于先验心灵论(Psychologia rationalis)、先验宇宙论(cosmologla ra
-tionalis)、最后对于先验神学(theologia transzendentalis)提供理念。悟性对于
此三类学问任何一类计划亦不能有,且即有理性之最高逻辑的使用为之后援,即由“吾
人所由以自其对象(现象)之一,推进至其他一切,以达经验的综合之最远项目”所能思
及之一切推理支持之,对于此三种学问亦不能有所计议;盖此三种学问纯为纯粹理性之
纯粹本有产物或问题。
纯粹理性概念果以何种精密形相包括在此一切先验的理念之三种项目下,则将在下
章详述之。此等纯粹理性概念遵从范畴之指导途径。盖纯粹理性概念绝不直接与对象相
关,惟与悟性关于对象所构成之概念相关。因之,仅由完成吾人论证之进程,始能说明:
理性如何纯由断言的三段推理中所用机能之综合的使用,必然的到达“思维的主观之绝
对的统一”之概念,如何由假设的三段推理中所用之逻辑进程引达“所与条件之一系列
中之完全不受条件制限者”之理念,最后如何由抉择的三段推理之纯然方式,必然包含
理性之最高概念,即“一切存在之本源存在”之概念——此一种思想骤视之颇似异常背
理者也。
吾人对于范畴所能举行之客观的演绎,严格言之,关于先验的理念则绝不能举示。
正因其仅为理念,故实际与——所能授与吾人,视为与理念相合之——任何对象并无关
系。吾人实能自理性之本质,主观的抽绎此等理念;此为本章中所已说明者。
此为极易见及者,纯粹理性之意向,惟在条件方面(不问其为属性、依属、或协同
之条件)之综合之绝对的全体;而与受条件制限方面之绝对的完成无关。盖欲预想条件
之全体系列而先天的呈现之于悟性,则唯需前者。一度授与吾人以完全(及不受条件制限)
之条件,则对于系列之连续,即无需理性概念;盖自条件至受条件制限者前进方向中之
一切步骤,皆由悟性自身进行。故先验的理念仅为在条件系列中上溯至不受条件制限者
——即上溯至原理——之用。至关于前进至受条件制限者,则理性固使悟性之法则有广
大之逻辑的使用,但并无先验的一类之使用;且若吾人构成此一种综合(前进之综合)之
绝对的全体,例如世界中一切未来变化之全体系列,则此实想象之事(ens rationis)乃
任意所思,而非理性所有之必然的预想。盖受条件制限者之所以可能,实以其条件之全
体为前提而非以其结果之全体为前提者。故此一种概念并非先验的理念之一;而吾人今
之所论究者,则仅为此等先验的理念也。
最后吾人亦见及先验的理念自身之间显然有联结及统一,纯粹理性则由此种联结及
统一始能联结其一切知识成为一体系。自一人自身(心灵)之知识进至世界之知识,更由
世界之知识进至存在本源,实极自然,有类理性目前提至结论之逻辑的进展。至此事是
否由于逻辑的进程与先验的进程间所有关系相同之隐秘关系,则为留待论究进展时所解
答之问题。但吾人对于此问题,实已获得初步的解答,盖因在论究先验的理性概念中—
—此种理性概念在哲学学说中,通常每与其他概念相混,甚至与悟性概念亦无适当之区
别——吾人已能自其晦昧状态,振拔此等理念,决定其起源,同时复确定其精确之数目
(吾人对之绝不能有所增加之数目),呈现之于系统的联结中,因而划定纯粹理性之特殊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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