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一切普泛所谓对象区分为现象与本体之根据
吾人今不仅探检纯粹悟性之疆土,审慎检察其一切部分,且亦测量其广狭大小,而
与其中之一切事物以正当之位置。此领土实为一岛,为自然自身所包围,在其不可变动
之眼界中。此为真理之乡——惑人之名词!——为广阔险恶之海洋所围绕,此海洋实为
幻相之出处,其中海市蜃楼幻为远岸惑人,使冒险航海者永抱空愿,从事于其既不能罢,
而又不能达之创业。在吾人冒险航海以探检海洋之一切方向及获得此种期望是否有任何
根据之保证以前,应先一览所欲离去之乡土之地图,以研讨第一,吾人是否在任何事例,
皆不能满足于此土之所有者——是否因无吾所能住居其他地域而不得不满足于此土;第
二,乃至此种领土吾人以何种资格保有之且能安全抵拒一切相反之权利要求。对于此等
问题,吾人在分析论之论究途程中虽已充分解答,但集注关于目前所有此等问题之种种
意见,总合其答案而概论之,颇有助于增强吾人之信念。
吾人已见及悟性自其自身得来之一切事物,虽不假之经验,而在悟性之处理下亦仅
用之于经验。纯粹悟性之原理,不问其为先天的构成的,如数学的原理,或纯为规整的,
如力学的原理,仅包含所可名为可能的经验之纯粹图型。盖经验仅自——悟性在想象力
之综合与统觉之关系中创始的自发的授之“想象力之综合”之——综合统一而得其统一;
现象(视为可能的知识之资料),必须先天的与此种综合统一相关而与之一致。但此等悟
性规律不仅先天的真实,且实为一切真理之源泉(即吾人知识与对象一致之源泉),盖因
此等规律在其自身中包含——所视为一切知识之总和,惟在其中对象始能授与吾人之—
—经验所以可能之根据,故吾人不以仅说明真实之事理为满足,且亦要求说明吾人之所
欲知者。是以自此种批判的研究,吾人若仅习知不过在悟性之纯然经验的使用中所有之
事物,吾人固无须此种精密研究,在任何事例中即能实行之,则自批判的研究所得之利
益,颇似不足偿其劳。其能确实答复此点者则为:在努力扩大吾人之知识中,好事之好
奇心,实较之在研究以前常预求其效用之事前证明一类习惯为害小多矣——此为一种误
谬要求,盖在研究未完成以前,效用即在目前,吾人对于此种效用亦不能有丝毫概念。
顾此种研究具有一种利益,即最钝感之习学者亦能理解而感其兴趣,其利益即在悟性专
注于经验的使用而不反省其所有知识之源泉时,其所从事者,虽即圆满成就,但尚有一
极重大之事业为其所不能成就,即规定悟性使用之限界,及认知何者属于其所固有之范
围内,何者属于其范围外是也。此正需要吾人所创立之深遽研究。悟性在其经验的使用
中,如不能辨别某某问题是否在其水平线以内,则悟性绝不能保障其所有权利主张,即
保障其所有,且必须在其超越固有之领域而汩没其自身于无根据及误谬之意见中时(此
为必不可免而常发生者),准备时有消沉之幻灭感想。
“悟性仅能以经验的方法使用其种种原理及种种概念,而不能先验的使用之”云云
之主张,如为所能确知之命题,则将产生重大之效果。在任何原理中,概念之先验的使
用,乃概念应用于普泛所谓事物及物自身;经验的使用,则为概念仅应用于现象,即应
用于可能的经验之对象。故概念之后一使用为唯一能实行之事云云,自以下之论究明显
证明之。盖吾人在一切概念中所要求者,第一,普泛所谓(思维之)概念之逻辑的方式;
第二,“与概念以其所能应用之对象”之可能性。在缺乏对象时,则概念虽仍包含——
“自呈现之资料以构成概念”所需要之——逻辑机能,但并无意义而完全缺乏内容。顾
除直观以外,不能以对象授与概念;盖虽纯粹直观能先天的先于对象,但此种直观之能
得其对象以及其客观的效力,亦仅由“纯粹直观为其方式之经验的直观”。故一切概念
及一切原理,即令其为先天的可能者,亦与经验的直观——即为可能的经验之资料者—
—相关。概念一离此种关系,即无客观的效力,就其表象而言,则纯为想象力或悟性之
游戏而已。例如数学之概念,首应在其纯粹直观中考虑之。如空间有三向量;两点之间
仅能有一直线,等等。一切此类原理及数学所论究之一类对象之表象,虽皆完全先天的
心中所产生,但吾人若不能常在现象中——即在经验的对象中——呈现其意义,则此等
原理及表象即毫无意义。故吾人要求仅仅的概念成为可感知者,即在直观中呈现有一对
象与之相应。否则概念将如吾人所谓之无意思,即毫无意义矣。数学家以构成图形适合
此种要求,此种图形虽先天的产生,实为呈现于感官之现象。数学中所有量之概念,在
数目中求其支持及其感性的意义,而数目又在所能呈显于目前之手指、算珠、条及点中,
求其支持及感性的意义。概念自身,其起源常为先天的,故自概念引来之综合的原理及
方式,亦皆为先天的;但其使用及其与“所称为其对象”之关系,终极仅能在经验中求
之-至经验之所以可能,则概念实包含其方式的条件。
一切范畴及自范畴而来之原理,其情形亦复如是,此自以下之论究见之.吾人如不
立即推求之于感性之条件及现象之方式——现象为范畴之唯一对象,因而必须受其限制
者——则决不能以实在形相规定任何范畴,即不能使其对象之可能性为吾人所理解。盖
若除去此条件,则一切意义——即与对象之关系——皆消失;吾人由任何例证亦不能理
解此概念究指何种事物而言也。①
普泛所谓量之概念,除谓之为吾人由之能思维其中所设定者为若干倍单位之“事物
之规定”以外,绝不能说明之。但此若干倍乃基于继续的重复,因而基于时间及“时间
中之同质者之综合”。与否定相反之实在,仅在吾人思维时间(视为包含一切存在)或为
存在所充实或视为空虚时,始能说明之者也。我若除去永恒性(此为在一切时间中之存
在),则所存留于实体之概念中者,仅有一主体之逻辑的表象——此一种表象,由于吾
人表现某某事物仅能为主体存在,绝不能为宾词,而努力使之现实化者。但不仅我不知
此种逻辑上优越一切之事物(按即实体)由之能归属任何事物之“任何条件”;且我亦不
能以此概念有任何用处,更不能自此概念有丝毫推论。盖在此等情形下,实无对于此概
念之使用所规定之对象,因而吾人不知此概念是否指示任何事物。又若我在原因概念中
除去——某某事物在其中依据规律继其他某某事物而起之——时间,则我在纯粹范畴中
所见及者,仅有此乃“吾人由之能推断其他某某事物之存在”之某某事物而已。在此种
事例中,不仅吾人不能辨别因果,且因作此推论之能力其所需要之条件为吾人所不知,
故此概念关于如何应用于对象一点,实不能有所指示者也。所谓“一切偶然的事物皆有
一原因”云云之原理,貌似尊大,一若自有其至高之尊严者。但若我叩其所谓偶然者意
义究何所指,公等必以“其不存在乃属可能之事”云云相答,我极愿知公等如不表现现
象系列中之继续及其中继不存在而起之存在(或继存在而起之不存在),即变易,则公等
何以能规定其不存在之可能性。盖若谓事物之不存在,并不自相矛盾,实乃妄引——虽
为概念所必需而远不足用之于实在的可能性之——逻辑的条件。我能在思维中除去一切
存在之实体而不自相矛盾,但我不能自此点以推实体在存在中所有之客观的偶然性,即
不能推论实体之不存在乃属可能之事。至关于
共同相处关系之概念,则极易见及因实体及因果之纯粹范畴不容有“规定对象”之
说明,故关于实体相互之关系中(Commercium)所有互为因果之事,亦不容有任何此种说
明之可能。在可能性、存在性及必然性之定义仅在纯粹悟性中寻求时,则除同义异语重
复说明以外,决不能说明之者也。盖以概念之逻辑的可能性(即概念不自相矛盾)代事物
之先验的可能性(即有对象与概念相应),仅能欺思想简单之人而使之满足耳。②
自以上所论之一切,必然有以下之结论,即纯粹悟性概念绝不容许有先验的使用,
而常限于经验的使用,以及纯粹悟性之原理,仅能在可能的经验之普遍的条件下适用于
感官之对象,绝不能适用于——与吾人所能由之直观被等之形相无关之——普泛所谓事
物。
因之,先验的分析论引达以下之重要结论,即悟性之所能先天的成就者,至多亦仅
预知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之方式。且因非现象之事物不能成为经验之对象,故悟性绝不
能超越此等“对象唯在其中始能授与吾人”之感性限界。悟性之原理,纯为说明现象之
规律;其妄以为以系统的学说之形式提供普泛所谓事物之先天的综合知识(例如因果律)
之本体论夸耀名称,必须代以纯粹悟性分析论之谦抑名称。
思维为使所与直观与一对象相关之活动。此种直观形相如绝不能授与吾人时,则其
对象纯为先验的,而悟性概念亦仅有先验的使用,即仅为“关于普泛所谓杂多之思维之
统一”。故由“其中抽去感性直观一切条件——此为吾人所可能之唯一种类之直观——
之纯粹范畴”,绝无对象为其所规定。斯时仅按种种形相,表现“关于普泛所谓对象”
之思维而已。顾概念之使用包括——对象由之包摄于概念下之——判断作用,因而至少
包括——某某事物在其下始能在直观中授与之——方式的条件。如缺乏此种判断条件
(图型),则一切包摄之事皆成为不可能矣。盖若如是,则绝无能包摄于此概念下之事物
授与吾人。故范畴之纯然先验的使用,实际绝无使用,且亦无确定的对象,乃至在其纯
然方式中所能规定之对象亦无之。是以有以下之结论,即纯粹范畴不足为先天的综合原
理,以及纯粹悟性之原理仅有经验的使用,绝不能有先验的使用,以及在可能的经验范
围以外,不能有先天的综合原理等等是也。
故如以下所言,实最适切。纯粹范畴一离感性之方式的条件,则仅有先验的意义;
但又不能先验的使用,以此种使用,其自身即为不可能者,盖在判断中所使用之一切条
件,皆为此等范畴所无,即绝无包摄“任何所可称为对象者”在此等概念下之方式的条
件。盖因斯时以其纯为纯粹范畴,不应经验的使用,且又不能先验的使用,故当离去一
切感性时,此等范畴即绝无使用之处,即不能应用之于任何所可称为对象者。此等范畴
乃关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悟性使用——即思维——之纯粹方式”;但因范畴仅为悟性之
方式。故仅由范畴绝无对象能为所思维或为所规定也③。
但吾人在此处将陷于所难避免之幻想中矣。盖就范畴之起源而言,范畴与直观之方
式空间时间不同,并不根据于感性;故范畴似容许有推及感官所有一切对象以外之应用。
但就实际言,则范畴仅为思维之方式,包含“先天的联结直观中所与杂多在一意识中”
之纯然逻辑的能力;故一离吾人所可能之唯一直观,则范畴之意义尚不如纯粹感性的方
式所有之意义。盖由此等感性的方式,至少有一对象授与吾人,而联结杂多之形相(此
为吾人悟性所特有之形相)则在缺乏——杂多在其中始能授与吾人之——直观时,竟绝
无意义可言者也。同时,吾人如名所视为现象之某某对象为感性存在体(现象),则因斯
时吾人辨别“吾人由之直观对象之形相”与属于物自身之性质不同,在此区别中含有吾
人将后者——就其自身所有之性质考虑吾人虽并不如是直观之——与前者(感性体)对立,
即吾人以“非吾人感官之对象,仅由悟性思维其为对象者之其他可能的事物与前者(感
性体)相对立,吾人因名后者为悟性存在体(本体)。”于是问题起矣,吾人之纯粹悟性
概念是否关于后者具有意义,因而能成为认知后者之途径。
但在此问题开始之时,即到达足以引起异常误解之晦昧之点。悟性在某关系中名对
象为现象,同时离去此种关系,又形成一对象自身之表象,因而表现其自身亦能构成
“此种对象之概念”。且因悟性在范畴以外不再有本源的概念,故复假定对象自身至少
必须由此等纯粹概念思维之,因而误以悟性存在体之完全不确定概念(即在吾人之感性
以外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之不确定概念)为由悟性以某种纯粹直悟的方法可以认知之一类
存在体之确定概念。
吾人如指一事物在其非吾人感性的直观对象,因而抽去吾人直观此事物之形相之限
度内,名为本体,则此为消极的意义之本体。但若吾人以本体为非感性直观之对象,因
而预想一特种之直观形相,即智性的直观,此非吾人所具有,且即其可能性吾人亦不能
理解之者,则此殆为积极的意义之本体。
感性论,亦即为消极的意义之本体论,即“悟性必须不与吾人之直观形相相关而思
维之,因而以之为物自身而不以之为现象之一类事物”之学说。同时悟性亦深知以此种
方法,即离去吾人所有直观形相以观察事物,则悟性决不能使范畴有任何用处。盖范畴
之具有意义仅在与空间时间中直观之统一相关;乃至范围能由先天的普泛的联结之概念
以规定此种统一,亦仅因空间时间之纯然观念性。在时间统一所不能见及之处,即在本
体之事例中,范畴之一切使用——即范畴之全部意义——皆完全消失;盖斯时吾人无术
规定“与范畴一致之事物”是否可能。关于此一点,我仅须读者参考前章所附录之全部
要点之开始部分我所论述者。一事物之可能性,绝不能纯由其概念不自相矛盾云云证明
之,唯由其为某某相应之直观所支持,始得证明之。故吾人若企图适用范畴于“所不视
为现象之对象”,则吾人须假设一种感性以外之其他直观,于是其对象将为积极的意义
之本体。但因此种形态之直观——即智性的直观——不属于吾人之知识能力,故范畴之
使用,绝不能推及经验之对象以外。有与感性体相应之悟性体目无疑义,且亦能有与吾
人所有感性之直观能力毫无关系之悟性体,但吾人所有之悟性概念,纯为吾人所有感性
的直观之思维方式,故绝不能适用于此种悟性体。是以吾人之所名为本体者,必须以之
为此种仅属消极意义之事物。
我若从经验的知识中除去(由范畴之)一切思维,则无任何对象之知识存留。盖仅由
直观,则绝无为吾人所思维之事物,且此感性之激动在我内部中一事,并不就此即等于
此等表象与对象之关系。反之,我若除去一切直观,则尚留存思维之方式,——即对于
可能的直观之杂多,规定其对象者之形相尚留存。因之范畴能扩大及于感性的直观以外,
盖范畴乃思维普泛所谓之对象而不顾及“对象所由以授与之特殊形相(感性)”。但范畴
并不因之规定更大之对象范围。盖吾人若不先假定感性以外其他种类之直观之可能性,
则吾人决不能主张此种对象能授与吾人;顾吾人又绝无资格以假定此种直观。
一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如绝不能为吾人所知,但此概念并不包含矛盾,且同时又
与——包含此概念所限制之所与概念之——其他知识相联结,则我名此概念为“想当然”
者。本体之概念——即由纯粹悟性所不应思维为感官之对象而思维为物自身之概念——
绝不矛盾。盖吾人不能主张感性为唯一种类可能之直观。加之,欲防阻感性的直观扩大
及于物自身,即制限感性的知识之客观的效力,本体概念实所必需。此留存之事物为感
性的知识所不能适用者,即名为本体,盖在展示此种感性的知识不能扩大其领域及于悟
性所思维之一切事物耳。但吾人仍不能因之理解本体之何以能成为可能,且现象范围以
外之领域,在吾人实等于空虚。盖即谓吾人虽具有或能推展及于感性领域外之悟性,但
并无——对象由之能在感性领域外授与吾人及悟性由之能在此领域外现实的运用——之
直观,且此概念亦无之。是以本体概念纯为一限界概念(Grenzbegriff),其作用在抑止
感性之僭妄;故仅有消极的使用。同时,此本体概念并非任意空想之所产;虽在感性领
域以外不能积极的有所肯定,但与感性之限界,实固结而不可分离者也。
故以概念别为感性的与悟性的,虽极确当,但若以对象区分为现象与本体,世界区
分为感官世界与悟性世界,就其积极的意义言,则全然不能容认者也。盖对于本体及悟
性世界之概念,并无对象能为所规定,因而不能主张其成为客观的有效。吾人若离去感
官,则如何能使吾人理解吾人所有之范畴——此为对于本体所唯一留存之概念——仍复
指示某某事物,盖因范畴与任何对象之关系,在纯然思维之统一以外,尚须有其他之某
某事物授与吾人,即尚须有范畴所能适用之可能的直观。但若本体之概念仅用之于想当
然之意义,则不仅可以容许,且为限制感性计,亦为万不可缺者。顾在此种事例中,本
体实非吾人所有悟性之特种对象——即一直悟的对象;且此种对象所应属之悟性种类,
其自身即为问题。盖吾人丝毫不能想象“能知其对象——非由范畴论证的知之,乃以非
感性的直观,直观的知之——之一种悟性”之可能性。吾人所有悟性由此种本体概念之
所得者,乃消极的扩大;盖即谓悟性不为感性所制限;且适得其反,由其应用本体之名
称于物自身(所不视为现象之事物),悟性反制限感性。但在悟性制限感性时,同时亦制
限其自身,认为悟性由任何范畴亦不能认知此等本体,故必须仅在“不可知者”之名称
下思维之也。
在近代哲学家之著作中,我发见感性世界(mundi sensibilis)与悟性世界(mundi
intelligibilis)之名词,其所用之意完全与古人不同——其意义固极易理解,但其结
果纯为空费辞说,无当于事者也。据其用法,有若干哲学家以为宜以现象之总和,在其
为吾人直观之限度内,名之为感官世界,在其为吾人依据悟性法则以思维之之限度内,
名之为悟性世界。教授观察星空之观察的天文学,当说明前者(感性世界);其依据哥白
尼学说体系或牛顿之重力法则所教授之理论天文学,当说明后者(悟性世界)。但此种曲
解之辞,纯为伪辩的遁辞;盖此乃由变更其意义适合吾人之方便、以期避免烦困之问题
耳。悟性与理性二者固用之于处理现象;但所应解答之问题,则在对象不为现象(即为
本体)时,悟性与理性二者是否尚有其他使用;而当对象被思维为直悟的,盖即谓思维
为仅授与悟性而不授与感官之时,则对象实作本体解。故问题乃在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以
外——乃至在牛顿之世界构成说中之悟性使用以外——是否尚有先验的使用之可能,此
种先验使用乃用之于“视为对象之本体”者。吾人对于此一问题,则以否定答复之。
故当吾人谓感官表现对象如其所现之相,悟性则表现对象如其所有之相,后者所有
之相云云,不应以此名词之先验的意义解之,仅应以其经验的意义解之,盖指对象必须
被表现为经验之对象而言,即对象应表现为在彼此互相彻底联结中之现象,而不应表现
为此等对象能离其与可能的经验(及与任何感官)之关系而为纯粹悟性之对象。此种纯粹
悟性之对象,永为吾人所不能知者;乃至此种先验的或异常的知识,是否在任何条件下
可能,亦绝不能为吾人所知——至少此种知识与属于吾人所有通常范畴之知识,是否同
为一类,非吾人所能知。悟性与感性之在吾人,仅在此二者联合行使时,始能规定对象。
吾人如分离此二者,则有直观而无概念,或有概念而无直观——在此二种情形中,所有
表象,吾人皆不能以之应用于任何确定的对象者也。
在所有一切此种说明以后,如尚有人不愿废弃范畴之先验的使用者,则一任彼尝试
自范畴以得综合命题。盖分析命题不能使悟性有所前进;诚以分析命题仅与“已包含在
概念中者”相关,至此概念自身是否与任何对象有关,或仅指示普泛所谓思维之统一
(完全抽去对象所由以授与吾人之形相),皆留待未决。悟性在其分析的使用中,仅在欲
知所已存在概念中者;对于概念所能应用之对象,则非其所问。故其尝试必须以综合的
及宣明的先验的原理行之,例如“凡一切存在之事物,或为实体而存在,或为属于实体
之一规定而存在”,又如“一切偶然的存在之事物,皆为其他某某事物——即为其原因
——之结果而存在”云云。顾此等概念不在其与可能的经验之关系中应用而应用之于物
自身(本体)时,试问悟性能从何处获得此等综合命题?综合命题,常须第三者之某某事
物为媒介,借以使彼此无逻辑的(分析的)类似之概念能互相联结,今试问在此处所有事
例中,此第三者之某某事物果在何处?若不诉之于悟性之经验的使用,借此与纯粹的及
非感性的之判断完全脱离,则此命题绝不能建立,且即此种纯粹主张之可能性,亦不能
说明之。故“纯粹的及纯然悟性的对象”之概念,完全缺乏所以使其应用可能之一切原
理。盖吾人不能思维此种直悟的对象所能由以授与吾人之任何方法。对于此等对象留有
余地之想当然之思维,与虚空的空间相同,仅用为经验的原理之眼界,其自身并不含有
——或启示——经验的原理范围以外之任何其他知识对象。
①在第一版此段及下段间尚有一段:
在以上论述范畴表时,吾人曾省免对于各范畴定义之责务,盖因吾人之目的仅在范
畴之综合的使用,故无需此种定义;且吾人无须对于所能省免者负不必负之责任。在吾
人以概念之若干属性,即能达其目的而无须详密列举所以构成完全概念之全部属性时,
不从事定义,努力(或宣称)以求规定概念之完备精审,此非有所规避,实为一重要之智
巧原则。但吾人今又感知此种审慎态度尚有其更为深远之根据。诚以吾人见及即欲为范
畴定义,亦非吾人之所能。盖若吾人除去——所以标识范畴为可能经验的使用之概念者
—一感性之一切条件,而视范畴为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即先验的使用之概念,则吾人
之所能为者,仅有将判断中之逻辑机能视为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条件,丝毫不能说明范畴
如何能应用于对象,即范畴离去感性,在纯粹悟性中,如何能具有意义及客观的效力。
②在第一版以下尚有一段:
谓应有一种概念具有意义而又不能说明之者,其说颇奇,且不合理。但范畴则具有
此种特殊情状,即仅借感性之普泛条件,范畴始能具有一定意义而与任何对象相关。顾
在此种条件自纯粹范畴中除去时,则范畴所能包有者,仅为使杂多归摄于概念下之逻辑
机能而已。仅由此种机能即概念之方式,吾人绝不能知及辨别何种对象属此概念方式,
盖因吾人已抽去“对象由之始能归属此概念方式”之感性条件矣。因之,范畴在纯粹悟
性概念以外,尚须有应用于普泛所谓感性之种种规定(图型)。一离此种应用,则范畴即
非“对象由之而为吾人所知及与其他概念相区别之概念”,而仅为——一思维“可能的
直观所有之对象”,及依据悟性之某种机能(在所要求之更进一步之条件下),与对象以
意义,即加对象以定义之——如是多形相。但范畴自身乃吾人所不能加以定义者。普泛
所谓判断之逻辑机能——单一及多数、肯定及否定、主词及宾辞——除陷于循环定义以
外,皆不能加以定义者,盖固定义自身必为一判断,故必先已包含此等机能。是以纯粹
范畴,在直观所有之杂多必须由此等逻辑机能之一思维之之限度中,不过普泛所谓事物
之表象而已。量为仅能由“具有量之判断”(judiciicommune)思维之之规定;实在为仅
能由肯定的判断思维之之规定;实体在其与直观相关中,必为一切其他规定之“终极主
体”之事物。但“须此等机能之一而不须其他机能”之事物,果为何种事物,则完全悬
而未决。故范畴一离感性直观之条件——范畴关于此等条件具有综合力——则与任何确
定之对象无关系,因而不能加任何对象以定义,其身亦并不具有客观的概念之效力。
③以下四段自“吾人在此处将陷于难避之幻想”至“必须以之为此种仅属消极意义
之事物”为止,在第一版中则为以下数段:
事象在依据范畴之统一思维其为对象之限度内,名为现象。但若我假设“其纯为悟
性之对象,且能授之于‘非感性的一种直观’(即作为智性的直观之对象(coram
intuitu intellectuali)而授与者)之事物”,则此等事物当名之为本体。
顾吾人必须切记以下之点,现象之概念为先验的感性论所制限,已由其自身证明本
体之客观的实在性,而证实分对象为现象与本体,分世界为感性世界与悟性世界
(mundus sensibilis et intelligibilis)之为正当,且其相异之处不仅在“关于同一
事物吾人所有知识明晰不明晰之逻辑的方式”,乃在“两种世界由之始能在吾人知识中
授与吾人”之方法不同,由于此种不同,二者自身乃有彼此种类之不同。盖若感官所表
现于吾人之某某事物,纯为其所显现者,则此某某事物之自身亦必为一事物,且为非感
性的直观一即悟性一之对象。易言之,其中并无感性,且唯一具有绝对客观的实在性之
一种知识,必为可能之事。而对象则由此种知识表现为其所有之相,反之,吾人所有悟
性之经验的使用中,事物之为吾人所知者,仅为其显现之相。设果如是,则吾人颇似不
能保持吾人以前所有之主张,即不能谓由吾人悟性所生之纯粹知识,除为说明现象之原
理以外,绝无他用,亦不能谓其即在先天的使用中,亦仅与经验之方式的可能性相关。
反之,吾人应承认在范畴之经验的使用——此为感性的条件所制限者——以外,尚有纯
粹的而又客观的有效之使用。盖有一完全与感官世界不同之世界展示于吾人之前,此乃
“思维其为在精神中者(甚或直观之),因而为悟性所默想之最高贵对象之世界”。
吾人所有之一切表象确由悟性使之与某某对象相关;且因现象不过表象,故悟性使
此等表象与“所视为感性直观所有对象之某某事物”相关。但此某某事物(如是所思维者)
仅为先验的对象;所谓先验的对象乃指等于X之某某事物而言,关于此等于X之某某事物
吾人绝无所知,且以吾人现今所有悟性之性质而言,亦绝不能有所知者,但以其为统觉
统一之所依者,仅能为感性直观中杂多统一之用。由于此种统一,悟性联结杂多在一对
象之概念中。惟此种先验的对象,不能与感官之资料分离,盖若分离,则无“由以思维
此种对象”之事物矣。因之先验的对象其自身并非知识之对象,仅为在普泛所谓对象之
概念下现象之表象而已——此一种概念能由此等现象之杂多规定之者。
正以此故,范畴并不表现“唯能授与悟性之特殊对象”,而仅——由感性中所授与
之事物——用以规定先验的对象,此先验的对象乃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之概念,盖欲因而
在对象之概念下,经验的认知现象也。
吾人不满足感性基体,因而欲以“唯纯粹悟性能思维”之本体加之现象之上之原因,
只如以下所述。感性(及其领域即现象界)自身为悟性所制限有一定限界,即并不与物自
身相涉,而仅与——由于吾人之主观的性质——事物所显现之形相相关。此为先验的感
性论全部所引达之结论;由普泛所谓现象之概念当然亦能到达此同一结论,即“其自身
非现象之某某事物”必须与现象相应。盖现象一离吾人之表象,就其自身言,绝不能成
为何物。故除吾人永久陷于循环论以外,现象一语必须认为已指示与某某事物有关,此
某某事物之直接表象,自为感性的,但此某某事物即令离去吾人所有感性之性质(吾人
直观之方式即依据于此者),亦必为某某事物自身,即独立于感性以外之对象。
于是产生本体之概念。但此本体概念绝非积极的,且亦非任何事物之确定的知识,
而仅指关于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之思维,在此思维中我抽去属于“感性直观方式”之一切
事物。但欲本体能与一切现象区别,指示一真实之对象,则仅使我之思维解脱感性直观
之一切条件,尚嫌不足;必须具有主张——与感性直观不同,此一种对象能在其中授与
吾人之——别一种类直观之根据。否则我之思维固无矛盾,但仍属空虚。且吾人从未能
证明感性直感为唯一可能之直观,所证明者,仅感性直观之在吾人,则为唯一可能者耳。
但吾人亦从未能证明别一种类直观之可能。因之,吾人之思维,虽能抽去一切感性,至
本体之概念,是否纯为一概念之方式,抑或在脱离感性以后,尚有任何对象留存,此尚
成为一公开之问题。
我所使普泛所谓现象与之相关之对象,乃先验的对象,即关于普泛所谓某某事物完
全未规定其内容之思维。但此不能名为本体;盖我关于此事物之自身为何,绝无所知,
且除视为普泛所谓感性直观之对象——即对于一切现象其自身常为同一之事物——以外,
绝无关于此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我不能由任何范畴思维之;盖范畴仅对于经验的直观
有效,以范畴使经验的直观归属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下故耳。范畴之纯粹的使用,在
逻辑上当然可能,即无矛盾,但此并无客观的效力,因范畴在斯时已非应用于任何直观,
即非以对象之统一与之直观。盖范畴纯为思维之机能,由此实无对象授与我者,我仅借
之以思维“在直观中可授与吾人”之事物耳。
④第二版之所增加者。
附录反省概念之歧义
自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与先验的使用混淆而起者
反省(reflexio)并非为欲直接自对象引取概念而与对象自身相涉者,乃吾人在其中
开始发见“吾人由之始能到达概念之主观的条件”之心理状态。此为所与表象与吾人所
有种种不同知识源流间所有关系之意识;且仅由此种意识始能正当规定种种知识源流之
相互关系。在一切进论吾人所有之表象以前,首应质询之问题为:吾人所有之表象,究
在何种认知能力中联结?表象所由以联结而比较者,为悟性抑为感官?有无数判断或由
习惯而承受之者,或根据于个人倾向而发生者;但因无反省在其前,或至少无批判的反
省在其后,乃以此种判断为起自悟性。一切判断固非皆需检验者(即注意于此一判断成
为真理之根据),盖若判断为直接正确(例如两点之间仅能作一直线之判断),则证明此
判断之具有真理者,殆莫过于判断自身矣。但一切判断,乃至一切比较,皆须反省,即
皆须辨别所与概念所属之认知能力。我由以“使表象比较与表象所属之认知能力对立以
及我由以辨别所互相比较之表象属于纯粹悟性抑或属于感性直观”之活动,我名之为先
验的反省。概念在内心状态中所能发生之相互关系,为同一与差别、一致与相反、内部
与外部以及被规定者与规定者(质料与方式)等等之关系。欲规定此种关系适当无误,全
依于此一问题之解答,即此等概念主观的完全属于何种知识能力——属于感性抑属于悟
性。盖知识能力之彼此相异,实使吾人由以思维此等关系之形相有大不同者也。
在构成任何客观的判断以前,吾人先行比较概念,欲求全称判断者,在其中寻觅
(在一概念下数多表象之)同一点;欲求特称判断者,则寻觅差别点;欲求肯定判断者,
则寻觅一致点;欲求否定判断者则寻觅相反点等等。以此之故,吾人似应名以上所举之
概念为比较之概念(conceptus comparationis)。但若问题不在逻辑的方式而在概念之
内容—一即事物本身是否同一或差别、一致或相反等等——则因事物与知识能力能有二
重关系,即与感性及悟性皆可有关系,故事物所属之位置(即属悟性抑属感性)实决定
“事物由之彼此相属”之形相。因之,所与表象相互间之关系,仅由先验的反省——即
由表象与两种知识能力(感性及悟性)之何种能力相关之意识——始能决定之。事物是否
同一或差别、一致或相反等等,不能纯由比较(comparatio)立即自概念自身决定之,唯
借先验的反省(reflexic),由辨别事物所属之认知能力始能决定之。吾人今可谓逻辑的
反省纯为比较作用;盖因吾人绝不顾及所与表象所属之知识能力,故其种种表象限于其
在心中占有位置,皆应以之为同一等级之事物。先验的反省则异是,盖因其与对象本身
有关,包含“表象互相客观的比较”所以可能之根据,故与前一类型之反省完全不同。
乃至此二种反省不属于同一之知识能力。此种先验的考虑实为凡对于事物欲构成先天的
判断者所绝不能规避之义务。吾人今将从事于此,其关于规定悟性之实际任务,所得实
非浅鲜也。
(一)同一与差别。一对象如常以同一之内的规定(质及量quanlitas et quantitas)
在种种机缘表现于吾人,斯时如以之为纯粹悟性之对象,则此对象常为同一之事物,即
仅为一物(numericaidentitas),而非多数之事物。但若此为现象,则吾人无须比较概
念;盖即关于概念,绝无差异,而在同一时间中所有空间位置之差异,即足为对象——
即感官之对象——之数的差别之根据。例如雨滴水,吾人能抽去其一切(质及量之)内的
差异,仅由此雨滴水同时在不同之空间位置中为吾人所直观之事实,即有充分理由以之
为两点而非一点之数的差异。莱布尼兹以现象为物自身,因而视为直悟体,即纯粹悟性
之对象(虽因吾人关于此等事物所有之表象、性质混杂、莱氏仍名之为现象),在此种假
定上,彼之无差别之同一律(principium identitatis indiscernibilium)确不能反对。
但因现象为感性之对象,与之相关之悟性使用,非纯粹的而仅为经验的,故多数及数的
差别由空间自身即外的现象之条件已授与吾人矣。盖空间之一部分,虽完全与其他部分
相似相等,但仍在其他部分以外,即以此在外之故,为相异之部分,当此相异之部分与
其他部分相加时,即构成一较大之空间。此关于同一时间在种种不同空间位置中之一切
事物——虽其他之点皆相似相等——皆能以以上所述适用之。
(二)一致与相反。实在如仅由纯粹悟性所表现(realitasnoumenon),则实在之间绝
不能思及其有相反之事,即绝无“实在联结在同一主体时彼此相消其结果,而采取如3
-3=0之形式。反之,现象中之实在者(realitas phaenomenon),则确能容许相反。当
此种实在者联结在同一主体时,一方即可全体或一部分消灭他方之结果,例如在同一直
线上之两种动力,在各自相反方向之一点或引或拒,又如快乐与苦痛之对消平衡。
(三)内部与外部。在纯粹悟性之对象中,凡与其自身相异之事物绝无关系者(限于
就此对象之存在而言),纯为内的。但空间中之现象的实体(substantia phaenomenon)
则大异于是;其内的规定只有关系,且其自身完全由关系所成。空间中实体之所以为吾
人所知者,仅由于其在空间中某部分活动之力,或使其他对象接近之(引力),或制止其
他对象透入之(拒力及不可入性)。除此以外,吾人实不知构成实体(显现在空间吾人所
名为物质者)概念之任何其他性质。反之,若为纯粹悟性之对象,则一切实体必须具有
内的规定及“属于其内的实在性”之能力。但除我之内感所能呈现于我者之外,尚有何
种内的属性能为吾人在思维中容纳之?此等内的属性,必其自身为思维或类似思维之事
物。以此之故,莱布尼兹以实体为本体,按彼所思维实体之方法,在实体中将凡可指示
外的关系因而亦包括合成之一类事物,一律除去,因而使实体乃至物质之成分,皆成为
具有表象能力之单纯主体——一言以蔽之,为单子(Monads)。
(四)质料与方式。此二种概念为一切其他反省之基础,与一切悟性之使用密结而不
可分离者。其一(质料)指普泛所谓能被规定者,其他(方式)则指其规定者——二者皆为
先验的意义,抽去所与事物中所有一切差别及其所由以被规定之形相。逻辑学者以前曾
名普遍者为质料,特殊的差别为方式。在任何判断中,吾人皆可名所与概念为逻辑的质
料(即判断之质料),概念间所有之关系(由于系辞)为判断之方式。在一切存在中,其构
成的要素(essentialia)为质料,构成的要素所由以联结在一事物中之形相为基本方式。
就普泛所谓之事物而言,亦复如是,未被制限之实在,被视为一切可能性之质料,其制
限(否定)则被视为——一事物依据先验的概念所由以与其他事物相区别之——方式。悟
性为使其能以一定形相规定任何事物,要求首先应有某某事物授与(至少在概念中)。因
之在纯粹悟性之概念中,质料先于方式;以此之故,莱布尼兹首先假定事物(Monads)及
事物中具有表象能力,使以后事物之外的关系及事物状态(即表象)之共同相处关系皆根
据于此。在此种观点上,空间时间——前者由实体间之关系,后者由实体自身中所有规
定之联结——有类因与果之关系而可能者。纯粹悟性若能直接与对象相关,空间时间若
为物自身所有之规定,则实际必如以上所云云。但空间时间若仅为感性直观,吾人在其
中规定一切对象纯为现象,则直观之方式(为感性之主观的性质)先于质料(感觉);空间
时间先于一切现象,先于经验所有之一切资料,且实为所以使现象(经验)可能者。以方
式为先于事物本身,且为规定事物之可能性者,实为主智派哲学者所不能容受——在其
以吾人直观事物(虽在混杂之表象中)如其实在之相之假定上,主智派之反对此说,自被
正当。但因感性直观全然为一特殊之主观的条件,先天的存在一切知觉之根底中,为其
本源的方式,故方式乃由其自身所授与,质料(即所显现之事物本身)远不能为方式之基
础(吾人如仅从概念推论,则必判断质料为基础),反之,质料自身之可能性,乃以“视
为先已授与之方式的直观(时间空间)”为前提者也。
关于反省概念之歧义附注
我今姑名吾人所赋与概念之位置——或在感性中或在纯粹悟性中——为先验的位置。
按概念用法之不同,判定一切概念所属之位置,及依据规律指导所以规定一切概念所处
之特定位置者,则名为先验的位置论(die transscendentale Topik)。此种理论,在其
就每一事例辨别概念正当应属之认知能力,实足提供一“制止纯粹悟性之僭窃使用及由
之而起之幻想”之安全保障。吾人可名一切概念,一切论题(许多知识项目包括于其下
者),为逻辑的位置。亚里斯多德之逻辑的位置论,即根据于此,教师及讲演者皆能利
用此逻辑的位置论,为使在所与之思维论题下,以求目前所有材料中之最适合者,于是
貌似一贯,论述之雄辩之。
反之,先验的位置论,仅包含以上所举一切比较及区别所有之四项目。此等项目之
所以异于范畴者,乃由于其并不依据所以构成对象之概念者(量、实在性)以呈现对象,
乃仅用以在对象所有之一切杂多中,叙述表象(此为先于事物概念者)之比较耳。但此种
比较,首先需要反省,易言之,需要规定“所比较之事物表象”所属之位置,即此等表
象是否为纯粹悟性所思维者,抑为感性在现象中所授与者。
吾人能在逻辑上比较概念,无须顾虑其对象所属之能力,即无须顾虑其对象为属于
悟性之本体,抑或为属于感性之现象。但若吾人欲以此等概念进达其对象,则吾人首必
求助于先验的反省,以决定此等对象为何种能力之对象,为悟性之对象,抑为感性之对
象。缺乏此种反省,则此等概念之用法,极不安全,发生所误想之综合原理,此等原理
为批判的理性所不能承认,且纯为根据于先验的意义含混而来者,即以纯粹悟性之对象
与现象相混是也。
以无此种先验的位置论,因而为反省概念之歧义所欺,莱布尼兹乃建立一世界之智
性的体系,即彼信为纯由悟性及其思维之特殊的方式概念,以比较一切对象,即能获得
事物内部性质之知识。吾人之反省概念表(按即同一与差别等等)实与吾人以所未期待之
利益,即使莱氏体系所有一切部分中之特征,同时使其特有之思维方法之主要根据(此
实根据于误解而来者)皆显现于吾人之目前。莱氏仅由概念以比较一切事物,所见及者
当然除由悟性所由以区别其纯碎概念彼此间所有之差别以外,别无差别。感性直观之条
件负有其自身所有之差别者,莱氏并不视之为本源的差别,盖在莱氏,感性仅为表象之
混杂状态,而非表象之特殊源流。故就彼之见解而言,现象为物自身之表象。此种表象
在逻辑的方式中实与悟性之知识大异,此为彼所承认者,盖由此等表象通常缺乏分析,
以致混杂所附随之表象在事物之概念中,此种混杂,悟性知如何自概念中清除之者也。
一言以蔽之,莱布尼兹使现象智性化,正与洛克按其悟性论(noogony)(如容我用此名称)
之体系,使一切悟性之概念感性化——即将一切悟性概念说明为仅属经验的概念或反省
所得之抽象的概念——相类。此两大哲学家并不以悟性及感性为两种不同之表象源流,
推二者联合始能提供事物之客观的有效判断,乃各执其一,视为与物自身直接相关者。
至其他一能力则视为仅混乱此种特选能力所产生之表象,或则视之为整理此等表象者。
故莱布尼兹纳就悟性以比较感官对象而以之为普泛所谓之事物。第一莱氏仅在对象
应由悟性判断为同一或差别之限度内比较之。且因彼所见及者,仅为对象之概念,而非
对象在直观中(对象仅在其中始能授与吾人)之位置,乃完全置此等概念之先验的位置于
不顾(对象是否应列在现象中或为物自身),故彼自必以其无差别之同一律(此仅对于普
泛所谓事物之概念有效者)推及于感官之对象(mundus phaenomenon),且彼信为由此大
为增进吾人所有之自然知识。我如知一滴之水——在其所有一切内的规定中——为物自
身,又如任何一滴水之全部概念与一切其他一滴水之概念同一,则我自不能容许任何一
滴水与任何其他一滴水有所差别。但若此滴水为空间中之现象,则此滴水不仅在悟性中
有其位置(在概念下),且在感性之外的直观中(在空间中)亦有其位置,而物理的位置则
与事物之内的规定,固绝不相关者也。乙之一位置能包有“与甲位置中之某事物完全相
类相等”之事物,此事之易于令人承受,正与事物内部一若彼此间永久如是相异之易于
令人承受相同。位置之相异——无须更有条件——不仅使对象(视为现象者一)之多数及
差别可能,且又使之成为必然者。故以上所称之法则(按即无差别之同一律)并非自然之
法则。仅为“纯由概念以比较事物”之分析的规律耳。
第二,实在(视为纯粹的肯定)在逻辑上彼此绝无抵触之原理,若就概念之关系而言,
固全然为一真实命题,但就自然或任何物自身而言,则绝无意义者也。盖其间实际的抵
触,确曾发生;例如甲-乙=0之事例,即二实在联结在同一之主体中互相消除其效果。
此由自然中所有一切障碍及反动之进程不绝呈显于吾人之目前者,因其依据于力,故必
名之为实在的现象(real tatis phaenomena)。力学通论实能以先天的规律指示此种抵
触之经验的条件,盖力学通论乃就力之方向之相反以说明之,而此种条件全然为“实在
之先验的概念”所忽略者也。莱布尼兹虽未曾以以上之命题(按:即实在在逻辑上彼此
绝无抵触)为新法则,但实用之为新主张,而其后继者则明显采人其莱布尼兹、完尔夫
学说之体系中矣。
依据此种原理,一切害恶纯为“造物”所有制限之结果,即不过否定性而已,盖因
与实在抵触者,仅有否定。(此就普泛所谓事物之纯然概念而言,固极真确,但就所视
为现象之事物而言,则不然)。莱氏学徒又以联结一切实在在一存在体中而不惧其有任
何抵触,不仅视为可能,且视为极自然者。盖彼等所唯一承认之抵触,仅为矛盾之抵触,
诚以一事物之概念其自身将因此而消灭者也。彼等并不容认有交相侵害之抵触,在此种
抵触中,两实在的根据各破坏其他实在的根据所有之效果——此一种抵触,仅在感性中
所呈现于吾人之条件范围内,始能表现于吾人者也。
第三,莱布尼兹之单子论(dieMonadologie)除其纯在与悟性之关系中表现“内部及
外部之区别”所有彼之表现形相以外,绝无任何根据。普泛所谓实体必有其某种内部性
质,故此内部性质解脱一切外部关系,因而亦非他物所合成者。故单纯性为物自身中内
部所有事物之基础。但实体之状态中内部所有事物,决不能由位置、形状、接触或运动
所成(以此等规定,一切皆为外部关系),故吾人所能赋与实体之内的状态,除吾人所由
以内向规定吾人之感官者——即表象之状态——以外,绝无任何内部状态。故此乃完成
单子之概念者,盖单子虽用为构成全宇宙之基本原质,但除仅由表象所成之活动能力以
外,并无其他活动动力,严格言之,此等活动力之效能,仅限于其自身中。
以此之故,荣氏之可能的交相作用之实体间共同相处关系之原理,自当为预定调和,
而不能为物理的影响作用矣。盖因一切事物纯为局限于内部之事物,即其活动仅限于其
自身所有之表象,故一实体之表象状态不能与其他实体之表象状态有任何有效之联结。
故必须有第三者原因规定一切实体,因而使其状态彼此相应,且此非在各特殊事例中由
偶然之特殊干与为之(systema assist-entiae),乃由于——对于一切实体皆有效力—
—一原因理念之统一,此等实体自必同一在此原因理念之统一中,获得其存在及永恒性,
因而亦必依据普遍的法则在此理念中获得其交相作用之相应性。
第四,莱布尼兹之空间时间说,使此等感性方式智性化,此全由于此先验的反省之
同一谬见而来也。盖我若纯由悟性表现事物之外部关系,则此仅能由事物交相作用之概
念表现之;又若我欲联结同一事物之两种状态,则此仅能在因果之秩序中为之。因之,
莱布尼兹以空间为实体共同相处关系中之某种秩序,以时间为实体所有状态之力学的继
起。空间时间之所视为具有其自身固有之性质而与事物无关者,莱氏则归之于其概念之
混淆,因其混淆,使吾人以纯为力学的关系之方式,视为特殊的直观,独立自存而先于
物自身者。故在莱氏,空间时间乃“物(实体及其状态)自身之联结”所有之直悟的方式;
事物则为直悟的实体(substantiae noumena)。且因莱氏不容感性有其特有之直观形相,
而将对象之一切表象——甚至并经验的表象——皆求之于悟性中,所留存于感官者,仅
为紊乱“悟性之表象”而使之畸形等等可鄙之事业而已,故除以智性化之概念对于现象
亦有效力以外,莱氏并无其他可遵由之途径。
但即吾人由纯粹悟性对于物自身能综合的有所言说(但此为不可能者),亦仍不能适
用于现象,盖现象非表现物自身者。在论究现象时——根据先验的反省——我常不得不
在感性之条件下比较我之概念;因之空间时间非物自身所有之规定,乃现象所有之规定。
至物自身为何,非我所知,且我亦无须知之者,盖因事物除现象以外,绝不能呈显吾人
之目前者也。
至其他之反省概念,亦应以同一之方法论究之。物质为现象的实体(substantia
phaenomenon)。其内属物质之事物,我在物质所占据空间之所有一切部分中及物质所发
挥之一切效果中求之,至此等事物之为外感现象,固无论也。故我绝不能有绝对的内部
性质,而仅有相对的内部性质,且其自身亦为外部关系所构成者。至物质之绝对的内部
性质,视为应由纯粹悟性所思维者,实不过幻影而已;盖物质非纯粹悟性之对象,至其
能为吾人所名为物质现象之根据之先验的对象,则纯为吾人所不能理解(即令有人能教
示吾人)之某某事物。盖吾人之所能理解者,仅为在直观中附随有与吾人言语相应之某
种情状之事物。以吾人绝不能洞知事物内的性质为憾者,其意义如为吾人由纯粹悟性不
能理解所表现于吾人之事物其自身为何,则此等抱憾极不合理。盖其所要求者,乃在吾
人无须感官即能认知事物,直观事物,因而吾人须有与人类所有全然不同之知识能力,
且其相异并非程度之差,就直观而言,实为种类之异——易言之,吾人应非人间而为
“吾人并其是否可能亦不能言,至关于其性质尤非所知”之存在物。由现象之观察及分
析,吾人深入自然之内部隐秘,绝无一人能言此种知识在时间中能推展至何种程度为止。
但即以所有一切此种知识,且即令自然全部皆为吾人所知,吾人仍绝不能解答此等越出
自然以外之先验问题。其理由则以并未授与吾人内感以外之直观,以观察吾人自身之心,
而感性来源之秘密,则正在此心中也。感性与对象之关系,及此客观的统一之先验的根
据为何,其为甚深隐秘之事绝不容疑,故吾人(关于吾人自身亦仅由内感知之,因而视
为现象)绝不能以感性为发见现象以外某某事物之最适合之探讨工具——但吾人固渴望
探讨此非感性之原因者也。
纯基于反省活动对于种种论断之批判,其所以有极大效用者,实在显露凡对于“仅
在悟性中互相比较之对象”所有论断之绝无意义,同时又证实吾人之主要论点——即现
象虽不视为物自身而包括在悟性之对象中,但现象为吾人所有知识对之能具有客观的实
在性之唯一对象,易言之,关于现象实具有与其概念相应之直观者也。
吾人如在纯然逻辑形态中反省时,则吾人仅在悟性中比较概念,以观二者是否具有
同一内容,二者是否矛盾,某某事物是否包含在概念中者抑或自外部所附加者,二者之
中孰为“所与者”,孰仅用为思维“所与者”之形相。但我若应用此等概念于普泛所谓
对象(先验的意义)而不规定此对象是否为感性的直观之对象,抑为智性的直观之对象,
则在此——禁止其概念之有任何非经验的使用——所谓对象之观念中,立即启示其所有
制限,且即由此事实证明“所视为普泛所谓事物之一种对象”之表象,不仅不充分,且
当其无感性的规定而脱离任何经验的条件时,实为自相矛盾者。故结论只有二途,或必
须抽去一切对象(如在逻辑中);若容有对象,则必须在感性直观之条件下思维之。盖直
悟的对象需要“吾人并未具有之全然特殊直观”,在缺乏此种直观时,则此种对象之在
吾人实等于无,且现象之不能为对象自身,则又极为明显者也。顾我若仅思维普泛所谓
之事物,则此等事物所有外部关系中之差别,自不能构成物自身之差别;反之,事物所
有外部关系之差别,实以物自身之差别为前提者。又若一方之概念与他方之概念间并无
内的差别,则我仅在不同之关系中,设定同一之事物。更进一步言之,增加一纯然肯定
(实在性)于其他肯定上,实积极的增加肯定;绝不因此而有所消除或妨阻;故事物中之
实在者,决不能自相矛盾——以及等等。
* * *
就以上吾入之所说明者言之,反省概念由于某种误解,在悟性之使用上实有极大影
响,甚至使一切哲学家中最优越者之一人陷入于虚妄之智性的知识体系,此种体系乃无
须感官之助即欲规定其对象者。正惟此故,说明此等概念之歧义中所以惑人——引起此
等误谬的原理——之原因,实有极大效用,可以之为规定悟性限界而使之安固之最可依
恃之方法。
凡与一概念普遍的一致或相矛盾者,则亦必与包含于此概念下之一切特别事物一致
或相矛盾(dictum de omni et nullo),此命题固被真实;但若变更此逻辑的原理而为:
凡不包含在普遍的概念中者,亦不包含于在此概念下之特殊的概念中,则背谬矣。盖此
等概念之所以为特殊概念者,正因其自身中包有“普遍的概念中所含有者”以上之事物。
但莱布尼兹之全部智性体系皆根据于此后一原理;故其体系实与此原理及由此原理所发
生之一切歧义(在悟性之使用中)同时倾覆。
无差别之同一律实根据于此种假定前提,即凡某种差别在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中所
未见及者,在物自身中亦不见及之,故一切事物在其概念中彼此无分别者(质或量),全
然为同一之事物(unmoro eadem)。盖因在普泛所谓事物之纯然概念中,吾人抽去其直观
之种种必需条件,今乃以吾人所抽去之条件——以奇异的假定——视为绝不存在之事物,
除在其概念中所含有者以外,绝不承认为事物之所有。
空间一立方尺之概念,不问在任何处所及任何度数思维之,其自身始终同一。但两
立方尺则纯由其位置不同(num ro diversa)在空间中有所区别;此等位置为——此概念
之对象在其中授与之——直观之条件;但并不属于概念而全然属于感性。故在事物之概
念中除否定的陈述与肯定的陈述相联结以外,绝无矛盾;纯然肯定的概念在其联结时,
决不能产生任何彼此相消之事。但在——实在(例如运动)在其中授与之——感性的直观
中,则尚有在普泛所谓运动之概念中所已除去之条件(相反之方向),此等条件乃使抵触
可能者(虽非逻辑的抵触),即如自完全积极的事物产生一零(=0)之抵触。故吾人不能因
实在之概念中不见有抵触,即谓一切实在皆自相一致者也。
依据纯然概念而言,内部的事物乃一切关系——即外部规定——之基体。故我若抽
去直观之一切条件,而仅限于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则我自能抽去一切外部关系,而尚
存留有“其绝不指示关系而仅指示内部规定”之某某事物之概念。自此点而言,则似可
谓不问事物(实体)在任何状态中皆有绝对内的而先于一切外的规定之某某事物,盖因此
乃最初“所以使外的规定可能”者;因之,此种基体以其自身中已不包有任何外的关系,
而为单纯的。(物体除关系以外,绝不含有任何其他事物,至少亦为其并存之各部分间
之关系。)又因除由吾人之内感所授与之内部规定以外,吾人绝不知其为绝对内部的之
规定,故此种基体不仅单纯的,且亦为(以吾人之内感类推之)由表象所规定者;易言之,
一切事物实为单子,即为具有表象之单纯的存在物。如在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以外,别
无“外的直观之对象唯在其下始能授与吾人”之其他条件——纯粹概念事实上为已抽去
此等条件者——则此种论辩,或全然正当。盖在此等条件下,以吾人所见空间中之常住
的现象(不可入的延扩),仅能包含关系,绝无其为绝对内的之事物,但此仍为一切外的
知觉之基本基体。纯由概念,若不思维其为内部的之某某事物,我实不能思维其为外部
的之事物;此即关系之概念以绝对的(即独立的)所授与之事物为前提,无绝对所授与之
事物,关系即不可能云云之充分理由。但在直观中,则包有为事物之纯然概念中所不能
见及之某某事物;此某某事物产生“由纯然概念所绝不能知之基体”,即空间、空间及
其所包含之一切,皆纯由——方式的或亦实在的——关系所成。因其无绝对内部的要素,
事物绝不能由纯然概念表现之,故我不能主张“其包摄在此等概念下之物自身”中及其
直观中,亦无“绝不根据于全然内部的事物”之某某外部的事物。吾人一度抽去直观之
一切条件,所留存于纯然之概念中者,我承认仅有——外部的事物所唯一由以可能之—
—普泛所谓内部的事物及其相互间之关系。但此种仅建立于抽象上之必然性,在直观中
所授与——具有仅表现关系之规定而无任何内部的事物为其基础——之事物之事例
中,决不发生;盖此种事物非物自身而纯为现象也。举凡吾人就物质所知者,纯为关系
(吾人之所名为“物质之内部规定”者,仅为比较的意义之内的),但在此等关系中,有
若干为独立自存而永恒者,由此等独立自存而永恒者始能与吾人以确定之对象。我若抽
去此等关系,则绝无事物留存为我所思维云云,并不排除所视为现象之事物之概念,亦
不排除抽象的对象之概念。所除去者乃“由纯然概念所能规定之对象”之一切可能性,
即本体之可能性。以事物为应全由关系所成,闻之固令人惊奇。但此种事物纯为现象,
不能由纯粹范畴思维之;其自身即纯为“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与感官间之关系”所成。故
若吾人以纯然概念开始,则除视一事物为别一事物中所有规定之原因以外,决不能以任
何其他方法思维抽象的事物之关系,盖此即为吾人悟性所以思维关系之方法。但因吾人
在此种事例中忽视一切直观,故吾人将“杂多之相异分子所由以决定其相互位置”之特
殊形相——即在一切经验的因果作用中以为前提之感性(空间)方式——排除不顾。
纯然直悟的对象,吾人如指此等无须感性图型由纯粹范畴所思维之事物而言,则此
种对象乃不可能者。盖吾人所有一切悟性概念之客观的使用之条件,纯为吾人所有感性
的直观之形相,对象即由之授与吾人者;吾人如抽去此等对象,则概念与任何对象皆无
关系矣。即令吾人欲假定一种感性的直观以外之直观,而吾人所有思维之机能,关于此
种直观,固依然毫无意义也。但若吾人仅以直悟的对象为“非感性的直观”之对象,为
吾人所有范畴所不能适用,因而吾人绝不能有关于此种对象之任何知识(不问直观或概
念),则此种纯粹消极的意义之本体,自当容许。盖此不过谓吾人所有之直观并不推及
于一切事物,而仅限于吾人所有感官之对象,故其客观的效力有所限制,而留有其他种
类直观之余地,即留有“为此种直观之对象之事物”之余地。但在此种事例中,本体之
概念乃想当然者,即本体乃吾人既不能谓其可能又不能谓其不可能之事物之表象;盖吾
人所知者,除吾人所有之感性的直观以外,不知有其他种类之直观;范畴以外,不知有
其他种类之概念,而此二者皆不能适合于非感性的表象者也。故吾人不能积极的推广吾
人思维所有对象之范畴在感性条件以外,而主张于现象之外别有纯粹思维之对象(即本
体),盖因此种对象实无“其可指示之积极的意义”。诚以就范畴而言,吾人必须承认
其不适于物自身之知识,且若无感性之资料,则范畴仅为悟性统一之主观的方式,并不
具有对象。至思维自身,固非感官之所产,就此点而言,自亦不为感官所制限;但并不
因而即谓思维具有其自身所有之纯粹使用而无须感性之助,盖若如是则思维即无对象矣。
吾人不能以本体为此种对象,盖因本体乃指“其与吾人所有之直观悟性完全不同之直观
悟性”所有想当然之对象概念,其自身实一问题。故本体之概念,非对象之概念,而为
与吾人感性之限界所不可避免必然联结之问题——此即能否有完全在吾人直观以外之对
象之问题。此为仅能以不定态度答复之问题,即谓因感性直观不能无差别推及于一切事
物,故留有其他不同种类之对象之余地;因之此种对象自不能绝对的否定,但因吾人并
无关于此等对象之确定的概念(盖因无范畴能作此种目的之用),亦不能主张其为吾人所
有悟性之对象。
故悟性由此限制感性,但并不因而推广其自身所有之范围。在警告感性不可僭妄主
张其能适用于物自身而仅限于现象之过程中,悟性固思维及“为其自身所有之对象自
身”,但仅视之为先验的对象,此种对象乃现象之原因,因而其自身非现象,且不能思
维之为量、为实在、为实体等等者(盖因此等概念常需“其所由以规定一对象”之感性
的方式)。至此种对象是否在吾人内部中见之,抑在吾人以外见之,是否在无感性时,
亦立即消灭,抑或在无感性时,尚能留存:凡此种种,皆完全非吾人所知者也。吾人如
以其表象为非感性之理由,而欲名此种对象为本体,吾人固可任意为之。但因吾人绝不
能应用吾人所有之悟性概念于此种对象,此种表象之在吾人,仍属空虚,除以之标识吾
人感性知识之限界而留有吾人所不能以可能的经验或纯粹悟性填充之之余地以外,实无
任何其他用处。
故此种纯粹悟性之批判,并不容许吾人在能呈现为现象之对象以外,创造对象之新
领域,而趋入直悟的世界之迷途;不仅如是,且即此等对象之概念,亦不容吾人有之者
也。其误谬——其明显为此种错误的尝试之原因,以及虽不能证明其尝试为是,但实辩
解此等尝试者——实在背反悟性之职分,先验的使用悟性,以及使对象即可能的直观合
于概念,而不使概念合于可能的直观,顾对象之客观的效力,实唯依据概念合于可能的
直观之一点。至此种误谬,则由统觉及思维先于“表象之一切可能的确定顺序”之事实
而来。故吾人之所应为者,在思维普泛所谓之某某事物;同时一方以感性的形态规定之,
他方则使直观此事物之形相与抽象所表现之普遍的对象相区别。吾人所应留置不可为者,
乃“仅由思维以规定对象”之一类形相——此纯为无内容之逻辑的方式,但在吾人视之,
亦可为“与感官所限制之直观无关之对象自身存在(本体)之形相”。
在终结先验分析论以前,吾人尚须附加数语,虽未见特殊重要,但为体系完备计,
实可视为所必需者也。先验哲学所通常以之开始之最高概念,乃可能与不可能之区分。
但因一切区分皆以一被区分之概念为前提,故尚须一更高之概念,此即普泛所谓对象之
概念,但此乃以相当然之意义用之,并来决定其为有为无者。以范畴为与普泛所谓对象
相关之唯一概念,故辨别对象之为有为无,将依据范畴之顺序及在其指导下而进行。
(一)与总、多、一之概念相反,为抹杀一切事物之概念,即绝无之概念。故无任何
可指之直观与之相应之概念,其对象为等于无。此如本体为“无对象之概念”(ens
rationis推论的实在)不能列入可能性中,但亦不能即以此故而断言其为不可能;又如
某种新基本力,在思维中容受之虽不自相矛盾,但在吾人之思维亦不为自经验而来之任
何例证支持之,故不能以之为可能者。
(二)实在为有;否定为无,即“缺乏对象之概念”,如影、寒等(nihil
privativum缺乏的无)。
(三)“直观之纯然方式”并无实体,其自身非对象而纯为对象(所视为现象者)之方
式的条件,如纯粹空间与纯粹时间(ensimaginarium想象的实在)。此二者乃直观之方式,
固为某某事物,但其自身非所直观之对象。
(四)“自相矛盾而不能成立之概念”之对象,因其概念不能成立,故其对象乃不可
能者,例如两直线所作之图形(nihil negativum否定的无)。
故此种“无之概念”之区分表,应如下所列。(与之相应之有之区分,因此自明,
毋待多述。)
无,为:
(一)无对象之空虚概念(ens rationis)
(二)概念之空虚对象 (三)无对象之空虚直观
(nihil privativum) (ens imaginarium)
(四)无概念之空虚对象
(nihil negativum)
吾人观(一)推论的实在与(四)否定的无之区别,盖因前者不列入可能性中,以其纯
为空想故(虽不自相矛盾),而后者之与可能性相反,则以其概念即取消其自身故。但二
者皆为空虚概念。反之,(二)缺乏的无及(三)想象的实在,则为概念之空虚资料。设无
光线授与感官,则吾人不能表现黑暗,又若无延扩体为吾人所知觉,则吾人不能表现空
间。故否定及直观之纯然方式,在其缺乏实在的某某事物时,皆非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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