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和工作管理体制
第一节 《会计法》适用范围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其约束的对象。这是每项法律规范都必须明确规定
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
会团体、军队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法。“对于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发展规模
大小不同,生产特点和水平也各异,《会计法》第30条规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
会计工作管理办法,根据本法的原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也就是说:《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只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
队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依法办事。而对集体经济组织不完全适用,只有一些基本原则
才适用。如:会计年度要采用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日历年度;会计凭
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各项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要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等,对城乡集体经
济组织也是适用的。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
个体企业,由于在经营管理上和会计工作上,各有其特殊性,因此,国家另行制定一些
专门的法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科目和会
计报表》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作了具体规定。至于会计机构的
设置、会计人员的任免等,应由中外双方协议决定,因此,不属于《会计法》的调整范
围。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它包括的内容有三:一
是会计工作由谁管;二是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三是会计人员的管理。我国会计工作管
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会计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其中明确规定了会计工作由谁管理和在会计工
作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新中国成立以来,会计工作一直由财政
部门管理,有了一定的基础,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同时,财务会计工作同国家财政
收支的关系十分密切,它是财政的一项基础工作。所以,《会计法》规定了会计工作由
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体制。
《会计法》第6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
后勤部,在同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
和军队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其中明确规
定了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规定会计制度制定的权限,是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在我国实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条件下,还必须从宏观
上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和管理,为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会计事务中有统一
的制度作依据,使会计核算正确地体现财政、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会计这一
信息系统及时、正确地为国民经济有计划和管理提供分类科学、口径统一的会计资料。
因此,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但是,由于各地区、
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所有的、包罗万象的会计制度,实
际上也不可能。因此,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还需要由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符合《会计法》要求的、符合实际情况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
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后实行。
对于会计人员的管理问题,将在本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规定”一节中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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