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对内税法
第一节 流转税法
一、产品税
产品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产品销售收入
金额或购进商品支付金额征收的一种税。实行对产品征税可以配合价格政策,调节产品
之间利润差异,从而引导和促进商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计划和宏观决策的要求进行经济活
动。产品税税额,约占国家预算收入的40%左右。产品税自1984年开始征收。
(一)纳税主体 根据《产品税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规定:
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或进口《条例〈草案〉》规定的应税产品,不论是全民所有制
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个人,都是产品税的纳税主体。
(二)税目和税率 工业产品的税目原有260个,近年来,国家决定将一部分产
品改征增值税,目前产品税的税目还有90多个,农业产品税目有10个。产品税率的
设计是根据各类产品盈利水平、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国家经济改革的需要考虑的,税率一
般采用固定的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只有电力、热力类大型发电环节采用定额税率,从
量计征。
(三)征税客体 具体包括:产品销售收入金额;由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收购
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收购支付金额;进口的应税产品所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某些虽然没有销售收入的产品,但要视同销售,仍应征收产品税,如:工业企业以
自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的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非工业企业委托加工
的产品;工业企业加工应税的产品。
(四)纳税环节和税额的计算
1.纳税环节 凡从事工业生产的纳税人,在产品销售实现后纳税;应税农、林、
牧、水产品,由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单位收购的在支付收购款以后纳税;进口
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在产品报关后纳税。
2.税额的计算《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工业生产的纳税人,应分别根据产品
销售收入的金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税额。收购农付产品的纳税人,收购支付金额按规定
的税率计算税额。进口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在产品报关后,根据产品数量,按组成计
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税额。进口产品的产品税,由海关代征。
(五)减税免税 产品税的减免税要体现以下两个原则:一是根据国家的政策,需
要对特定的产品的生产进行鼓励的;二是由于非主观因素造成暂时的特殊困难,纳税有
困难的。
对特定产品生产进行鼓励的包括:出口产品一般免税,已缴纳产品税转为出口的由
经营单位在报关出口后,可申请退税;进口产品如确系有利我国工业技术改造的先进设
备产品,
可免缴纳产品税;列入国家计划(包括中央、省和地方三级)试制的新产品在试销
期间,给予1—3年的免税期;利用废渣、废液、废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给予定
期的减免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特需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免税。
对非主观因素造成暂时的特殊困难的减免税,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六)产品税的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主体销售应税工业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采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的,
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纳税主体自产自用的产品,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产品税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移
送使用的当天。
(2)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由收购单位纳税的,
为结付收购货款的当天;由销售者纳税的,为成交的当天。
(3)纳税人进口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人缴纳产品税税款的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
10天、15天、30天为一期,逐期计算纳税。不能按期计算的,可以按次计算。
以30天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7天内报缴税款;以1天、3天、5天、10
天、15天、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5天报缴税款。
3.纳税地点
产品税的纳税地点,除了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般按下列办法办理:
纳税主体生产销售工业品,包括到外地自销或委托外地代销产品,均应在纳税人核
算地缴纳产品税。
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由全民、集体单位收购的,在收购地缴纳产品税;由生
产者销售给全民、集体收购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在销售地缴纳产品税。生产
者到外地销售或者委托外地经销应税农、林、牧、水产品,持有销售地税务机关开具的
完税证明的,回原地后不再纳税。
二、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产品新增加的价值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所谓新增加的价值是指工业企
业在一定时期内的销售收入额,扣除同期已经消耗掉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和计入
产品销售价格内的包装物金额后的数额。增值税于50年代首创于法国,至今已近40
年的历史。我国1982年制定《增值税暂行办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84
年10月1日起我国新的《增值税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开始实施。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在于:使我国税收制度更加适应当前工业生产结构的调整;有利
于“大而全”“小而全”工业生产结构的改组,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提高社会
生产力水平;可以平衡企业间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较好地协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
关系。
(一)纳税主体《条例(草案)》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增
值税的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税目和税率《条例(草案)》规定征收增值税的工业产品共12个,但自1
986年以来又陆续增添了纺织产品、日用机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保
温瓶等,目前已增至30多个税目。列举税目的工业产品,都是生产结构复杂,税收负
担不平衡较为突出的产品。增值税的税率均采用比例税率。
(三)计税方法《条例(草案)》原规定分别不同税目采用“扣额法”和“扣税法”
两种方法计税,为了平衡税负,简化计税办法,国家决定,自1987年起,增值税的
计税方法一律采用“扣税法”不再同时使用“扣额法”。
“扣税法”的计算,以工业产品销售收入金额依率计算应缴纳的税额,再减去购入
原材料、燃料、动力和零配件等已经负担的税额,即为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额。对进口
的应税产品按组成计税价格,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已纳税金。进口工业
产品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四)征收方法
征收增值税,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分期核实征收方法,即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逐期结算应纳税
额。
2.定率征收、年终结算的征收方法,即纳税人先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增
值率,逐期计算纳税,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3.单台(机)定率征收方法,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单位产品的扣除金额或
扣除税额核定扣除率(额),由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逐期结算应纳税额。
4.定期定率征收方法,即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按年或按季核定的应税产品的征收
率或者税额,分期纳税的方法。
具体到每一个纳税人采取上述方法中的哪一种,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
情况分别确定。征收方法确定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可变动。
5.减税免税和缴纳办法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规定的原则和范围,以及增值税的缴纳规定,均与产品税基本相
同。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从事商业经营、服务性业务等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
税。《营业税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1984年10月1日在全
国施行。
(一)纳税主体《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物资供销、
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
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条例(草案)》还规定:机
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有上述经营业务的,也是纳税人。所以,凡是
经营或从事服务上述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何种所有制经济单位和任何个人,都是
法定的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税目《条例(草案)》列举营业税目共11个,它们是:商品零售、商业批
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
和临时经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财政部于1988年5月18日发出《对典当
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营业税税目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
的保管费和利息”“典当物品销售”两个子目。
(三)税率 营业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分为3%、5%、10%、15%共4个
档次。设计税率时,对国家需要鼓励、支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税率从低或不
征税。如对国营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平价销售粮食、食油的收入免税,农业机械站、排
灌站的机耕收入和排灌收入免税。对商业零售、公用事业、大众化的文娱事业,普通饭
馆税率从低。对收入较少,负担能力低的修理修配、理发、缝纫等行业税率也从低,为
3%。对人民生活关系不大,收入又较多,负担能力较大的行业税率从高,如舞场、弹
子房的税率为10%,高级饭馆,西餐馆税率为5%。对于临时经营,税率为5%—1
0%,需要加成倍征收的,可在1至10成和1—3倍的幅度内征收。
(四)征税客体和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征税客体是商品的流转额和服务性营业收入
额。具体可分三类:从事商业零售的以商品销售收入额;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商品销
售收入额减去销售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从事其他劳务服务的,是营业收入额。
(五)营业税的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分别为:
(1)商业、物资供销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采用委托收款等方式的,为发出商
品的当天。
(2)其他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2.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为:
固定业户在业户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设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在其所在地按各自的营业收入
额缴纳营业税;
固定业户凭税务机关的证明,临时到外县(市)从事批发经营的,回固定业户所在
地缴纳营业税;从事商品零售的,在销售地缴纳营业税;
管道运输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3.纳税期限和报缴税款办法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人报缴营业税税款的办法,与产品税基本相同。
(六)减税免税
营业税的减税、免税主要有:
全民所有制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平价销售粮食、食油的收入;农业机械站、排灌站
的机耕和排灌收入;外贸出口商品的调拨和出口销售收入;医疗保健、育婴托儿;婚姻
介绍、殡葬服务;农牧保险的收入;以及博物馆、文化宫(馆、站)、体育馆(场)、
展览馆、公园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除了上述各项外,对政策鼓励、支持的科技成果转让、技术提供和咨询服务等收入,
以及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经济损失,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省一级政府可给予定期的减税
免税照顾。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产
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它主要在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开征。
该税自1985年起全国范围内征收。
(一)征收范围和税率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
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分别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
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建制镇的,税率
为1%。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时间和地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征收等事项,
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实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同地征收
的,故不应予以减税、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酌情予以减税、免税照顾。
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
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款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上是对
内适用的4个流转税作了简要的介绍。
第二节 收益税法
一、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开征是利改税的核心内容,1984年9月
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下称《条例》),并在全国实施。设置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意义是:第一,确立企业在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中的地位,为把
企业从
相对独立的生产者上升到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地位奠定了基础,使国营企业成为真正
的法人。第二,确定了企业的独立的经济利益,扩大了企业自主权。
(一)纳税主体
《条例》第二条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即一
切从事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饮食服务、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
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国营企业,包括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行政、事业单位、部队
和团体所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都须依照规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义规
定“联营企业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资各方(包括行政、事业及其他单位)为纳税人”,
即参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公司、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团体
等投资单位,都应依法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就地先缴纳所得税,后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各方分得的税后利润,凭纳税证明,免
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具备独立核算条件,并统一对外销售产品、统一结算贷款、统一计算盈亏的工业公
司,可以视为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工业公司凡实行分级经济核算的,所属企业具
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均为纳税人。
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人,可以避免系统内盈亏相抵,国家财政损失
的弊端。所谓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
2.经银行批准开设有结算帐户的;
3.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4.独立计算盈亏。
(二)征税客体和税额计算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客体是纳税企业的所得额,它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外全部生
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经营、劳
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纯收益。其他所得,是指从联营企业或其他企业分得的利
润和取得的股息,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以及营业外收益等其他
所得。
国营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包括营
业外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指流转税税金)和营
业外支出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律规定,在计算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
额时,下列项目允许扣除:
1.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先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股息。
2.国务院、财政部规定企业留用的单项留利。包括治理“三废”产品盈利净额;
提前还清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应留给企业的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
利润;其他单项留用利润。
3.经批准,用基建改扩建借款项目和用技术措施性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利润
归还的借款和上述新增加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4.国家允许扣除的其他项目。
5.经批准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准列
入成本、
费用、营业外支出:
1.应在各种专项基金、专项拨款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2.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工资、津贴、补贴、发放的实物和奖金,以及赞助
金、赔偿金、违约会、滞纳金和罚款等。
3.缴纳的奖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
基金购买的国库券,以及《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不准在成本、费用、营业外支
出的列支的款项。
按照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如下:
工业企业
(1)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附加税-产品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
(2)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资源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
出。
(3)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商业企业
(1)商业经营利润=商品销售额-商品销售成本-商品
流通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
(2)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3)利润总额=商品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财产损
失-扶持农产品支出-补贴工业支
出-其他支出
(4)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
-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饮食服务业
(1)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
(2)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3)利润总额=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
+其他收入-财产损失-其他支出
(4)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国营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适用55%比例税率的大中型企业是: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5%。
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小型企业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
算方法与集体企业所得税相同)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就其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计征国营企业所得税,
但已在外国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持纳税凭证,有总机构的应缴税额内抵免,抵免额不得
超过国内规定税率计算的税额。计算可抵免额的方法如下:
(1)国外税前得额=国外分得税后利润
1-国外所得税税率
(2)国外所得税率低于国内适用税率的抵免额计算:抵
免额=国外税前所得额×国外所得税率
(3)国外所得税率高于国内适用税率的抵免额的计算:抵
免额=国外税前所得额×国内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国内应税所得额+国外税前所得额)×适用税率-抵免税额。
(三)税率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分大中、小型国营企业,分别采用两种税率,大中型企业适
用55%的固定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适用八级起额累进税率,与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相
同。
划分国营大中型和小型业企业的标准是:小型工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粮食工业、
饲料工业、储运企业)在京、津、沪三市是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400万元,年利润不
超过40万元,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有其他地区,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
年实现利润不超过3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小型商业零售企业(以独立核算的
自然门店为单位):京、津、沪三市,年实现利润不超过2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6
0人;各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地和重庆市,年实现利润不超过15万元,职工人数不
超过30人;其他城市年利润不超过8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人,为国营小型商业
企业,在划分国营小型商业零售企业的标准时,利润额的条件必须具备,职工人数条件
是否具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物资部门所属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或门
市部,煤建公司、废金属回收公司和县物资企业以及县工业供销企业,比照其他城镇的
小型团营商业零售企业的标准,划分小型物资供销企业。
文教企业(不包括出版系统企业)分别比照小型工交企业和小型零售企业的标准,
划分小型文教企业。
城市公用企业,比照小型工交企业划分小型城市公用企业。
下列企业不划分国营大中、心型企业,一律按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征税,
包括文教系统的出版企业,建筑安装企业、金融、保险、商业批发企业,贸易中心,贸
易货栈、侨汇商店、友谊商店,石油商店(包括加油站),外轮供应公司、自选商店、
食品购销站和物资企业(不包括划分为小型企业的物资企业)以及供销企业(不包括划
分小型企业
的县供销企业。)
下列企业、单位不划分大中、小型企业,一律按照《条例》规定的八级超额累进税
率征税:
1.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
2.实行合理批零差价,并实行利改税试点的独立经济核算的城市粮店。
3.商办农牧企业和预算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
(四)企业经营亏损的抵补
《条例》第6条规定,纳税主体在某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当地税
务机关审查核实,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从其下一年度所得中,给予一定数
额抵补,一年抵补不了,可以结转次年抵补,但连续抵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抵补
后多余利润,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这是对由盈变亏企业限定三年扭转亏损的期限规定,
实质上是一种免税期的照顾,在期限内督促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扭亏增盈。
(五)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国营企业所得税,一般实行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的所在地缴纳,但下列情况除外:
1.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按其类属关系回原地缴纳。
这是指经营场所在外地的企业,由原地区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向其所在地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
2.联营企业先分利润的,由投资各方在其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3.铁路运营、金融、保险企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直属企业分别由铁道部、中国人
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国家医药管理局集中缴纳所得税。但铁道部直属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中
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所属省、市分公司就地缴纳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采取按日、按旬或按月预缴税款,按月按季结算,年
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具体的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
(六)减税、免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下列三种情况下可给予照顾:一是第二步利改税后留利达
不到国家规定留利水平的;二是企业生产经营产品是国家鼓励的;三是在生产经营中遇
到客观因素造成的特殊困难,依法纳税有困难的,具体有:
1.由于第二步利改税调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率,
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后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不足国家1983年规定的合理留
利水平的微利企业,经批准可暂免缴纳所得税三年。
2.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团体附属企业的收入,凡作为抵顶事业费支出的,暂
免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3.对饲料加工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饲料加工企业,免征国营企业所得
税三年。对新办食品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免税期满仍有困难,经批准,可给予
定期的减税照顾。
4.纳税人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权限
给予一次性或定期的减税免税。
此外,为了鼓励企业投资于经济特区,凡全民所有制企业到经济特区投资举办的内
联企业,按20%缴纳所得税。分得的利润解往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应补缴所得税,免
征调节税;如留在特区再投资扩大再生产或兴办外向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在
投资企业所在地免征应补缴的所得税和调节税。
属于缴纳国营企业调节税的企业,应先减免调节税,经减免调节税仍有困难的,可
相应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国营企业调节税
对在缴纳所得税后留利超过国家规定的1983年合理留利水平的大中型国营企业,
还需要按照《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缴纳调节税。调节税的征收对象(计税依据)
相同于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调节税税率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由财政部
门商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各企业逐个核定税率,形成一户一率。对小型国营企业不征收
调节税,税后留利较多的小型国营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交承包费。
三、集体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对从事工商业等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就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国务院于1985年
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并于同年在全国范围内统
一执行。
(一)纳税主体
《暂行条例》规定,凡是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
其他行业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都是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独立核算的集体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饮食企业,服务修理修配企业、交通运
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国营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
体、学校、部队的家属工厂、农村乡镇企业;校办集体企业以及民政部门举办的集体福
利工厂等。
2.向所属企业或主管部门提取行政管理费,按规定使用范围和标准开支后有年终
结余的集体企业各管理机构和集体企业联合会。
3.县一级供销社和所属企业。
4.租赁给集体和个人经营的国营小型企业。
5.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国营小型企业。
(二)征税客体和税额的计算
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客体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总额,减
除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后的余额,即为应纳税所
得额,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其它单位分得未征所得税的
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集体企业所得额,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
营所得是指企业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经营、劳动服务和其他盈利事业所得。
其他所得,指股息、债券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赁所得、转让专利权、专有技
术、商标权等项所得,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以后,应纳税额就可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出来,为了简化
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总结出应纳税额的速算方法,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允许扣除下列项目:
1.从其他企业分得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股息;
2.国务院、财政部允许扣除的项目。
但是,集体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项目:
1.前年度亏损;
2.应在各项基金、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3.应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开支的工资、津贴、发放的实物和奖金及赞助
金、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4.缴纳的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
调节基金以及购买国库券支出;
5.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合作事业基金、公益金、公积金、股金分红和
劳动分红等;
6.按规定已经提取而没有上交的行政管理费,以及国家财政、税务机关明文规定
不准在成本费用及营业外列支的费用。
(三)税率
《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率采用新八级超额累率,与国营小型企业适用的税率
相同,有利于平衡国营与集体企业税负水平。新的集体企业所得税,比原工商所得税提
高了累进起点,扩大了级距,税收负担总水平有所下降。
(四)减税免税根据《暂行条例》和财政部1985年10月26日颁发的《集体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中,下列情况可以免税或在一定期限内、一定程度上给予免
征、减征所得税。
1.对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免征所得税,超
过10%但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新办的集体饲料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
3.对基层供销、乡镇集体企业新建独立核算的冷库、仓库的收入,从投产使用之
日起,给予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二年至三年的照顾。
4.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免征所得税五年。
5.集体企业接受外商、侨商和港澳商人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所得,凡来料、
来件部分占产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
的月份起,在三年内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
6.对生产经营直接服务于农业化肥、农药、农机具、修理、修配的乡镇集体企业,
可定期给予减税免税。
7.新办集体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区别情况,减征或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一年。
对在“老、少、边、穷”地区举办的乡镇集体企业,经营有困难的,可定期给予减税免
税。
8.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纳税有困难,可给予定期或一次性
的减税免税。
(五)纳税地点和期限
集体企业应在企业所在地缴纳所得税。集体企业与国营企业、集体和其他单位联营
的,应在联营企业所在地缴纳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按季或者按期预交,
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缴纳税额的大小
分别核定。
对实行经营责任承包制的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这类企业应先缴纳集体企业所得
税,然后在企业和职工之间进行分配。承包者的经营收入支出,通过出包企业核算的,
由出包者按规定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然后再与承包者进行分配。经营收入支出,山承
包者独立核算的,承包者仅向出包者缴纳承包费的应先就其全部利润缴纳集集体企业所
得税,然后交承包费。出包者收到缴纳所得税后的承包费,不再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
四、私营企业所得税
私营经济现阶段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了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的发
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1988年6月3日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
布《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自1988年起施行。
所谓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了八人以上、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
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纳税主体
《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凡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
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都是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私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征税客体和应税所得额的计算
私营企业的征税客体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
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纳税人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列支项目
和标准,由税务机关依法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项目的利润。
允许扣除的项目有:
1.经核准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从其他企业分得已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股息;
3.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项目。
但是以下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归还的各种贷款、借款的本息(不包括按规定允许列支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
2.超过税务部门核定工资(包括各种奖金、补贴、津贴、加班费)的部分;
3.股息、红利;
4.赞助金、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和罚款等;
5.缴纳的奖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外资
金调节基金。
6.购买的国库券及其他债券支出;
7.国家规定不允许在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款项。
(三)税率私营企业所得税率,采用35%的固定比例税率。
(四)减税免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
1.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
2.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纳税确有困难的;
3.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其他需要减免税的,由财政部门确定。
(五)企业亏损的抵补
私营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
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递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连
续弥补不得超过三年。这实际上是延长三年免税期,对私营企业的一种照顾。
(六)纳税地点和期限
私营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主体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下列情况可分别处理:
1.企业所在地与经营地一致的就地缴纳:
2.纳税人离开所在地临时外出经营,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企业
所在地一并缴纳;没有办理外出经营证明的,在经营地缴纳。
私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纳税
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是对依法核准工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业
户,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为了合理调节收入,正确处理国家与
个体工商业户之间的分配关系平衡。国务院于1986年1月7日发布了《城乡个体工
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1986年4月15日财政部发
布《关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该税于1986年开征。
(一)纳税主体
《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凡是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
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城乡个体
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个人承包、租赁转为个体经营的小型国营、集体企业,
以及其他领取个体经营执照的,也是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对没有领取工
商管理局发放的营业执照的,尽管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机业户,一律按临时经
营征税,不属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范周。
(二)征税客体和税额的计算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征税客体,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或季、月)的收入
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工资、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相应的累进税率计算。为了简便起见,与集体
企业所得税一样,实践中也采用速算的方法。
(三)税率和加征率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率,《暂行条例》规定为十级超额累进税率。还规定,如
果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应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
十至百分之四十的所得税。
(四)减税免税根据《暂行条例》和《规定》,下列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1.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
2.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
3.私人诊所、个体医生、牙医、镶牙所的收入,农村个体兽医取得的收入,一般
免征所得税。
4.种养户的劳动所得,按户计算年纯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
个体户从事工商业又从事种养业的,只就从事工商各业所得征收所得税。
5.为了支持归侨、难侨安排好生活,对国营华侨农(林)场的归侨、难侨在本场
范围内自办的个体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五)征收管理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是按年计算,分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交,
多退少补,具体缴纳税的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核定。
对帐证健全的个体工商业户,可按帐查实征收;对既不能提供准确成本费用凭证,
又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可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目前
多数采用这一办法征收。
个体工商业户承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暂行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
纳税地点的规定:个体工商业户一般应当就地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有的个体工
商业户与国营或集体企业联营,实行“先分后税”的,分得的利润应在联营企业所在地
缴纳个体工潮业户所得税。
六、个人收入调节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是自1987年起在全国施行的一个新的税种,目的在于调节中国
公民之间的收入状况,做到合理负担,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个人收入调节税实
施以后,对在华外籍个人以及在大陆的华侨、港、澳、台同胞仍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征税,
中国公民缴纳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后,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主要规定如下:
(一)纳税主体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
(二)征税客体 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
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
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收入。
(三)税率 设有两种税率:征税客体的前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按照超
倍累进税率每月征收。根据工资类别地区,全国共分四个档次的超倍累进税率。对于征
税客体的其他收入,一律采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征税客体中前四项收入按相应的超倍累进税率表计算。
公式是:
应纳税额=月综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对投稿、翻译收入和专利权、
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收入,如果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定额扣
除费用800元后,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每次收入满4000元或以上,减
除20%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对每次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
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不作任何费用扣除,按比例税率20%征税。
(五)征收方法 实行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
(六)纳税期限和地点 自行申报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的前10天内向当
地税务机关送纳税申报表,缴纳上个月应纳应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同时在多处有
收入的、应在工作单位的或者在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七)免税规定 《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了下列免税事项: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
2.国库券利息、国家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金融债券,是指国家或经国务院
特案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
3.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存款利息,信用合作社存款利息,是指在
农村信用合作社或经国家银行批准的其他合作金融组织,个人取得不高于国家银行规定
的存款利息。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上述补贴、津贴是指由国务院、劳动部
规定或报经国务院、劳动部批准而发给的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边远补贴、营养补贴、
取暖费,以及海岛、井下、高温、野外、保健津贴。
5.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6.保险赔款。
7.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
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离休工资和离休
干部生活补助费。除此以外有关法规对下列收入也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华侨从海外汇入境内给其家属、亲友的侨汇;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汇入的外汇;
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2.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利润,征收个体工商业所得税后的盈余,不进行分
配的,暂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进行分配的,按股息或红利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3.按照国家规定,陆续发还1966年9月以前的私股定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
税。
4.一部著作稿酬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减征应纳税款的30%。
七、农业税
农业税是国家向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加农业产品分配
的主要形式。建国以来,农业经济有极大发展,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推行的联产责
任制以来,成绩更为显著,但我国农业生产水平仍然不高,农民的收入水平还是低的。
国家一贯重视农业税收政策,在农业税上始终坚持和贯彻三条原则,即,兼顾国家和农
民的利益;税收负担在地区、乡、村之间公平合理;鼓励农业持续增产。这三条原则体
现了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经济利益。1958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业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79年开始对农业税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和补
充。
(一)纳税主体
《条例》规定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具体
包括:
1.农业经济合作组织;
2.国营农(林)场;
3.有自留地的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国营农场职工;
4.个体农户、种养业户等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
5.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
(二)征税客体和税额的计算
农业税的征税客体是: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
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农林特产收入,包括水果、茶、桑、花卉、苗木、药材等产品收
入;竹、木、天然橡胶、榨树坡(养榨蚕)、木本油类、生漆及其他林产品收入,以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林特产收入;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农
业税的收入。农业收入以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为计量标准。薯类作物、棉花、麻类、烟
叶、油料、糖料等作物的收入,折成粮食计算,所以税额的计算是粮食常年产量乘上适
用的税率。另一种按农产品的产品收入计算。
(三)税率
农业税采用地区差别的比例税率,全国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分别规定;县、市的税率,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分别规定;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规定的平均税率,在所属范围内还可以划出不同
类型或区域适用的差别税率。税率最高的是黑龙江省,达19%;最低是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税率为
13%。各地规定的差别税率上限最高不超过常年产量的25%。由于增产不增税
收,实际负担达不到全国的平均税负率,为了防止过份重视经济作物而忽视粮食生产,
关于农林特产农业税率,根据1989年4月11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
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下列农林特产收入实行全国统一税率:海淡水
养殖收入为10%,其中水珍品为15%;水果收入为10%,其中柑橘、香蕉、荔枝、
苹果收入为15%;果用瓜收入为10%;原木收入为8%,
对森工企业暂缓征收。其他应税产品收入的税率不得低于5%。对少数利大或挤占
粮田的产品收入,可适当提高税率,但最高不得超出30%。
(四)减税免税
为了鼓励农业增产和保障农民生活,《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以下情况可减免征
收农业税。
1.新造耕地,从收获之年起,五年免税。
2.培养树苗的收入,种植保安林、风景林、防风林的土地、种植的饲草、退耕还
林、退耕还牧的土地等项,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3.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灾全免”的原则,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灾情决定。
4.对“老、少、边、穷”地区,《条例》规定给予社会性减免税照顾,从198
5年起,对贫困地区又作了进一步减免农业税的规定。
(五)征收办法
农业税长期实行征收实物,一般以当地主粮为标准,各种实物折合成主粮征收。从
1985年开始对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30%按原统购价,70%
按原超购价)折算征收,使长期实行的实物税制改为货币税制,对继续征收粮食的,粮
食部门也按“倒三七”比例价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经济作物区也同产粮区一样,
改按“倒三七”比例价折算农业税。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粮少的地区,在秋季
一并征收。
第三节 财产税法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基地的房产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房产税自
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仍按原城市房地产税征收)。
(一)纳税主体 纳税人是房产的所有人,具体包括: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
营管理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
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没有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二)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有两种:如果以房产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1.
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三)计税依据的标准 以房产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
0%—30%后的余值计算;以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四)免税 除条例规定免税项目外,为了鼓励城市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自建房屋,
新建房屋自落成月份起,享受免税3年。翻修房屋超过新建房屋造价二分之一的,免税
2年。归侨或侨眷、港澳同胞兴建的房屋,5年内享受免税待遇。
二、契税
契税是国家对房屋所有权转移,如买卖、典当、赠与、交换进行立契时,向承受人
征收的一种税。契税的作用是,在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保护产权所有人对房产的合法权
益,避免产权纠纷,促进安定团结、适当增加财政收入。
《契税条例》规定,凡房屋买卖、出典、赠与交换、都应凭房屋所有证,由当事人
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法纳税。
契税税率如下:买卖契税,按买价征6%;典契税,按典价征3%;赠与契税,按
现值价格征6%;交换房屋,如价值相等免征契税,价不等,其超过部分按买卖契税税
率6%征收。
第四节 行为税法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198
8年6月发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开征印花税,对于了解和掌握不断变化的经济情况,加强对凭证的管理和增加财政收入,
都有一定的意义。
(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主体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
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主体,
是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上述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
其纳税主体可分别称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
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主体,各就所持凭证的金
额纳税。对政府部门发给的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为纳税主体。
(二)印花税税目和税率 按照凭证的不同种类,分设了13个税目,它们是:购
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
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
据、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按比例税率征税
的有各类经济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帐簿和产权转移书据。其他营业帐簿、
权利许可证照,因不属于资金帐簿或没有金额记载,规定按件定额纳税。比例税率分为
5档,即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和万分之零点三。定额税率的
数额是人民币5元。
(三)免税规定 对已纳印花税的凭证付本或抄本,免征印花税,如以付本或抄本
视同正式文本使用的,不免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
书立的书据,免税;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付产品收
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
融机构提供的优惠贷款合同,免税。
(四)缴纳办法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主体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花、自行贴花
的“三自”缴纳的办法。有些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较大或贴花次数频繁。经申请批准,可
以缴款书代替贴花和按期汇总缴纳两种办法。纳税主体贴花时,必须做到:第一,在应
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第二,税票应当粘贴在
应税凭证上,并在骑缝处注销或画销,严禁揭下重用;第三,已贴花的凭证,凡修改后
所载金额增加的部分,应补贴印花;第四,已贴花的各类凭证,按规定期限保管、以备
检查。
(五)违法行为的经济责任 纳税主体在应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除补
贴外,税务机关可处应补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罚款;不按规定注销或画销印花税票
的,可处于未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主体重用已贴印花税票,可处以
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二、国营企业奖金税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的设置,是为了促进国营企业内部推行经济责任制,调动企业和职
工发展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有计划地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既保障
企业在奖金使用上的自主权,又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增长过快,使宏观控制与微观搞
活结合起来。为此,国务院于1984年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一
年之后,1985年国务院修订后重新发布,1985年在全国施行。
(一)纳税主体 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营企业奖金税的纳税主体。对实行以局、公司统一核算的全民所
有制企业,由局、公司统一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统一发放奖金的,局、公司为纳税主体;
由局、公司和所属单位分别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发放奖金的,分别以局、公司和所属单
位为纳税主体。
(二)税率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其分级税率为: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半月标准工资的部分,免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
人均超过4个半月至5个半月标准工资部分,税率为2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
过5个半月至6个半月标准工资部分,税率为5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6个
半月至7个半月标准工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7个半月标
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200%。
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是75元,不足75元的按75元计算。
(三)国营企业奖金税的征收 纳税主体在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达到4个半月标准
工资的,再继续发放奖金时,每发一次,都要先行纳税,即先纳税后发奖金。纳税主体
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无论是否达到应征奖金税的规定金额,在年度终了后35天内均
应按规定向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以使税务机关核实审查,少缴的税款,应限期补缴
入库;多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办理退库手续或冲抵次年应纳奖金税额。
(四)免税的规定 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工人的奖金;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特
定的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外轮速遣奖等。
对已经实行工资改革,即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当年增发的工
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征收工资调节税。1985年国务院
发布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中,工资调节税率是按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
税率采取分级税率,税率相同国营企业奖金税的税率。
第五节 资源税法
一、资源税1984年10月起,对部分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开征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等资
源开发,就原料产品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开发上述
矿产品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资源税条例》和《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资源税
税目是:开采石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由于价格难以确定,
对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暂不征税。资源税原来按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累进计算的
办法征收,自1986年下半年起,财政部决定将资源税的征收方法改为按实际产量
(销量)定额征收。
二、盐税
盐税是对投入流转的盐征收的税,具有流转税的特点,但从盐税是对不同地区的纳
税人按不同税率征收这一点看,盐税更具有资源税的特点。这样可以调节因资源和运输
条件形成的级差收入,有利于盐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把盐税列
入资源税范围。
盐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盐单位。税率是以吨为单位
规定的定额税率,如海盐,辽宁省每吨税额为141元,广西每吨税额为125元,矿
盐,云南省每吨税额为116元,江西省每吨税额为50元。
盐税的纳税和计税方法是“就场征收,税不重征”。就场征收是指在完成原盐生产
过程到进入流通领域的环节征收;税不重征,指在产制环节纳税后,在其它各个流通环
节都不再征税。由于盐税是在销售环节缴纳,因此,盐税的应纳税额是按实际销售盐的
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的,即应纳盐税额=单位税额×销售盐的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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